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第2章节 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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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陈 娜,第二章物权和物权法 一、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定义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对物关系说”。债权关系是人和人的关系,而物权关系就是人和物的关系,因此物权法的定义是:人们对物直接支配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无论债权还是物权关系,都属于人和人的关系。二者的差异只是在于债券只可以对抗特定人,而物权则可以对抗一般人。因此他们对物权的含义界定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3、“折中说”。认为物权有对人,对物两方面的关系。物权定义为:人们对物可直

2、接支配,且可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二)物权的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另一种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之所以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既有物尽其用的考虑,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

3、定的新种类的物权,这称为物权的类型固定。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这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二、物权的法定分类 物权法的固有法特性,使得各国民法说规定的物权类型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类: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为全面的支配权,从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4)占有,是指对物的管理,控制。,三、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

4、物权 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来划分。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来划分。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为标准来划分。,(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根据物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来划分。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定的目的不同来划分 (六)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根据设立、变更、终止是否须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来划分。,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王

5、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问: (1)杜某是否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为什么? (2)杜某什么时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七)独立物权和从属物权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来划分 (八)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有存续期限来划分,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一)、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二)、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6、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三)、 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的标

7、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

8、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四,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七)、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五,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甲看中了乙承包的土地,正好乙要在2年之后外出打工,于是双方约定,乙出去打工后将土地交给甲耕种,每年每亩租金300元,共计5000元,租期为5年。双方

9、在合同中还约定,甲自交给乙5000元后,取得乙土地上物权性质的权利,乙不得将土地再租给其他人,甲若将土地租给其他人,乙有权取回该土地,甲违反规定,无权要求返回5000元钱,乙违反约定,除了返还5000元外,还须另外支付给甲5000元。双方签字后,甲随即将5000元交给了乙,一年后,乙因为急需用钱,又将该土地转包给丙耕种6年,丙春天就耕种了该土地。,五,物权法基本原则 预告登记:(Vormerkung)E将他的土地卖给K,但还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925 BGB )与登记( 873 BGB ),而让与土地所有权,若K办理了预告登记,则K可以针对预告登记之后登记土地簿的第三人D,主张基于 4

10、33 BGB条而产生的请求权。,五,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eine Sache, ein Recht. spezialitaet, (特定原则) Bestimmtheitsgrundsatz(确定性原则),五,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从客体上看,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 2、权利的形态来看,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并不矛盾的物权,但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五,物权法基本原则目前,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物权设定的重复和矛盾,矛盾的现象表现在: a、占

11、有的矛盾。 b、登记产生的矛盾。,五,物权法基本原则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五,物权法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五,物权法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

12、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五,物权法基本原则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的丈夫是亲兄弟。2002年,原告出资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同年6月4日,该房登记在哥哥名下。2003年10月9日,为防日后产生争议,哥哥出具证明书给原告,证明该房产系弟弟出资购买,登记于哥哥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弟弟所有,与哥哥无关。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购房发票及购房相关费用的票证一直在原告手上。2004年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哥哥登记结婚。2007年2月,被告丈夫去世,原、被告双方为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弟弟认为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且哥哥也承认,房子应归其个人所有。嫂嫂认为证明书及房屋相关证件系弟弟欺骗所得,不是哥哥的真实意思,房子应该是自己丈夫所有。弟弟诉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07年8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弟弟所有。嫂嫂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1月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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