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论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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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弃魏投秦商鞅,(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2401),本姓公孙,是卫国国君姬妾生的公子。(因为后来在秦国得商、於为封地,故人称“商君”或“商鞅”)商鞅年轻时就喜欢刑名法术之学(法家学说),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cuo/)做了中庶子(相国的侍从之臣)。通过接触,公叔座知道此人能力非凡。有一次公叔座得了重病,魏惠王亲自去看望他,问:“你的病倘有不测,国家将怎么办呢?”公叔座回答说:“我的中庶子公孙鞅,虽然年轻,却有奇才,希望大王能把国政全部交给他,由他去治理。”魏惠王听后沉默了好久,最终还是没有表态。当魏惠王将要离开时,公叔座屏退左右随侍人员,说:“看大王的意思是不准备重用公孙鞅,那么,就

2、请您一定杀掉他,不要让他走出国境被别国所用,否则,对魏国的威胁就太大了!”魏王含糊应答后离去。一出门就说:“公叔座看来是病糊涂了,竟让我把国政委任给一个年轻小子,太荒谬了。”,魏惠王走后,公叔痤(cuo/)召来商鞅,道歉说:“刚才大王询问能够出任国相的人,我推荐了你。可是,看大王的神情不同意我的建议。我想我应当先公而后私,因而劝大王假如不准备重用你,就杀掉你。大王答应了我的请求。你赶快离开吧,否则马上就要大祸临头了。”商鞅胆识确实不寻常,他沉着地说:“大王既然不听您的话重用我,又怎么会听您的话来杀我呢?”商鞅按自己的判断,没有离开魏国。果然,魏惠王早就把公叔痤的话丢到脑后去了。,公叔痤死后不久

3、,商鞅听说秦孝公下令在各国寻访贤才,要重振秦穆公时代的辉煌。他就西去秦国,投靠在孝公的宠臣景监门下,首先设法取得了景监的信任,然后通过景监求见孝公。,二、四说秦孝公 第一次:应景监的请求,孝公召见了商鞅,商鞅对孝公大讲“帝道”。帝道是属于道家一派的治国理论,强调的是“顺天而成”。但是,这种理论太玄,孝公一边听一边打瞌睡,一点也听不进去。事后孝公迁怒景监说:“你的客人是个大言欺人的家伙,这种人怎么能任用呢!”景监用孝公的话责备商鞅。商鞅说:“我用尧、舜治国的方法劝说大王,他的心志不能领会。”,第二次: 过了几天,景监又请求孝公再次召见商鞅。商鞅再见孝公时,就改讲“王道”。王道是属于儒家一派的治国

4、理论,秦孝公也不感兴趣。 事后孝公又责备景监,景监也责备商鞅。商鞅说:“我用禹、汤、文、武的治国方法劝说大王而他听不进去。请求他再召见我一次。”,第三次: 商鞅就用“霸道”来试探秦孝公;终于发现秦孝公对霸道感兴趣。这一次,孝公对他很友好。商鞅退出后,孝公对景监说:“你的客人不错,我可以和他谈谈了。” 景监告诉商鞅,商鞅说:“我用春秋五霸的治国方法去说服大王,看他的意思是准备采纳了。如果他再召见我一次,我一定彻底说服他!”,第四次:在景监的安排下商鞅又见到了孝公,这一次孝公跟他谈得非常投机,唯恐没听清楚,不知不觉地在垫席上向前移动膝盖,向商鞅靠拢。谈了好几天都不觉得厌倦。回来后,景监问商鞅怎么能

5、如此打动秦孝公。商鞅说,帝道和王道的实现,需要很长久的时间,孝公等不及;于是我就和他讲可以速效的“强国之术”霸道。果然很符合他的心意。这就是我的秘诀。,厚淳评说: 从商鞅四说秦孝公的事例可以看出,此人确是一个极端的功利主义者。他没有固定的政治理念,而是见风使舵,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对于商鞅而言,帝道、王道、霸道,都仅仅是用来获取君王赏识和重用的“敲门砖”。什么“君子人格”,“大丈夫”品性,统统见鬼去吧!我商鞅要的是“出人头地”! 班固说:“商鞅挟三术以钻孝公。”这一个“钻”字,十分形象地点出了商鞅投机钻营的功利本性。,三、为颁新法,移木赏金于是孝公任命公孙鞅为左庶长(非王族领政大臣),下达了

