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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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XX 县 XX 中板厂,住所地:XX 县 XX 镇 XX 号。负责人:XXX,职务:厂长。被申请人: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XX 年 12 月 2 日作出的 XX 字XXXX 号关于认定 XXX 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X 人劳社字XXXX 号关于认定 XXX 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 XXX 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XXX 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

2、)XXX 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XX 年 10 月 8 日上午 XXX 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 XXX 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 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二)XXX 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 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三)XXX

3、 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 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 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 20 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 XXX 操作旋切机,XXX 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2、XXX 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 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

4、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二、被申请人认定 XXX 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 XXX 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 XXX 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被申请人在向 XXX 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

5、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XXX 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 XXX 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 XXX 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X 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 县 XX 中板厂二 OO 年月日篇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银行市支行,地址:区街 46 号,负责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中国银行

6、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被申请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区处江城大道 236 号,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 00 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劳社伤险认决字XX803 号)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XX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受申请人指派于 XX 年 3 月2 日前往市参加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 8 时许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被申

7、请人在劳社伤险认决字XX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受申请人指派于 XX 年 3 月 2 日前往市参加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

8、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 3 月 2 日集中在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 8 时许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原因”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情况分析。执行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必然要为该任务做许多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分行要求检查人员接受统一安排,

9、包括吃、住、行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检查工作构成整个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受到伤害,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该排除在工作范围之外。与同事散步并一起返回住宿楼,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统一行动的具体表现,应为工作原因。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受伤”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适用条件,是不恰当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因犯罪或者违反治

10、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受伤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综上,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社伤险认决字XX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此致区人民政府篇三: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明三妹,女,1988 年 6 月 18 日生,汉族,职业:生产线操作工,住址:公司住宿楼,电话:15919782922.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25 号新城大厦东座法定代表人:管林根 职务:局长电话:0755-25985

11、109 邮政编码:518031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 【XX】第610668001 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XX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深劳社认字(龙) 【XX】第 610668001 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三妹在 XX 年 8 月3 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XX 年 2 月份应聘进入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职位是生产线操作工.XX 年 8 月 3 日,申请人接受公司指定,参与公司生产部门组织的跳绳活动.在活动当中,甩绳者()没有协调好节奏,

12、申请人被绳子钩住绊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内外侧髁骨折,左肘关节皮肤挫伤,受伤部位是左肱骨、左肘.现在左手仍然不能用力,医生的结论是恢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左手不能用力,已经构成伤残.申请人于 XX 年 5 月 22 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 年 7 月 15 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足三百字的深劳社认字(龙) 【XX】第 610668001 号认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该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第一,该认定书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13、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通读认定书,丝毫不能让任何一个正常人信服该认定书的合理性.撇开本案内容,仅就该认定书而言,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显而易见的不属于工伤的案件,得到像本案这样的结论认定书,无论怎样,都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只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工作人员不负责的认定书,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进而复议等,浪费的不仅当事人的时间,更是国家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进而导致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工作部门的形象,这一切均源于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或专业水平不高.并且,或许也可以做出如下解释: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严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法学理论功底较深的专业人才

14、.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不要给人的印象只是一个在物质上达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体而已,这不是西北人所期望看到的榜样形象!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公司指定行为,在公司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公司员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活动,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公司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

15、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

16、在的必要.,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作为公司(深圳市兴科特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在由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当中受到了伤害,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公司经理等的认可.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活动目的是公司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创建公司文化建设,提升公司员工活力和工作热情,从而形成公司文化,聚集公司凝聚力,活动最终目的是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据查证属实,公司生产部门组织该活动,已成惯例,每年都举行一次.即这种做法并不是个别部门的临时性决定,而是公司内部具有规律性的活动.在此情形下,公司部门活动的最终受益者是公司,而非公司的某个部门,部门利益的扩大终究是公司利益的扩大.并且,作为常态化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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