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房销售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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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商品房销售中心的设置标准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实际,特制定全市商品房销售中心的设置标准:一、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其预售条件及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委托销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不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之前,禁止对外

2、销售,禁止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中心明显部位悬挂“五证、两办法、一文本” 。 “五证”是: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两办法、一文本”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中心明显部位悬挂“购房风险警示”牌。“购房风险警示”牌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漯河市房产监察支队提醒广大购房者不要预定或购买此类商品房,以免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是否还要:五、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六、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及价格。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严禁一房两卖。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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