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201412钦州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分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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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确权登记,引导有序流转,胡德泉,把工作当学问做, 把学问当操作做。,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今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由原来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两权并行分置”转化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突

2、破。,(一)“三权分离”自主权:种什么做什么 (二)长久占有,但不是私有,不能买卖 (三)经营权可以物化为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但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 (四)赋予新的权能,但前提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重点防范非农化、非粮化风险,1978年 安徽小岗村 18位农民 大包干 种什么 怎么种 种得怎么样 自己说了算,大锅饭 小饭碗交足国家的、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经营、分配制度的简单化积极性、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饭碗 钱袋 不动产(某种意义上)口粮问题 粮经并举 出租、转让、入股、担保、抵押,村集体拿土地所有证,农民拿承包经营证 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承包权公民权 经营权财产(预期经营收益),

3、二、确权颁证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承包合同管理的区别第一,二轮承包合同登记只是确立农户与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关系,是一种内部契约,而这次确权登记实质上则是把经营权物化为财产权的过程,可以成为一种对外契约。第二,二轮承包用的是传统登记面积,实际上只是个相对数,村集体组织成员间内部使用没有问题,但绝对值不那么准确,对外不能用。这次确权就是要把每户每块地的绝对值搞准,以便能够对外发生交易。第三,二轮承包登记普遍缺少地块四至,这次确权登记就是要实现图册证统一,为产权评估提供法定凭证。第四,二轮承包合同,普遍没有登记共有人,容易产生权属纠纷。这次确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

4、是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共有人的准确信息。,1.法律地位不同2.内容不同(1)面积 相对值绝对值(2)空间四至,图、册、证统一(3)共有人登记,(一)这次确权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1.要求具备土地延包台账、30年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 2.手续不完善的,先完善再确权 3.禁止重新调整分配、推倒重来,(二)开荒地等非承包地是否可以确权?全区二轮承包面积3339万亩(统计数),全区实测耕地面积6646万亩。1.原则上不予确权。法律意义上权属不明确,严格说还是集体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缺乏法律前提。在农户中分布不均匀,谁垦谁种。缺乏公平基础。量大。纠纷多、矛盾突出。2.可以“一村(屯)一策”3.必须按农村土

5、地承包法办理相关手续。先建立承包关系再确权登记。,(三)关于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1.以确权确地为主;2.客观上不能确地的,可以确股;3.多数情况下是份而不是股,因此要建立档案田亩制度,复原保证等制度;4.禁止随意扩大确股范围。,(四)关于确权确户、确权确人要确权登记到人。共有人是这次确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五)已经改变性质的承包地怎么办? 1.依法改变的,不纳入登记; 2.不合法的,只记录实际现状,不确权登记。,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能否借机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非承包耕地要不要确权? (三)林区和水库管理区耕地是否列入确权范围? (四)部分无法划界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五)部分已经改变

6、性质的承包地是否确权? (六)部分存在争议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七)承包地共有人身份如何确定? (八)确权登记后承包地面积的变化影响不影响政策性农业补贴? (九)对于已经毁坏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十)要不要在确权登记薄上标注基本农田信息? (十一)因承包户消亡或全家外出产生的新问题如何处理? (十二)对农户互换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十三)对农户暂时耕种消亡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十四)对农户不认可实测面积如何确权? (十五)确权登记经费如何落实? (十六)如何做好部门协调工作?,两大原则:一是依法原则,二是村民民主原则。,三大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改变样了,不能把农民的合法权益改小了

7、,不能把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改僵了。,三、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流转,人 转 方式转,流转是城镇化、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流转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需要扶持,但不能盲目归大堆需要规范,但不能行政干预,(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确权赋权促流转。,(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经营制度改革促流转。重点不在变换主体,而在于经营制度的创新广西的情况也许重点不在生产合作,而在经营合作。要注重家庭农场的发展,下筑家庭经营基础,上接合作社、农业企业。迫切需要政策扶持,更需要增强内生动力。,(三)健全城乡

8、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以劳动力转移促流转。人转地转户籍制度改革土地与身份,(四)大力推进农业重大项目建设,以园区基地带动流转。,(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效益促流转。专业服务队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基层农经管理,(六)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以服务促流转。,(七)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以改革红利激励流转。,谢谢!,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部分问题汇总,农业厅经管处 胡德泉 2014年12月18日,问题一:五保户已去世多年,他的承包地一直是他的旁系亲属耕种,现开展确权,是否收回这五保户耕地?,问题二:在确权过程中,有一户农户,是属于纯女户,其父母已死亡,女儿已出嫁,户口已

