浅析表见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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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表见代理浅析表见代理(1)(1)论文关键词 表见代理 代理 民法论文摘要 本文根据国内外学者对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研究,以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系统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类型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以期完善我国的代理制度。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性质“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权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全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关于表见代理的性质,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说法。第一、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是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第二、表见代理属于有权代理。第三、表见代理是一种

2、独立的代理形式,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有很大的差异。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尽管表见代理的本质内涵与无权代理有相通之处,其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有共同之点,兼具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某些基本特征。但是,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的确存在着本质上的重大差异,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与构成要件,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二、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表见代理本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因为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容易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这就会出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社会交易安全需要得到维护的问题。实质上也就面临着被代理人是否应当因表见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而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

3、题。因此,表见代理制度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来平衡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了代理制度的信用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鼓励交易、倡导效率,以达到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的实现。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效率、安全等价值要素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参照世界上的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并完善表见代理制度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的。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学界素有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要件说等学说之争。笔者赞同单一要件说:其一,在本人无过失的情况下成立表见代理,不违反公平原

4、则;其二,若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则相对人为证明本人有过错而加重了举证负担,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其三,现代民法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代理法中反映为客观责任,表见代理是客观责任的体现,其构成无需本人有过错;其四,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基本采纳了不以本人有过错为要件的意见,这与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立法例是一致的;其五,表见代理通过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适应了民法对权益的保护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其六,现代民商法出于对交易安全的尊重和社会本位的法理念,外观主义结构中的本人与因趋于弱化、淡化,故不必在表见代理领域强调本人与因。因此,表见代理除具备普通要件外

5、的构成要件可表述为;须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表见代理人实施表件代理行为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对代理行为并不具有代理权。虽然表见代理具有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表面现象,但实际上代理人并没有真正享有代理权,这也是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原因。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之事由。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二个要件要求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假象。表见代理的这一特征是区别有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显著特征。表见代理之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因本人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其存在, 并且是有效的。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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