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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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MO 最新公约规则修正案简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第一部分 2001 年 1 月 1 日生效1. SOLAS公约 1999 年 5 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 MSC.87(71) 第 VII 章 危险货物的运载 新增加了 D部分 - 船舶装运密封辐射性核燃料、 钚和高放射性废料的特殊 要求。使 国际安全装运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 (INF 规则) 成为强制性要求。2. 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 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 (INF 规则) 海安会决议 MSC.88(71) INF 规则根据船上装运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将INF 船分为三级: 1 级 发予证书

2、装运货物其总计放射强度小于4000TBq的船舶。 2级 发予证书装运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 的辐射性或强放射性废 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运钚,总计放射性强度小于2X10TBq的船舶。 3 级 发予证书装运辐射性核燃料或强放射性废料的船舶和发与证书装 运最大总放射强度不受限制的钚的船舶。 规则包括对破舱稳性、消防安全措施、货物处所的、供电电源、放射保护设 备、船上应急计划、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INF 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INF 货物运输船舶,包括小于500 总吨的船舶。规 则不适用于军舰, 军用补给船或其它仅用于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 管机关能够使这些船舶符合该规则。说明:

3、 1. 1993年 11 月 IMO第 18 届大会大会决议A.748(18)批准 INF 规则为建议性规则。2. 1997年 11 月 IMO第 20 届大会决议 A.853(20)通过了对 A.748(18) 的修正案。参考文件: 1. CCS 出版物IMO第 71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与第21 届大会通过的部分决议 及通函 (中英文合订本 ) 2. CCS 出版物 IMO第二十届大会部分决议 (中英文合订本)3. MARPOL 73/78 公约 1999 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 MEPC.78(43) 附则 I 第 13 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则 I第 13 条防止现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

4、正案将本条规则原适用于 20,000 载重吨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 载重吨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围扩大到 20,000 载重吨以上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装运燃油、重柴油或滑 油的油船要符合与原油油船同样严格的要求。 附则 II 第 16 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 不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要求 150总吨及以上的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 船舶配有一份经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可将附则I 第 26 条要求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与“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上污染应急计划合 并。这种情况下,合并的计划名称为船上海上污染应急计划。4. 1965 年国际便利海

5、上运输公约( FAL )1999 年 9 月修正案便利运输委 员会决议 FAL.6(27) 该修正案涉及了对非法药品贸易打击,船舶、乘客、船员及货物的非法抵达、 停留及启程,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第二部分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1. SOLAS 2000 年 5 月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 MSC.91(72) 第 III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 28.1 条关于直升机降落区和登乘区的要求由适用于130 m 以上的客船改 为只适用于 130 m 以上的客滚船。附录 附录中的“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和“货船安全设备证书”中,船型栏下面增 加“散货船”一项。2. MAR

6、POL 73/78 公约 2000 年 4 月修正案环保会决议 MEPC.84(44) 附则 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从包装有害物质的准则中 删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为判定标准。沾染是指某种产品, 它能被某种生物体所携 带,并且进而能影响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气味使之变差。一种物质当被发现沾染海 洋食品时,则定义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着那些仅仅基于沾染特性而被定义为海洋污染物的产口将不再 划为海洋污染物。第三部分 2002 年 2 月 1 日生效1. MARPOL 73/78 公约 1997 年修正案环保会决议 MEPC.75(40) 附则 I 第 25A条 完整稳性 对于 200

7、2 年 1 月 1 日以后交付使用的5,000 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其GM 和 GZ 值,在任何设计的装载和压载状况下,包括设计液体调驳操作的中间状态, 应满足完整稳性对其的要求。 在各种状态下压载舱都假定为静止。无论在海上还 是在码头,都应满足最小的GM 标准。 5,000 载重吨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简单的操作程序来满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1. SOLAS公约 1998年 5 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 MSC.69(69) 第 II-1章构造-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 14.3 条客船和货船水密舱壁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增加了一句: 如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 电

8、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 而不可行时, 可用对焊接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代替,必要时用着色渗透试验或超声 测汛试验或等效试验加以支持。第 IV 章无线电通信 第 5-1 条全球遇险与安全系统的标识 要求缔约国政府做出适当安排登记GMDSS 标识,并使搜救协调中心一天24 小时都能得到这些标识的信息。 第 15 条维修要求 新增 15.9 条, 要求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间隔 期内对操作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 第 18 条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双向通信设备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中自动地获 得船舶遇险时的船位信息。第 VI 章货物装运 第 5.6 条堆装和系固