9、迁出原村民小组,但在分责任田时,女儿分到有责任田,其父母及其本人的责任田,如何确权?,问题三:现在有一户,在这次确权过程中,家庭进行分户,父母已死亡,但分有责任田,儿子,女儿要求进行分配父母的责任田,但女儿已出嫁,女儿原来没有分到责任田,这种情况又如何进行确权,女儿能要父母哪点责任田吗,可以确权给她吗?,问题四:原二轮承包时全家在农村分得土地,后来子女读书转非农业户口在乡镇工作,现父母不在世家庭没有农业户籍,如何确权。非农业户口可作户主?,问题五:三个子女都分有土地,父母近年来刚去世。两个在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上班,一个在县洒厂上班现厂倒闭回家务农,户口是非农业,挂在县城,想问非农业户口可作户主?

10、,问题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有许多农户来反映当年用钱农转非,但实际一直在村务农,该不该确权?,问题七: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问题八:那嫁过来的女同志,在本小组生活了好多年了,但户口没迁过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把这个女同志列为家庭成员登记不?,问题九:有户人家父母双亡,子女均在本县供职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如何确权?,问题十:纯女户84年前出生,现在都外嫁了,在夫家没有新分到地,可以在娘家登记为共有人吗?,问题十一:纯女户,其有子女在二轮延包前考上大中专学校,该子女的田地已拔出,现父母年老或不在了,其子女可以同其他姐妹作为其父

11、母田地的共有人登记吗?,问题十二:家有一户以前是代课老师,是非农业人口,现在考不得现已被清退在家务农,但以前他的田是放在兄弟家名下,现在他想分出来,可以他还是非农业人口,能另立户吗?,问题十三:叶某于1972年当兵,后复员在国家机关工作,非农人口(其家庭也是非农人口)。1980年开始土地承包还有1亩多的承包地,1984年11月就没有叶某的承包地了。请问:叶某现在还有资格要承包地吗?,问题十四:一个老人自己是一户,种了2亩玉米,他儿子是另另一个承包户,老人过世,他的承包经营权能让他儿子继承吗?地上收获的玉米可以继承吗?,问题十五:父母延包时有份额,现在都死了,现在的子女都没有分得有份,本次可以申

12、请确权吗?,问题十六:有些户主只有一个养女,又已经出嫁了,那又怎样确权?,问题十七:如是以现有户口本来登记的话,就有可能大嫂和小姑子争地的问题,以现在户口本嫂子就变成共有人,小姑子就不是了,但延包时是小姑子的份额的呀?该问题该怎么解释?,问题十八:父母延包时有份额,现在都去世了,现在的子女都没有分得有份,也可以作为确权申请?,问题十九:某户二次延包时3人(父母大儿)得3亩,现父母过世,兄弟3人分户,大儿应得1亩还是1.6亩,还是平分?,问题二十:二轮承包户主死亡,子女户口全部迁出,且是公职人员,这种情况如何处理?,问题二十一:原自留地,生产队承认承包关系,但没有合同,现农户要求列入本次确权登记

13、,增加承包面积,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问题二十二:二轮承包时,二轮承包面积与实际计税面积不符,有些农户为了减税不上报,但生产队承认其土地所有,现在群众要求确权登记,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问题二十三:承包方已故,其儿子也已故,孙子未满10岁,这种情况如何登记?,问题二十四:二轮承包父母和子女已经分户,父母过世,子女能否继承其承包地?,问题二十五:在1999年之前甲把所有田地给乙种,说明保留土地产权,但是到1999年村里土地再次承包,没有人通知甲回来鉴合同,并且乙把甲的土地当自已的鉴了承包合同,现在知道国家搞土地确权,他想拿回土地可不可以,可以的话要怎么做?,总原则:依法、民主,可操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几个关键点: 一、以家庭为单元进行承包; 二、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承包户的家庭成员; 三、只要作为承包户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还存在,这一户的承包关系就仍然存在; 四、依法保护出嫁女、入赘男的土地承包权益,一人一份; 五、具体处理办法可由村组织民主解决,既要合法又要具备操作性,不合法的,又不能依法纠正,在群众认可的前提下,可允许其存在,但不能将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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