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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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没有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篇一:11 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11 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是一件大事,每个人都会小心翼翼,慎之又慎。但是由于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很多人不慎买了一套问题房屋,或签了一份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惹来无尽的麻烦。所以你应当在房屋买卖前,尽可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证交易的安全、顺利。 根据房屋买、卖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是一件大事,每个人都会小心翼翼,慎之又慎。但是由于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很多人不慎买了一套问题房屋,或签了一份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惹来无尽的麻烦。所以你应当在房屋买卖前,尽可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证交易的安全、顺

2、利。根据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将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进行总结,共有如下十一种:(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

3、定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

4、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八)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让所有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所有权证上记载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5、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九)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仅仅是未履行通知的义务,或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6、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十一)其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二)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

7、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四)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六)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单位现有一套位于 的住房,甲方自愿将其住房出售于乙方。二、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住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单位办理房屋产

8、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时直接办理到乙方名下。三、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该住房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住房坐落于 县街 ,该房屋位于第 层室、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第二条 本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 ,乙方将该房屋价款一次性付于甲方,此价款为购买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如涉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予

9、承担。第三条 因该房屋暂无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甲方必须保证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直接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双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致该房屋产权暂时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下,在此期间,乙方基于实际产权人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有任何异议。第四条 因该房屋暂无双证,将来可以办理并需要甲方协助时,由甲方负责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帮助乙方办理,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使乙方受到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全部损失。第五条 如甲方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不允许直接将集资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乙方名下,则甲方在取得该

10、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证后,将以甲方取得的房屋权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该转让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甲方必须保证转让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家庭纠纷,转让前无其他拖欠费用,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债权债务或家庭纠纷,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第七条 因本房屋暂无双证,且为清水房,双方约定甲方收到购房款,乙方拿到本房钥匙为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若甲方反悔,甲方除返还乙方所付全部购房款外,还将另付违约金 元整,若房屋乙方已装修,甲方还将赔偿乙方的所有房屋装修费用。第八条 本房屋因暂无双证,其平方面积按套计算,将来办证过程中如有测量误差,甲乙双方约定,

11、互不追究,其成交价不变。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第十条 本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签字地点:年月证明人: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签字地点:年月乙方: 身份证号: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签字地点:年月日 日 日篇三: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XX-10-26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

12、定或者第 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一、案件事实概要XX 年 3 月 25 日,甲与乙签订了卖房协议 ,约定了如下内容:甲将其住房 B 号卖与乙,协议签订当天支付 8万元,尾款 2 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证下来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再予支付。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乙。该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后来乙成为 A 公司的法

13、定代表人,他对 B 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 A 公司,成为 A 公司财产的一部分。XX 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与丙签订售房合同书 ,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A 公司将上述住房 B 号卖给丙。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 A 公司支付购房首款 125000 元整,丙自该笔首款支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该房。A 公司保证该房屋为合法销售的房屋,无任何债务及遗留问题。A 公司如不能在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B 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包括房屋装修费、因追索房产证而导致误工损失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费用。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 A 公司

14、直至 XX 年 3 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 B 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 A 公司一直未取得 B 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 A 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 ,私自将 B 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 A 公司将 B 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 A 公司难以将 B 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 A 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 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15、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 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 A 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 A 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 A 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 A 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 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 A 公司,A 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

16、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56 条、第 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第 6 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 A 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 A 公司,被告 A 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二、评释(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卖房协议签订之时,作为出卖物的 B 号房屋系甲的回购房,其所有权仍然登记在甲所在单位的名下,按照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观点,甲尚无 B 号房屋的所有权。因而, 卖房协议构成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但这样认定,会出现若干问题。如果站在周到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上,可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绕开系争合同的定性,看重法律适用及其后果,对于此类合同允许买受人基于合同法第150 条或者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方案是既关注系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又从基础上解决系争合同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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