6、变更成法的命令。新法准备就绪后,还没公布。商鞅怕百姓不以新法为然,于是在颁布变法令之前,他命人在秦国国都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以“十金”为赏,募人把它扛到北门。“一金”在当时约重二十两,值一万钱,“十金”就是十万钱。当时秦国的民风淳朴,众多的围观者面对如此重赏,觉得不可思议,所以也就没有人去扛。商鞅于是下令,把赏金提高到“五十金”。如此重赏之下,终于有胆大的人站出来,把那根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则当场兑现赏金。这件事,有人说是商鞅要为新法立信。但这样的“立信”,其更深刻的含义,在于要造成一种风气:不管怎样不可思议的事,只要你一切服从,就可以获得重赏。,四、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次变

7、法的主要内容 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如下: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 将李悝(kui)法经颁布实行,(战国时魏国人,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与“藏奸”同罪。厚淳评说:这种使民众互相监视、互相告发从而使全体人民时刻处在互相猜疑、互相残害的恐怖之中的做法,到王安石变法时演变为“保甲制度”,到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的日本侵略者也实行保甲制度。文革中更是更是独创了史无前例的“群众专政”始作俑者,商鞅也!,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

8、:1、公士; 2、上造; 3、簪袅 ;4、不更; 5、大夫; 6、官大夫; 7、公大夫; 8、公乘; 9、五大夫; 10、左庶长; 11、右庶长 ;12、左更; 13、中更; 14、右更 ;15、少上造; 16、大上造; 17、驷车; 18、大庶长; 19、关内侯; 20、列侯 。各级爵位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爵位高的还可以赏“食邑”:(达到军功爵第九级“五大夫”即可“税邑三百家”)也可以用爵抵罪或赎罪。,商鞅变法,就其主导倾向而言,就是要通过奖励军功,建立一个以军 功等级制为基础的社会,并将

9、鼓励战争杀戮彻底制度化,将整个国家改造 成一部战争机器。战士上战场打仗,如果能够获得一个敌人的首级,那么奴隶就可以升 级为庶人,庶人获得一个敌人的首级就可以享受五十石的待遇,获得俩个 首级就是一百石,以此类推。这是奖赏措施,同时还有惩罚措施,如果在 战场上当逃兵,那就诛杀全家。这个法律一下,秦国的军队可了不得了,人不是人了,就是纯粹的杀 人的机器了。 史书中是这样描述战场上的秦军士兵:“他们光头赤膊, 奋勇向前,六国的军队和秦军遭遇,就像鸡蛋碰石头他们左手提着人 头,右胳膊下夹着俘虏,追杀自己的对手”。,厚淳评说:有人认为,这项措施大大提高了秦兵战斗力,加 快了统一中国的步伐。实际效果确实如此

10、,但这项措 施值不值得歌颂,则是另一个问题。难道要完成统一大业就非得多杀人?我觉得,正 因为有了这条规定,所以秦军就成了“虎狼之师”而 不是“仁义之师”,才会屡次发生屠城、杀投降士卒 的惨无人道行为,光是长平之战就击杀活埋赵国降卒 40万人。这在当时只有2000多万人口的中国是一个 多么大的数目啊!还有,秦国的军队打了胜仗,连掳 获的老弱和妇女,都要砍了头去领功。这些暴行,还对中国历史产生了长期的恶劣影响 以后项羽的活埋已降秦卒20万,乃至曹操的多次屠城 都有秦暴政的影子。,重农抑商 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粮食布帛

11、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强迫每个国民主要务农。各国“文学游说之士”,也归入“末流”、“游民”一类,不许入秦。 这种重农抑商政策政策以后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金科玉律。“士农工商”的排序维持千年之久。“商”与“奸”等同的观念深入人心!,其实这种理念不但在封建社会早期没有多少积极作 用到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更是成为严重阻碍工商业发展的 政策。可是,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 段时间内,我们还是“工农兵学商”,把商业、商人排 在最后。(在“五反”运动中规定了具体的宽严界限, 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

