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与法本科-

上传人:g**** 文档编号:53554116 上传时间:2018-09-02 格式:PPT 页数:102 大小:4.0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护理与法本科-_第1页
第1页 / 共102页
护理与法本科-_第2页
第2页 / 共102页
护理与法本科-_第3页
第3页 / 共102页
护理与法本科-_第4页
第4页 / 共102页
护理与法本科-_第5页
第5页 / 共1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护理与法本科-》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护理与法本科-(10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护理与法律 (Nursing and law),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一节 法律概述,知识点1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分类,知识点2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作用,知识点3 法律意识 法律行为,知识点4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知识点5 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知识点框架图,狭义,广义,法律,一、法律的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起统辖范围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的分类,二、法律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按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按适用范围的不同,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按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三、法律的特征和作用,社会共同性,强制性,公正性,稳定性,法律 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社会共同性 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调整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规范性 体现统治集团意志时,是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2、强制性 法的义务不是倡议性,而是强迫性 强制力是以整个固有的司法系统、武装力量为后盾的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公正

3、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有法律一经制定,均应向社会公布,4、稳定性,时间效力:自生效起至被废止、修正或替代前一直有效 新制定的低级规范不具有变更或废止高级规范的效力 非法律规范不具有变更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作用,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作用,指引、评价、 教育、预测及强制作用,(二)法律的作用,四、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一)法律意识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知识、认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健康标准,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特点:最终依据 是法律,概念:人们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种类: 刑事责任、

4、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法律 责任,责任的归责: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刑事制裁: 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犯罪人依其应负的刑事责任而施加的制裁,行政制裁: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违宪制裁: 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A,B,C,法律制裁:,D,B,民事制裁: 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制裁措施,六、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5、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一章 法律概述,知识点1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分类,知识点2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作用,知识点3 法律意识 法律行为,知识点4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知识点5 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知识点框架图,第二章 中国的法律体系 及医疗卫生法规,第二章 中国的法律系医疗卫生法规,知识点1 中国的法律体系、立法程序,知识点2 医疗卫生法概念 、特点、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构成、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责任,知识点3 医疗事故的概念、分级、处理,知识点框架图,2018/9/2,一、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程序,(一)中国的

6、法律体系 部门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二)立法程序,议案 提出,草案讨论审议,草案 通过,法律 公布,28,二、医疗卫生法规,(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调整人们在与卫生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医疗卫生法的特点,(三)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医疗卫生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客体,主体权利 义务指向对象,内容,主体依法享有的 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四)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医疗卫生违法行为是指个人、组织所实施的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7、民事责任,三、医疗事故及处理 (一)医疗事故概念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医疗事故,(二)导致医疗事故的因素,人为因素 设备因素 药品、器械因素 环境因素 时间因素,(三)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包括:,案例 1,某医院护士张某星期天在家休息,其邻居王某因感冒带着自己在药店购买的注射药液,和一次性注射器到张某家,请张某为其注射,结果张某注射时将针头折断在王某体内,后经过手术才取出。,37

8、,(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2,某患者甲因咽痛伴随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处方肌注青霉素。后来注射室护士,要为甲做皮试时,甲对护士说自己以前注射青霉素从来没有过敏过,做皮试也是多挨一针,况且做皮试太疼痛了,这次就别做皮试了,保证没有问题,护士在其一再要求下,就没做皮试而直接给甲注射了青霉

9、素。结果甲发生过敏性休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案例2 分析,责任人是护士,属于医务人员; 患者到医院就诊看病,护士按照医生的处方为甲注射青霉素,属于医疗活动。 护士不经过做皮试而直接给患者注射青霉素,属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 护士在主观上轻信不会发生患者过敏死亡的情况,这属于过失,护士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甲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个案例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医疗事故。,(五)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

10、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五)医疗事故的处理,赔偿 处罚,医疗事故报告,报告收集资料调查处置善后,(六)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七)医疗事故涉及的法律和责任,行政诉讼法: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查案件 民事诉讼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法院调解为主 刑事诉讼法: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男,20岁,在县中医院办的针灸班学习一年后回乡流动行医,并吹嘘能治疗多种疾病。李某听后叫陈某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针灸后,李某顿感不适,面色发青。陈某自觉不对 ,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李某最终病情加重而死亡。尸检结果证明病人因锐器刺伤左肺致闭合性气胸而死亡。,案例3,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

11、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案例4,赵男26岁,因交通肇事损伤人院,诊断:左腿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腿多处皮肤肌肉撕裂伤,左腿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急查血型,报告为AB型,当时医院没有AB型血,到血库现取已来不及,选用O型血600ml输入,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失血症状有所缓解。在此期间,紧急派人去血

12、库提取AB型血。取回后立即输入800ml,同时完成了左腿截肢手术。输血及手术后,病人的症状大大缓解。由于失血过多,第二天又输血200ml,当输入70ml时出现寒战、体冷等输血反应,立即注射地塞米松等抗过敏药,反应消失,输血顺利完成。第三天输血输到80ml时再次出现输血反应,并出现肾衰现象。医生立即停止输血,紧急转送上级医院。在上级医院透析治疗中证实,病人的血型是A型而不是AB型。后经抢救病人痊愈。,案例5,例4:王某,女,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样便,无脓血及粘液。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

13、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带药回家,如病情变比再随时复诊。病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诉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某终因中毒大深,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6,(八)防止法律问题发生的措施,强化法制观念 规范护理行为 工作环境应安全有保障 强化信息沟通 建立良好护患关系 参加职业保险,(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14、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

15、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8、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16、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1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11、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12、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