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将无罪辩护的主战场放在审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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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师应当将无罪辩护的主战场放在审判前既然司法现实就是庭审后的无罪判决几乎不可能,而在审判前获得实质无罪结果的可能性不小, 那么作为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辩护人,应当据此确定其无罪辩护策略,将无罪辩护的主战场定位于审判前,对于认为无罪的案件,尽可能在审判前阶段将当事人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这就要求辩护人树立一个观念:把检察官当作审判前程序中的法官,在审前程序中说服其接受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而不要将一切问题集中到法庭去解决。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立案之时, 往往就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要充分利用这一时间段,掌握案件相关信息, 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 对于明显无罪的案件,要明确提出无罪、 撤案

2、的法律意见。 如果侦查机关不采纳撤案意见,要及时与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联系,要求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案。在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还不能阅卷,掌握的案件信息不全面。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显然不能等同于法律咨询,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调查取证。 因此,律师介入案件后, 最初几次会见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做好详细的会见笔录, 并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

3、的线索调取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 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及调取的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已能全面阅卷,要在复制案卷材料后及时阅卷,对认为无罪的案件要尽快完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充分沟通、 交流,争取让犯罪嫌疑人获得绝对不起诉。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 及时建议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不少辩护人担心,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辩护意见完整地交给公诉人,公诉人会完全掌握自己的底牌,这样会使自己在庭审中陷入不利境地。2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辩护人的庭审表现与当事人的利益孰轻孰重。由于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追求当事人

4、的最大利益,因而毫无疑问,只要庭审前把辩护意见交给公诉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就应毫不犹豫地这样操作,而不应考虑自己是否会因此在庭审中陷入被动。二是要区分法庭辩论与辩论赛。辩论赛的胜负标准,在于谁在赛场上更出彩,法庭辩论的胜负标准,在于谁说理更充分;辩论赛只有辩题公开,辩论是可以天马行空、 自由发挥, 法庭辩论以双方皆知的既存证据与法律为基础,无法自由挥洒。法庭辩论与辩论赛的这种区别, 决定了在庭审前完全不需要也不可能留一手,对于真正无罪的案件, 即使将辩护意见全部透露给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上也不可能陷入被动。因此,辩护人没必要以一种在法庭上争个胜负的心态对待辩护,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庭审前完全可以放心地将辩护意见交给公诉人,以争取不起诉或者少起诉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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