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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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不适用于合同法不适用于 篇一: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这里说的“个人”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等。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 支机构等。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适当 扩大。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适用 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

2、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 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 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 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 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 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而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 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 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

3、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 不适用合同法。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 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 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 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 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

4、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 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 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 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 处理。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 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属 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 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 适用合同法。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 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 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 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

5、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 原则。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 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 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 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 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 合同。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 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 该规定意味着上述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

6、,即这些协议 不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虽然它们在性质上也是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如 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 式, 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与 身份有关的协议缺乏直接的经济内容,与市场经济活动存 在本质的区别,其自身运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对其法律调整 的特殊性。其二,在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我们认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那种认为将身份关系当做合 同关系处理是将人格商品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种观点 是建立在对合同本质误解基础上的,是将合同的本质届定

7、 为经济性,而实际上,合同的本质应为合意,从这个意义 上说,身份协议当然属于合同。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 家庭关系属市民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 家庭法也是传统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所 调整的范畴。但现行合同法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 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由该法调 整当然是合适的,否则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会导致 该法体系的混乱。解决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的不当作法只 能由未来的民法典加以解决, 合同法难担此重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 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

8、务,享有受遗赠 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 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 受遗赠的权利。 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王静与章谦(均为化名)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 XX 年 12 月终止恋爱关系。XX 年 3 月 30 日章谦向王静借款三万元, 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本人章谦欠王静叁万元整, 还款时多还壹万元整,作为利息,共计肆万元整” 。XX 年 11 月 2 日王静向章谦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我 保证如果我提出分手,不和章谦在一起,他欠我的钱就不 用还给我了,不予追究,保证人王静” 。王静诉至法院要求 章谦偿还欠款。章谦辩称

9、由于王静提出分手,根据王静向 其出具的保证书,其可以不用偿还该笔欠款。 二、审理情况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谦于 XX 年 3 月 30 日 向王静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存 在,章谦应及时向王静偿还所欠之款。现王静要求章谦偿 还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章谦辩称 王静先提出分手,根据保证书约定,其欠王静的钱可以不 用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涉及身份关系, 而该份涉及身份关系的保证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章谦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 采信。故判决章谦偿还王静借款三万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

10、议焦点是: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可否按照 保证书的约定拒绝偿还欠款。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 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 效。即王静首先提出了分手,根据保证书的约定,章谦可 以不用偿还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书约定的内容限 制了王静的重要人身权利,因此该保证书应当无效。第三 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保证书的法律规制,应当适用合同 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即该保证书不应当适 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章谦以此为依据,拒绝偿还欠款 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同意第三

11、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合同,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协议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即主体是平 等的,涉及的事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是对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终止事项的约定。但是合 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的 “协议”主要是对第一款中的“协议”加以区分,重点区 别在于“身份关系” 。何为“身份关系” ,立法采用了列举 但不限于列举事项的表述法,即包括“婚姻、收养、监护” 关系,但

12、不限于婚姻、收养、监护”关系,还包括与这些 关系相类似的关系。本案中的恋爱关系虽不属于合同法所 列举的“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深究立法本意,恋 爱关系与这些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同一性,即都属于身份关 系。因此本案中王静作出的关于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适 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收养、监护等都有明确的法律 加以约束,但是对于恋爱关系确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 恋爱关系与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 所以,恋爱关系又不能适用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的法律 法规。这样,有关恋爱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似乎成为一 个真空地带。笔者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达成的纯粹的不涉 及人身关系的权利义

13、务关系的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则不应适用合同法加以规范。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 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 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 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 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 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

14、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 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 法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来源:未知 作者: 日期:11-11-10 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 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 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下面我们 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 、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涉 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

15、人履行的合同, 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 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 两点: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债权转让(合同法第 80 条)与债务承担(合 同法第 84 条) , 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 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 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 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

16、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 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 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 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 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 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 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 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三)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 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 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四) 、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 35 条。加害给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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