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类型及其立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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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4条、第 58 条、第 61-62 条、第 64-65 条、第 69-70 条)的内容植入所有权之权利法中,是否妥当,本文不欲涉及。一、宪法上所有权和私法上所有权区分之由来黑格尔曾言:“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亦即,“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45 条涉及国家征用的规定。在德国,由魏玛宪法第 1

2、53 条到基本法第 14 条关于“所有权保障”的条款,在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基础上?经由联邦宪法法院所作之司法解释,已与个人人格自由理念紧密相联。此种意义上的所有权,指应能享受基本法第 14 条,对所有权所提供之保障的所有财产利益。于是,基本法第 14 条和德国民法典第 903 条及其以下各条,在规范功能上有了分工:前者所规定者,乃所有权人和国家之间的公法法律关系,后者则规定所有权人和其他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决定,民法上关于所有权的规则,为单个个体用益和变价其所有权营造了一个相当广泛的活动空间,宪法上则产生一项和民法视角完全不同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应作为什么样的地位受到保护(保障条款)

3、,而国家又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对这种地位之内容予以规定和限制的权限(制约条款和延伸出来的征用补偿条款)。社会主义政治哲学反对从人性或神启推导出一般所有权概念,认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发展,历史上的生产关系依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4 年的修正案将人权观念引入宪法后,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价值法则、宪法之道确立在宪法之中,这不仅奠定了我国宪政的合法性根基,也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价值支点。于是,宪法上的所有权除了意识形态上的制度保障意义

4、外,也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一种特殊的防御权,是所有权人对抗国家公权力、抵御国家公权力不当侵害并在实际损害发生时可寻得救济的一种公权利,它区别于民法上平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 条至第 55 条、第 59 条至第 61 条规定的不过是宪法上的所有权,因为它们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条第 3 款定义物权时,确认了物权客体特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在第 51-55 条违背这一原则,因为这些条文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等,并非民法上

5、具体的、特定的物。准此,宪法上的所有权和民法上的所有权不能得到有效区分,会导致物权法上所有权概念的混乱,难以解释某些问题。例如,按照其第 53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在候鸟因季节而迁徙至他国时是否丧失其所有权呢?从民法上所有权的角度看,国家确实丧失对这些特定的候鸟的所有权,但在宪法所有权的意义上,特定候鸟的迁徙并不影响国家对野生动物拥有抽象的所有权,因为宪法上的所有权意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1 条所谓的矿藏,应指一切已发现或未发现的矿藏,但能在其上成立民法所有权的,必须是已发现的被特定化

6、的矿藏。其次,宪法所有权和民法所有权的区分,也表明两种所有权在法律属性和立法结构上有其自身的构造。而且,无论作为规定性要素的意识形态如何天壤有别,就作为法律术语的所有权而言,其立法技术上的构造以及法律属性应该是统一的,否则会造成立法结构的混乱。一般来说,在严格界定物权概念的国家(如德国),都会在立法结构上有效区分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其中,民法上的所有权只是在特定的物上成立的全面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并不包含所有的财产性权利。而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则比物权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法权利,例如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以及其他私法权利,甚至还包括个别的公法

7、权利,特别是通过自己的给付获取的公法权利可见,物权法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也是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例如它规定的所有权不仅包括所有权本身,还包括股权(如第 58 条和第 67 条规定的所谓投资)、债权(如第 67 条的所谓储蓄)、财产继承权(第 67 条第 2 款)等等。综上,我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权形式,以及物权法草案第五章拟订的“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作为规定性要素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政治法和私法中的体现,其性质并无二致。因此,在物权法中再次强调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除了可以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意识形态因素如何突破私法中立原则进入物权法之外,对于具体物权规则的构造并无助益。相反,政治意义附加于民法典之上,将使宪法充当的角色和民法典本身充当的角色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导致“私法规则的中立性”被遗忘。在这一意义上,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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