12、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众所周知,与商鞅同时的古希腊罗马,虽然农业也 是经济的重要成分,战争亦很频繁,但工商业得到很大 发展。政府对此采取鼓励态度,民间的制造业、金融业、 内外贸易、航运业欣欣向荣,颇具规模,这是早期中国 与西方的一个巨大区别。,4、轻罪重刑。商鞅把法家的“重刑”主张发挥到了极端,在立法上规定了严酷的刑种,在实践中也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处以重刑。说到轻罪重判,云梦秦简为我们留下了确凿的文字记载:如:“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意思是:养蚕的妇女、儿童采摘了人家几片不值一钱的桑叶,就要判罚服苦役三十天。若是“一钱以上”且为五人共

13、盗的集体行为那处罚就更骇人听闻了:“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qing)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 仅此两例,可见轻罪重判之一般。至于“以古非今”、“妄言者”“投书”(投寄匿名信)、“誉敌”等沾了政治色彩问题的,那惩罚就是“砍头灭族”。,5、无罪亦刑。商鞅主张“刑用于将过”。什么是“将过”?就是还没有犯罪,就允许对犯罪可能性作捕风捉影的法律肯定。在商鞅看来,对已经犯罪的人处以重刑,还不足以止奸,还要扩大打击对象,对仅仅表现出犯罪意图,还没有犯罪行为的人,一样定罪判刑。“刑将过”的法律无疑给贪暴官员大开方便之门,只要某领导觉得谁不对劲都可抓起来刑讯逼供然后判刑。这就

14、为中国历代惩治思想犯罪和大量制造冤假错案找到了理论根据。秦桧置岳飞于死地的“莫须有”罪名,就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的“刑用于将过”原则,可见这条原则对加强独裁有何等重要的作用。什么是“莫须有”?就是“也许有”、“可能有”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没有确凿证据,照样给你定罪。这也就是“有罪推定”在中国猖獗的源头。,6、不赦不宥:商鞅在变法中主张凡罪必罚。不赦免、不宽恕。这就是说无论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就一定要惩罚,决不饶恕。这似乎与古希腊伯利克里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似。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却让我们看到了商鞅法统的欺骗性。有一次,太子触犯了法令法规,商鞅对此的司法解释是:“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

15、;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如此执法,被称为“临事议制”,也就是说执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利害关系,根据形势的需要、上司的需要,随机量刑执法,或是从重从快,或是法外开恩(那些逍遥法外的罪犯往往心领神会地得到一句警戒:“下不为例”)。在案子发生后、脱离法律条文且又打着法律条文的幌子去临时议定,这正是最丑陋、最黑暗、最野蛮的司法程序。(曹操不也是这样干的吗!),厚淳评说: “临事议制”作为一种不成文法,在中国流传了至少三千年,也祸害了中国三千年。 “临事议制”的秘密在于“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统治者一方面“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则“超越法律”。这种侮辱人格、智慧与尊严的司法准则,成为封建法制史

16、乃至整个封建文化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个中国三千年来的法制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人治史的最突出特征就是“以言代法”。历代君王,他们的言论始终高踞于法律之上,最高统治者“金口玉言”,随机颁布的临时法令,或者说,具有法律性质的“语录”。 法制管理是国家管理中至为严肃的一个主要环节,假如法律可以随机临时议定,那么,这样的“法律”到头来便等同于儿戏,种种司法黑暗便不可避免,而民主与法制的进步也便遥遥无期。,7、鼓励告奸:凡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 这就是商鞅所创造的“告奸法”。他强迫国人在面对面、背靠背的检举揭发中人人自危。同时也为心怀叵测的恶人提供了诬告的可乘之机。 中国这块土地确实曾经诬告成风,它成了社会生活多灾多难的一部分。 而实际上,商鞅的“告奸法”,不但没有防止或消除与之相应的种种罪恶,反而鼓励了种种犯罪;在有些时候,它只是掩盖了罪恶,造成了法律保护下的社会恐怖,从根本上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权利,整个国家变成集中营。在这个集中营里,充满机巧、险诈和灾难陷阱,无辜者人人自危、有钱有势者贿赂公行。“告奸法” 败坏并毒害着中国人的人格、良知、理性以及清明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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