9、 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 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第 VII 章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 6.6 条堆装和系固 要求除固体和液体散装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都要求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货 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2. SOLAS公约 2000年 12 月修正案海安会决议 MSC.99(73) 第 II-1章构造 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 3-4 条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修改后的第 3-4 条要求 20,000 载重吨以上的新造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动力时能迅速开动,并能容易地连接到拖船上。 用于能迅速开动的 拖带装置至少有一个应是预先设置的

10、,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要有足够的强 度,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度和吨位,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对于现有液货船,拖带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根据由海安会决议MSC.35 (63) 通过的液货船的拖带装置导则进行认可。 第 3-5 条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无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 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 外, : (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有着火、毒性危险的高温或高压下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 (3) 于 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性隔热组件。 第 43 条货船应急电源 第 2.2.6 段后新增 2.2.7 段,要求 2002 年

11、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应急电源还要保证对所有货油泵舱内的应急照明供电18 小时。第 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全部重新改写的第II-2章将完全替代现行的II-2章。 修改后的第 II-2 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 强制性规则 , 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 规则) 。新的第 II-2章与 FSS 规则一起构成了 SOLAS 公约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护、 探火、灭火和逃生的消防 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规定要求的同时,还允许采用认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设 计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后的第 II-2章适用于新船。但如果当现有货船改装为客船时,

12、则无论 该货船的原建造日期为何时, 都将按改建开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对待。此外,还有 一些新的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将在下面特别给予强调。 新船 新的第 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 目标为: (1) 预防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货物和环境破坏的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扑灭在火灾起源处所;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易到达的逃险通道。 新 II-2章的规则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归纳总结为: (1)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隔热的结构限界面将居住处所与船舶其它

13、处所隔离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区内探查任何火源; (5) 将火灾限制在火灾发源处所和就地扑灭; (6) 脱险措施和到达灭火设备 (7) 通道的保护; (8)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货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当一艘船舶满足下面任何一条时,即认为是满足了II-2章规定的功能要求和达到了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 E(或 G )部分有关的规定 条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设计和布置,并按照F 部分要求进行审核和认可; (3) 船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 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 可; (4) 船

14、舶设计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并按照F 部分进行了审核和认 可,其余部分则符合本章B、C、D和 E(或 G )部分有关的规定条文要求。 B、C、D、E和 G部分的规定要求的形式与现行II-2章相同。 F 部分为说明 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 II-2章由 7 个部分组成,共有20条规则: A部分通则 该部分包括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为本章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目标、 功能要求和定义。 B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预防 第 4 条至第 6 条,为有关引燃概率、火势发展和产生烟和毒性的条款。 C部分火灾和爆炸的遏制 第 7 条至第 11 条,涉及一旦发生火情时, 如何探测和灭火, 包括

15、了对探测、 报警、烟雾扩散的控制、限制火势、灭火和结构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脱险 第 12 条和第 13 条,包括对通知船员和乘客,以及脱险通道的要求。 E部分操作要求 第 14 条至第 16 条,包括了操作设备状态和维护、须知、船上培训、演习和 操作要求。 F部分替代设计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 17条。给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 G部分规定要求设计和 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方法。该条规则规定了对替代布置的分析、 评价和批准的要求。 (注: 参阅 MSC/Circ. 1002 消防安全替代设计和布置导则 ) G部分特殊要求 第 18 条至第 20 条,包括对直升机设施、 装运危险货

16、物及车辆, 特殊分类处 所和滚装处所保护的附加要求。现有船 修改后的第 II-2章要求现有船应符合现行第II-2章的规定,包括适用的有 关修正案的要求。此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点如下: 第 1 条适用范围 1.3.1 所有船舶,进行修改、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时,应至少继 续符合在此之前适用于这些船舶的要求。作为一条原则,对现有船舶进行修理、 改装、改建及与此有关的舾装之前就已满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后 应至少继续满足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处所发生重大变更的修理、改装、改建,或者 通过修理、 改装、改建来增加船舶营运寿命时,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可行的范 围内满足对新船的有关要求。 1.6.5 现有兼装船不应装运除油以外的货物,除非所有的货物处所都不装油并且已经除气,或者其布置经过主管批准。 (注:参见经 MSC/Circ.387 号通函修正的 MSC/Circ.355 通函惰性气体系 统导则 ) 1.6.7 所有现有液货船在 2002 年 7 月 1 日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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