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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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 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Journalism School, Fudan University,新闻学概论案例之“新闻侵权”,“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时期。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一整版的政治广告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声援黑人民权运动并寻求资金援助。其文字内容指责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当局对民权运动百般镇压和迫害。L.B.萨利文是负责该市警察事务的行政长官,纽约时报这版广告发表后,萨利文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在州法院的两次审判中,纽约

2、时报均败诉,被判赔偿500000美元,纽约时报遂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3月9日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原判被推翻,纽约时报赢得了诉讼。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判决,它为美国日后的媒介诽谤之诉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 梁宁、范春燕:媒介法教学参考资料,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版(略有改编),一则政治广告引发的新闻官司,尽管并未明确提及萨利文的名字,但是这则由马丁路德金领衔,64位民权人士联署的政治广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还是让时任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的萨利文很是不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

3、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 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 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 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

4、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 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何为“真正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针对公职官员提出诽谤案,第一次在宪法意义上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ice) ,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

5、员能拿出证据。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 需要指出的是,“真正恶意”原则并非是在本案中第一次提出来的新概念,

6、在当时的美国有关诽谤法案中已经有这个法律概念。另外,“真正恶意”原则针对的并非是内容,而是强调缺乏调查的鲁莽行为。,几项细节,纽约时报的政治广告并未直接点名萨利文,但萨利文以自己身为警察主管官员名誉受到侵犯为由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并引发了南方各州官员(包括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佩特森)对北方自由派媒体的诉讼浪潮; 纽约时报刊登的政治广告内容上确实存在细节失误的问题,比如阿拉巴马州警察驱逐黑人民权领袖的做法是依据当时的州种族隔离法案,属“依法办事”;联署的64位社会贤达中有几人不知情;广告将当局称之为“南方的违宪者” 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不仅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还包括第十四修正案;尽管

7、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一致推翻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9名大法官内部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在布伦南大法官起草的判决书后,布雷克大法官和戈德堡大法官附加了补充意见,要求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第一修正案绝对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思潮。,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的意义,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随后其他一系列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又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这些案件包括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 ,1971年的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 案等等。由“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 ”开创的系列联邦法院开明判决也引起了保守团体的非议,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 ,而新闻界同样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机构,有如何把自己安排在这样一个道德高地呢?在这70年代后日益保守的美国社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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