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合同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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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撤销合同的代理词关于撤销合同的代理词篇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词我们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属可撤销可变更得合同,法院应当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误工费,交通费,买鱼的花费,因为:一、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1、 原告从媒体上得知被告招商加盟所谓的“xxx 生态鱼缸”的加盟商,多次打电话并亲自到被告公司了解鱼缸的情况,但被告一直隐瞒着关于该鱼缸的市场价及批发价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告以产品价格属商业秘密为由,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前拒绝透漏产品价格,只是信誓旦旦的向原告保证肯定能赚钱,出于对北京的信任,出于对农

2、科院的信任(因该公司坐落早农科院的大门口)才与被告签订了加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当原告去选货时才发现自己上当了,小小的鱼缸竟好几百元,而且市场价与批发价相差悬殊。但因为保证金已交,原告不得不提回自己选的货。2、 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多次重申,被告采用自己的技术,有自己的生产线,这更获得了的信任,原告认为这么实力雄厚的公司一定不会骗人,可在被告发给原告的货物里竟然有一个鱼缸贴了两个商标,一个是 xxx,一个是 aaa,这足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货物并非自己生产,也没什么特别的技术含量。另外原告还从 aaa公司处得到 aaa 公司的货物报价,形状规格相同的产品,被告公司高出几倍。被告纯粹是利

3、用媒体,利用自己优越的地理位置骗得一个个加盟商的信任而获得高额的利润。二、该合同显失公平在本合同中,原告须交纳 39800 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产品按市场价不足 10000 元,原告还需按被告的要求装修门面,这笔装修费高额的装修费被告一分都不承担,还有高额的月租金,按照被告的定价这种产品是卖不出去的,因为被告产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的两三倍,这相当于原告在自己贴钱给被告做展览。所以我们原告被告所签的合同显失公平。三、订立合同时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原告的误解是被告该合同显失公平,原告交纳了 39800 元的保证金,被告声称免费铺货高于原告交纳保证金价值的货物铺(49800元)

4、,这必然引起原告这样的误解,以为保证金不白交,而且将得到高于所交保证金价值的货物,从而更加强了对被告的信任,觉得被告很厚道,可事实上被告在铺货时却按自己定的高价来确定铺货价,事实上被告是按自己定的市场销售价来铺货,被告费尽心机设骗局来骗取原告的信任,导致原告对货物的批发价及零售价存在重大误解。四、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理由因为该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被告的欺诈行为造成该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错,被告赔偿的范围包括房屋租金、原告的工资、交通费、和买鱼的损失。关于买鱼的损失,因为被告提供的产品是伪劣产品,被告所说的不用换水也纯粹是虚构,正是相信了不用换水,造成原告的鱼大量死亡,所以原

5、告买鱼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所签的合同属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让真正诚信的人不再受到欺骗,人让世间少些尔虞我诈,为了能够唤醒那些挣黑心钱人的良知,希望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篇二:合同纠纷代理词(解除合同)-律所起草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 xxxxx 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 xxxxx 诉天津 xxxxx 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了解了本案相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规,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在参

6、加庭审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如下,望法院予以采纳:一、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XX 年 8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场地内开展“奶茶、果汁等销售”活动事宜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就“合作期限、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出相应规定,并于 XX年 8 月 6 日开始执行。故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二、本案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XX 年 11 月 8 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原告进场费 3000 元,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搬出。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搬离被告处。依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上述行

7、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三、被告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1、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购买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处于闲置状态,并且奶茶、果汁原材料都有一定的保质期,原告也无法将其销售,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此项损失。篇三:解除买卖合同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 XX 年

8、 7 月 18 日至 9 月 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 131376 元的事实。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

9、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2、原告截至至 XX 年 2 月 26 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 XX 年 9 月 16 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

10、,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 XX 年 4 月 16 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

11、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 XX 年 11月 11 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

12、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13、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 XX 年 4 月16 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 XX 年 9 月 16 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 XX年 10 月才支付 3 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

14、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131376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代理人:篇二:解除购房合同案代理词关于 xx 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刘某拖欠购房款、刘某反诉xx 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刘某的授权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15、,依法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进行答辩和辩论。经过法庭举证、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在,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刘某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已经完全履行了规定的付款义务,没有违约 根据原、被告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被告应分三部分支付完全部购楼款,即按 5%、25%、70%分期分别支付。其中 5%由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70%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银行支付。这两项作为被告的无可争议的付款义务,被告已分别于签订合同之日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之日履行完毕,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出具的借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没有违约。 至于另外 25%,虽然合同附表二约定于

16、 1999 年 7 月 8 日前支付,但根据原告口头以及售楼广告的承诺,业已变更为由原告提供 25%的额外免息置业支援,由被告申请发展商提供的30 个月的免息分期贷款。被告刘某根据上列协议内容,申请了发展商提供的 30 个月的免息分期贷款,那么该 25%购楼款则由发展商自己支付,然后被告仅承担按补充协议偿还发展商免息贷款的责任。上列事实有原告的售楼广告、报社文章以及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足以证明,事实清楚。因此,被告刘某在支付该笔购楼款问题上,也没有任何责任。即使原告没有收到该笔购楼款或没有全部收到,那么责任也在于原告自己没有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原告构成违约,与被告无关。再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无住房补贴的借款人必须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原告明知被告无住房补贴,但亦协助被告于 1999 年 12 月 23 日取得了中国银行福田支行购楼款 70%的银行抵押担保贷款,充分说明原告已代被告支付了 25%的购楼款,被告才符合向中国银行福田支行抵押贷款的要求。 据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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