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的家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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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长权,家长权,在古代中国,宗法制度的作用突出,影响久远,以至于中国古代社会被称之为宗法社会。在宗法制度与观念的统治下,“家”与“国”相通,“亲”与“贵”合一。古代中国统治者们正是利用宗法伦理关系把家长权引入法律调整领域而使之成为古代中国“家”的根本法律支点。只要家族的利益不危及国家利益,国家便认同族长、家长自主的治家之权。因此,家长权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同时,作为社会政治组织单位的“家”,也通过家长权发挥着其维护政治统治的职能。,一、家长权的缘起,古代中国曾经是家长权最发达的国家,把家长权作为发挥家的政治职能

2、的工具。父,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为“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可见,“父”字的本身就意味着统治和权力。家长权,顾名思义就是指家长在家族与家庭中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在古代中国,根据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礼制原则,全家只能有一位家长,那就是父亲。父亲的意思就是命令,全部家族事务都必须服从家长。正如瞿同祖所说,“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众所周知古代中国的家长权曾十分强大,几乎无所不包。

3、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祖先崇拜自古以来,中国都是注重祖先崇拜的民族,中国人就是虔诚的祖先崇拜者。所谓的祖先崇拜,是“把祖先视为具有超自然影响力的精神存在,通过与祖先魂灵的交流,使现实中的人们向上、纯化、发展的一种精神信仰。船它把祖先幻化成超自然神秘力量,其中生前对后人有过突出贡献的祖先还被幻化成神,后人必须以虔诚的心情和永远延续的香火祭祀祖先,必须继承祖先的德行和实现祖先的遗愿。后人祭祀祖先,是对已经死去的祖先的功德的追思和敬仰,又滋生了对现在活着的家长的信爱。因此,尊敬祖先和服从家长是相互联系的,家长作为主祭者,因而获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二)奉行孝道在古代中国社会,孝是

4、家族道德的主纲,孝道是维护家长权力的行为规范。中国的儒家们把孝道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和国家的政治道德规范。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奉行的是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的信念。在礼记中孝包括:子女对给自己带来生命的父母之恩的回报:子女对父母的意志的绝对服从,不能违抗;子女对自己生命的爱惜。因为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如果孝顺父母就应当倍加珍爱自身。这里的孝主要是指对在世的父母的奉养、尊敬和服从。孔子说,“事父母,能竭其力”。奉养父母、扶助父母、替父母做事尽心尽力是孝也。孟子也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最高的孝,就是对父母的尊敬和顺从。孝道的推行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变成滋生家长权生存的土壤,自

5、然就逐渐成为保障家长权威的行为规范。,(三)家法族规的约束家族法规最基本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维护本家庭、本家族的生存和发展。订立这些规范是希望它们可以促使家人、族人修身齐家,发挥维护家庭、家族的秩序和振兴家庭、家族。各个家庭、家族制定的家法族规在本家庭和家族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每位家庭、家族成员都必须遵守它,否则将会受到轻则警告重则处死的各种各样的惩罚。一般德高望重的家长、族长是家法族规的制定者和增补者,其自然就拥有了广泛的权力。家长的这种权力,树立了他在家庭与家族成员中的威信,使大家都对他非常敬畏。,(四)国法的认同不同家族由于传统、经历、地域、势力等种种差异,所立族规反映了不同的家风,

6、各有特色,但更多的是具有共性,它们都以三纲五常为基础,带有浓厚的封建礼教的色彩,所体现的思想原则完全是一致的。家法族规一般都是强调尊崇君权,履行对封建国家的义务。许多家法族规都把明清皇帝的劝民谕旨放在正文之前,并有定期会集族众在祠堂讲圣谕的规定,以表示对君权的拥护。家族秩序的稳固与否直接关系着政治统治的稳固与否,因而,历来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运用法律维护家族制度。国家制度其实就是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等级关系的合一。因此,家法族规成为传统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家长权为核心的家族法规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家族法规对国法起到补充的作用,成为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国家的统治者们很清楚,在社会上家族的观

7、念和实际约束力是很牢固的,因此承认家长和族长的各种权力并赋予其法律效力,这样家长的权力就获得了国家的保护。,二、家长权的内涵,在古代中国,“家”“国”是相通的。曾子在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因而,格物致知、意诚心正、修身治国平天下是紧密结合,一脉相承的。,要保证国家的统治,首先就要维护家长的统治,中国历代法律维护父权主要表现为承认家长以下种种权力,包括:(一)财产权当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后,家长被认为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供养者,全部的家庭财产都属于家长所

8、有,家长享有支配、处分这些财产的绝对权力。父母在时,禁止子女拥有私财是礼法上的要求。曲礼上云,父母在“不有私财”。坊记亦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圆历代法律对同居的卑幼不经家长的同意,私自擅用财产,都予以不同程度刑事处罚。唐、宋、明、清的法律一律根据动用的价值给予不同的刑罚,从笞十、二十,到杖一百。唐律户婚中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囝因为如果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未经过家长的同意而另立门户,分割财产是有违孝道的。,(

