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案件调查取证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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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和案例分析,中共临泉县纪委 李留学2012年7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序言(1):,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

2、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五个方面:拟定调查方案 、宣布立案决定 、实施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时限规定。,案件查办工作流程图,二、调查措施(1),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

3、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其中第、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一、调查措施(2),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

5、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二、调查核实(1),实施调查,全面取证。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共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 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种办法:,二、调查核实(2),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三、调查核实(6

6、),(2)证据分类有5类:即有错证据,无错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有效证据,无效证据。,三、调查核实(7),(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 三是主动及时; 四是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 五是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认真履行举证责任。,三、调查核实(8),办案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

7、得超过办案期限。(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三、调查核实(9),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

8、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三、调查核实(10),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

9、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三、调查核实(11),3、如何做调查笔录。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按规范化的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尽量做到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三、调查核实(12),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与证人或被调查人调查谈话时,记录人在调查记录开头一定要注意记录以下内容“XX同志,我们是XX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

10、定,今天,我们以组织的名义找你谈话,对有关XX的问题进行调查,希望你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讲清有关问题,作假证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将会受到纪律的追究,以上告之事项,你听清楚了吗?”。同时,将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的电话联系方式记录在卷,以便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室审理时,审理人员进一步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提供条件。,三、调查核实(13),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

11、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致”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致”。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三、调查核实(14),坚持文明办案,杜绝“逼供信”,三、调查核实(15),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三、调查核实(16),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

12、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 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三、调查核实(17),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惧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记录也要围绕这

13、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三、调查核实(18),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 与违纪违法人员的正面谈话,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取言词证据的关键环节,需要精心准备,如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谈话时就抓不住要害,击不中要害,难以制服被调查人。因此,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要充分的做好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准备工作:,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的几种方法: 一是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也就是说一般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掌握的证据,向被调查人提出纪律要求后,按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等层面与其开展交谈,从谈话中发现关

14、键问题和关键人物抓住不放,深问细抠,取得突破; 二是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突破。即对其深入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晓以厉害,促其心理防线动摇,在此过程中适时出示证据,交代从宽政策,使其认识到不说不行,说了能得到从宽处理,从而取得谈话突破。 三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理角度进行突破。要研究被调查人在心理上怕什么,担心什么。找准其感情上的薄弱点作为突破口。如以父母、妻儿朋友之情动人,击垮其心理防线。四是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进行突破。即要用漫谈的方式与被谈话人反复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来一些线索和问题后抓住不放,按事物逻辑关系步步紧逼进行问话,取得谈话突

15、破。,三、调查核实(19),一是要正确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处于主动地位。被调查人出于被审查地位,政治上孤立、道义上失助,精神上处于劣势。因不知道检查机关掌握多少证据,思想处于被动、猜疑、动摇状态,办案人员有一定的违纪证据支撑这些都是我们的有利条件。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处罚,对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忧,对法律、政策产生误解,总是会千方百计的抵赖,不会主动交代,甚至会和办案人员产生对立情绪。加之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不够充分这些都是不利因素,无疑会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些是我们的不利因素。正确掌握这些有利和不利因素,有利于我们制定正确的谈话方案,取得谈话的突破。

16、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谈话班子。指派能够胜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谈话,要实行专人负责,指定主谈话人,不能在谈话过程中随意更换人员,以确保谈话成功。 三是办案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及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技术知识。 四是要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基本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和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兴趣爱好、心里状态等,针对这些情况,选择恰当的谈话方式和策略,进行谈话。 五是要制定谈话计划,拟定谈话提纲。包括简要案情、目的要求、方法步骤等,要提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分析可能的几种回答,预计什么情况下使用证据,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等。,三、调查核实(20),谈话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的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打开突破口。 二是问话要选主题,不能让对方摸底从而知道我们不掌握的违纪事实。就是说不能让对方知道我们掌握多少证据。 三是适时使用证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是真实的有分量的,不能随便出示,要用在关键时候。如对方正在动摇,在考虑说与不说的时候及时出示部分证据,就能击垮其心理防线,起到突破作用。 四是谈话时副谈话人不能随便插话,提问,以免影响主谈话人的谈话主题和思路,更不能就有关问题和主谈话人讨论,从而给对方认为我们什么都不掌握,影响谈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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