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代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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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 ,代理人报酬代理人报酬 篇一:代理合同 云南省 XX 年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 县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代理合同 招标人: xxx 市、州 xxx 县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单位: 日期:二一四年七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xxx 市、州 xxx 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下述招标项目 招 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招标代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云南省 XX 年兴地睦边 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二、乙

2、方为云南省 XX 年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项 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云南省 XX 年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 大工程项目工程招标工作。 三、服务质量要求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科学、高效的服务,且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土行业的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规程、文件的规定。若乙方在代理招标过程 中不能按质、按时完成工作,或所完成的工作有瑕疵,甲 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和另行选择招标代理 机构;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招标代理服务期:1 年,即 XX 年。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是完成招标项目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招 标信息发布费、资格预审

3、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编制费、资格 预审评审及评标的食宿费、专家咨询费、场地租用费、组 织 现场考察、开标公证费、招标过程中会务费及参会人 员的咨询费、后续服务费、税费、利润、风险费等。 2、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 额标准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施工费的%-%计算,整 数佰元支付。具体费率确定原则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 算编制规定 ,工程施工费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 的,费率为%;工程施工费在 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以下 的,按 5 万的基数,超出 1000 万部分乘以%的费率;工程 施工费在 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以下的,按 11 万的

4、基数, 超出 3000 万部分乘以%的费率;工程施工费在 5000 万元以 上,10000 万以下的,按 15 万的基数,超出 5000 万部分乘 以%的费率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不含工程量清单、工 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 ,招标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按工程招标控制 价的 计算,由中标单位支付。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 正文件; 2、本合同;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 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

5、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的代理业务。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 报酬支付。若项目招标工作失败(即出现重新招标后仍失 败的情况) 、甲方需进行竞争性谈判时,乙方须为竞争性谈 判提供甲方需要的咨询服务、配合甲方完成竞争性谈 判工作,甲方将按项目对应的区间段中标费率计算并支付 乙方的代理报酬,不支付进行竞争性谈判所产生的任何其 他费用。 十、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理项目完成 结清尾款后失效。 十一、招标代理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代理费的 20交 纳,最高不超过 5 万元,最低不少于 1 万元,履约保证金

6、 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时交纳。 十二、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 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 本为准。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篇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

7、相 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 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下面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 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 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 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代理 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一般伦 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在为代 理行为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代理属于有偿或 无偿,代理人所尽到的义务也并不相同。在无偿代理的情 况下,代理人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事

8、务相同的所谓的同一 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具体的轻过失;而在 有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否则构成抽象的轻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 399 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 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 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 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 报告委托人。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遵从本人 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 干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 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对于自己的 利害,因此,代理人应遵从本人指示

9、。但在法定代理的情 况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 利益,且当本人知道这种不利的存在时可以推定本人不会 为指示时,则应当解释为代理人不负担遵从本人指示的义 务,但应当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 理人。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 获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 是代理人从委托人那儿取得报酬或拥金的主要依据,代理 人应及时将这些权利和收益移转给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误, 更不得据为已有。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401 条 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 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

10、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 结果。 ”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 活动进行中,代理人应该将与代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报 告给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动进展的情况;另一方面 是当代理活动结束时,代理人应该将代理活动的最终结果 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代理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较容易接触到被代理人的 秘密,当此种秘密不具有违法性时,代理人当然要承担保 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之 后,均不

11、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保密情报、 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 些情报、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例如在一则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某民办公司,曾委 托某甲帮其推销一种新技术产品, 双方签有代理协议。由于代理业务进展的需要,原告 向某甲出示了该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 某甲将这些资料进行了拍照、复印。该代理协议终止后, 某甲与另一乡镇企业联营,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 因为某甲将其获得的有关该产品的技术图纸和其他资料提 供给了联营企业,后被原告发现。原告遂以某甲为被告, 以联营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企 业立即停止生产、销

12、售该项产品,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 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 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 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 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 托是可以的。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和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这是指代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 定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或所受的损失。例如,委托人指示代 理人在 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由此形成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代理人有权要求

13、委托人子以补偿。但在一般 情况下,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所进行的正常业务开支应由 代理人自己负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代理人能证明该 项支出完全是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 特定任务而直接产生的。 (2)提供必需的材料或资料。为了便于代理人顺利完 成代理事务,尽早实现授权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 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如订单、样品、广告晶、宣 传资料、客户信息等。 (3)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委 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 是不利的,都应当接受。委托人是代理行为所缔结的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 责任由其承

14、担。 (4)支付报酬或佣金。这是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最主要 的义务。根据商业惯例佣金一般是按照代理人所完成业务 金额, (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 规定。在商务代理中,特别是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 对于委托人不经代理人介绍而直接从代理人代理地区内收 到订货单签订合同。以及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 时,能否取得佣金,各国的实际做法及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篇三:金之翊代理合同 金之翊贵金属 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金之翊代理合同 甲方: 浙江金之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乙方 :_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 39 号中 联系地址: _ 原出版传媒集团南门 1 楼 联系电话: 0371-8

15、8863888 联系电话: 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分公司业务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从事的现货和现货延期 交收交易业务介绍客户,促成甲 方与客户间签订客户协议书和发展综合类会员与 下级品牌加盟。 2、 “代理公司成立”是指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 甲方提供联络、协助等服务。 二、乙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人民币; 2、公司营业面积等于大于 300 平方米; 3、办公地域必须在人口密集和交通发达或具有城市标 志性地段; 4、能够独立承担分公司

16、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它机构; 5、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6、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7、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公司身份的相关要求; 8、承认并遵守金之翊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 办法; 9、乙方应具备黄金、股票、期货等投资知识,熟悉并 认同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制度、 规则及交易的品种。 三、代理公司报酬: 1、代理公司开发的客户除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外,其余 百分之 返还。 2、 代理公司报酬支付时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最 后一日,每月 10 号之前甲乙双方核 对上月的账务,每月 20 号支付上月分公司报酬,遇到 节假日顺延。 3、 代理公司报酬的支付方式:甲方将分公司报酬支 付至乙方分公司的企业银行账户,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企业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遇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5 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原账户 仍被视为有效,如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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