9、二)主婚权婚姻家庭制度在传统中国礼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得女性一生都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古代中国社会,男女结婚不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遵照父母之命。父母可以命令子女与任何人结婚或离婚而不容子女违抗。社会法律确认了家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承认家长这方面的权威,并予以强大的支持。父母之命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以父母的意志作为子女婚姻成立或者撤销的决定性条件。自唐以后,中国历代法律都把主婚人的同意作为婚姻的法定前提。一方面,唐律户婚中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囝另一方面,唐律还惩治家长被囚禁嫁娶。

10、唐律户婚还进一步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囝既然祖父母、父母对子女有主婚之权,因此唐律户婚“嫁娶违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三)教令权家长所享有的管教子女的权力,是由教令权与惩戒权组成的。教令权是指家长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管教子女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家长对子女实行的思想专制。家长的意思就是命令,家庭成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子女违反家规,违背家长的意志就是违反教令,就是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家长也可以对违反者予以惩治,或殴打或禁锢。即使家长在惩戒子女的过程中,因处罚过重而致子女死去

11、,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颜氏家训治家里说:“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唐律中设置了违反教令罪,唐律斗讼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又规定:“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过失杀者,各勿论。囝可见,即使祖父母、父母杀害违反教令的子孙所受到的处罚也不会重于子孙违反教令所得到的处罚。,(四)送惩权国家法律除了确认家长享有依据家法族规自由惩罚不肖子孙外,还赋予家长以送惩权,即可以请求官府代为惩罚。一般只要父母以不孝的罪名提起控诉,官府是不会拒绝受理的,而且也不要求家长提供任何的证

12、据。如清律法律中就曾规定,如果父母控告子孙,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清朝刑部就此做如下说明,“如(父母)恳求发遣,即应照实际之例拟军,如不欲发遣,止应照违犯之律拟杖。“既不需要证据,也不必审讯,因为按照封建的道德和法理,这些都属于伦常问题,而不是是非问题。因此处罚的伸缩权完全操纵之于父母。因此,有学者认为,“父亲对子女的生杀权在法律制度发展到某种程度时,虽被法律机构撤消,但很明显地,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换言之,国家所收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坚持的也只是这一点,对于父母生杀的意志却未否定,只是要求代为执行而已。由此可见家长权的绝对性。,三、家长权之于“家”的意义及其发展趋势,中国古代法律以宗法制

13、度为基石,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形成了传统中国的特有体制,“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古代中国的“家国同构”,是将管理家庭关系原则上升为管理国家治理原则,将伦理秩序“礼”化为国家秩序,国务经验渊源于家务,治国就是治家的放大。这就如礼记中所指出的,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孟子也曾说,“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囝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家长、族长许多自主的治家之权。于是,家长成为“家”的唯一适格代表,因而可以说正是家长权支起了“家”这一责任单位。同时,作为政治组织的“家”逐渐变成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一)将“

14、家”视为一个法律责任主体,在传统中国,一方面,礼法融合的观念赋予了家长至上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了家长政治上的责任。如脱户及增减年状罪。唐律户婚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户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圆同时,还设置了迟纳赋税罪,唐律户婚中关于课税规定,“户主不充者,笞四十。”为了统治的需要,国家既对家长权利予以承认,又规定了家长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家长在家中处于支配地位,必须管教好自己的家人,给家人做好榜样。如果家人共犯罪则独坐尊长。唐律名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家族本位塑造了传统中国法律的自身特色,把

15、“家”视为一个法律责任主体来看待。由于古代中国社会,人们形成的是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这就要求所有家庭成员要把自己的劳动所得全部放到家计中去,同时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家庭的共同劳动成果。家长作为一家之长,享有各种处分财产的权利,子女没有得到家长的同意是不可以任意处分家产的。这样的生活方式会让他们形成了财产一体、人格一体、权利一体的潜在意识,并使每个家庭成员都感觉应该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因此,这种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连带或者一体化的倾向就反映到法律中去了。也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株连亲属的法律制度,意在使犯罪者遭受更大的身心痛苦,迫使人们不敢犯法。所谓亲属株连,也称亲属缘坐,即自身并未犯罪,只因与犯

16、罪者有某种亲属关系而牵连受到处罚。大致犯罪者罪情越重则牵连越广,被牵连者与犯罪者服叙越近则处罚越重。唐律疏议中规定应株连亲属的犯罪种类并不多,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株连范围最广的谋反及谋大逆涉及范围为本宗直系亲属。,唐律贼盗规定,“诸谋反及谋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财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因此,历代统治者制定法律,惩罚犯罪就不只是限于罪犯个人,往往还要牵涉其家族成员,即所谓“一人犯法,株连九族”。虽然亲属间这种荣辱利害与共的关系会给整个家族带来巨大灾难,但是,也会因此而促使整个家族一荣俱荣。如果家族成员中有人身居要职或者称为皇亲国戚,那么这个家族也将随之声名赫赫、兴盛发达。不论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荣宗耀祖,为官者大多喜欢提拔自己的族人。提携族人进官场,不仅给自己的族人带来好处,同时也可为自己培养心腹,使自己的羽翼丰满。这就会导致所谓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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