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53371776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PPT 页数:18 大小:1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规划相关知识(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节申报 规划相关知识,1、土地取得方式2、相关规划要求3、对批文的认识,一、土地取得方式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 服务设施以及其它公益性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居住、商业和其它经营性用地的项目;通过招拍挂途径取得的工业类项目。、建设单位已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一些改、扩建项目,少量新建配套项目。,二、相关规划要求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

2、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现势性地形图,并标明项目拟选址位置和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按规定需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

4、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兴 镇 路,山 东 路,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已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

5、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三)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规划,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不提高容积率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 (二)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

6、提高容积率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7、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三、对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的几点认识(一)批文分类及适用范围、前期准备批文联系函(划拨供地的核准类项目、工业用地等);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划拨供地的批准类项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土地储备项目);其它出现“开展前期准备”内容的批复文件。适用范围:选址、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报建。,、正式立项批文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事、*通知、*建设计划等(部队项目);其它正式项目批复。适用范围:可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全部规划审批申报事项。,(

8、二)批文时效把握1、地方立项项目,批文上注明有效期的,批文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批文未标注有效期的,原则上以批文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在首次申报时,应对批文有效期进行审查;后续申报时,无需再次审查有效期。2、部队批准立项项目,一般无有效期标识,在项目没有建设完成前,原则上其批文一直有效。,(三)批文要素把握批文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更名一是对于机构代码未改变(即建设主体未变)、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只需提 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文件,无需重新立项;二是对于企业改制或成立新项目公司的(即建设主体改变),建设单位必须

9、取得新的立项批文。 立项下达单位名称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批文项目单位应一致,批文下达给主管部门,具体项目由下属单位承担的,除批文中已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情况外,应由主管部门另行发文明确项目承担单位。,2、建设规模 批准类、核准类项目及部队立项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及备案类项目建设规模超过20%的(含分期实施项目),我局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手续;未超出以上变化幅度的,我局可先行办理规划手续,由建设单位自行向原项目批准机关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因规划调整导致建设规模或容量改变时,建设单位可先申请调整规划要点,在申报下一轮审批阶段时提交原项目批准机关的新立项批文。项目建设规模一般指

10、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包括保留建筑(批文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规定建设规模、仅规定了用地规模的,一般指建设用地规模,其浮动范围要求同上。,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批文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我局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手续。4、立项权属识别有权立项部门有计划部门、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开发区、指挥部、部队有关部门等。计划部门 (1)国家、省、市发改委; (2)省经信委、市经委(限技改项目); (3)市建委(一般限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土地前期整理); (4)区发改部门(备案、审批及外资项目); (5)区经信部门(限技改项目);,国务院、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部、

11、铁道部、教育部、省教育厅等。 四大开发区、各园区指挥部(限园区内项目)包括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江宁经济开发区、麒麟科创园指挥部、南部新城指挥部、浦口新城指挥部、河西新城指挥部、江心洲生态科技岛指挥部、仙林科学城(管委会)、中国(南京)软件谷(备案、审批及外资项目)。,部队有关部门: (1)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含:南京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南京军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限经济适用房项目);南京军区老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限离退休干部住房项目);江苏省军区后勤部、联勤第十六分部及军区其他单位立项审批机构(限 50万以下自筹资金项目)。 (2)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 (3)武警总部后勤部、武警江苏省总队后勤部其中,部队建设的居住类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老干部住房、干休所等,不含营房),须提供市发改委的正式批文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谢谢大家!规划窗口咨询电话:6850524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