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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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张文,2,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也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2、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因年龄和心理特点 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较差易出事,学校保 护责任难度大责任大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较大,3,3,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活动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班级、少先队以及由学校、教师组织、批准、同意、认可的各种校外活动,4,4,二、空间范围,1、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2、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 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 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 地;校外人员、单位占用的场地设施等,5,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1、符合质量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 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6,6,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3、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维修、折旧更新注意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

3、用 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 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设施、用品的 特点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和身心特点),7,7,(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5、安全教育制度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8,8,(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 生动的安全教育(开学、各种活动前、下课前、集会、 活动前、放学前、放假前、夏天溺水

4、)4、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大型活动应提 出针对性安全要求、易发生事故的预防及应对措施等)5、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别人的越轨行为,有 问题及时报告,9,9,(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应明确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应遵守课程 规范,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实验课、体育课、劳 动);教学用品、用具、措施、办法符合安全要求。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6、重视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及时严肃处理,10,10,(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学生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重视急救训练人工呼吸、

5、止血、固定、 等)3、针对不同情况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救治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11,(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 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 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12,12,6、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上下学时间 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关注治安、交通安全 7、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8、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9、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呼救、逃生10、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治安情 况,出现涉及安

6、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 报告,13,13,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 2、设置标志明确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 单的逃生器械3、针对不同灾害教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方法4、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不要拥挤 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建筑等等)5、进行逃生演习,14,14,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 职责2、内容和预防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应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3、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制度和纪律,应当根 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 伤害自己和他人,15,15,五、关于监护责任,监

7、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 护人及监护职责均需依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承担监护责 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 任在校学生的父母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 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6,16,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应对学 生承但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应签订书面委托书, 明确委托时间及内容)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7,17,六、伤害事故的责任,(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 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

8、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 任,18,18,(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过失造成的,体罚变相体罚除外)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 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19,19,(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 :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及幼儿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9、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伤害事 故,依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 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法加大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1,2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10、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2,2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对小学生法院一般并不作区分),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适用“被告举证”学校应认真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学校应要求学生遵守与其年龄、认知能力和 法律行为能力相应的纪律和制度,及保护自身 安全和避免伤害他人,23,23,(四)学校在以下方面未履行职责发生伤害事故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列举),1、校车安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负总责

11、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管理 措施。,24,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立 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 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 校提供校车服务,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 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维护上下车秩序; (2)监督驾驶员,发现安全隐患制止校车开行;(3)清点学生数,指导系好安全带,确认关门,示意启动(4)维护车内秩序(5)核实下车人数,确认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下车,25,2、对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熄灯、 宿舍管

12、理、出入校门、假期留宿等)3、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 管理存在问题4、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5、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 取安全措施;6、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对 学生的伤害7、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26,26,7、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注意和必要照顾的,8、体罚或变相体罚。9、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 规程及相关规定10、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有危险 行为未及时管理或制止;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12、学校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27,

13、27,(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小学生一般主要追究学校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 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 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28,28,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异常监护人知道 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 过错的;(六) 第三者责任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

14、、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 动组织者,(包括同学之间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9,29,为学生提供第三者服务或学校与其合作时学校需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 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2、大型或重要活动应签订书面合同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 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30,30,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5、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 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1,31,(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 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如因教师教育、处罚不 当造成的除外。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得侮辱、损 害学生人格及采用冷

16、暴力)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应重视活动的适用性、设施安全及管理)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2,32,(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 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33,33,或者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妥善、及时2、处理途径: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 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署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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