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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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里很早就有了,但大体上是消极的或贬义的。比如,荀子说:“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 (荀子劝学 )西汉桓宽说:“或尚仁义,或务权利” (盐铁论杂论篇 ) 。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万国律例翻成中文时,他们选择了“权利”这个古词来对译英文“rights” 。从此以后, “权利”在中国逐渐成了一个褒义的、经常被赋予正义色彩的词,并且被广泛使用。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般是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员的权利就是指按照党

2、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可以并应当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有的利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强调党员要忠实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党员权利与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而密切的联系,引导并保障广大党员依照党章党规,有效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 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 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 保障党员权利有效行使与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 第一、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生命力和战斗力

3、的强度。共产党要永葆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坚强的战斗力,离开了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精神,是不可想象的。正如江泽民在 XX 年“七一”讲话中所指出的:“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级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而发挥党员的主体意识和创造精神,根本条件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有效和充分行使。苏联共产党宣布解散的时候,全党 1900 多万党员之所以无动于衷,根本的原因就是党内的高度集权和个人崇拜窒息和磨灭了全党和智慧和布责任心。由于不需要也不允许党员有自己的思考,他们的个性和积极被压抑,也失去了对组织和责任感和归属感。以至于党遇到突发事件时,下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反应都十分冷淡,党的

4、战斗力完全瓦解。苏共在有 20 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 200 万党员时能够打败希特勒。却在有近 XX 万党员的时候亡了党,苏共的教训充分说明,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党保障生命力和战斗力,是何等的重要! 第二、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提升执政党政治权威、优化执政党组织功能的迫切需要,是党的事业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而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能够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5、,真正发挥主体作用,使党的意志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党员对待党内民主的态度,决定着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程度,进而决定着党内民主的进程甚至成败。党员主体权利得不到确立、保障和行使,党内民主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寸步难行。因此,要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引导、鼓励和支持广大党员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 第三,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在党内

6、,发扬民主主要是在广大党员中充分发扬民主,主要是实行民主实行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在党内开展民主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都要以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如果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选出的干部就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党员和利益,做出的决策就不可能真正符合广大党员的意愿,民主监督也必然流于形式和软弱无力。因此,只有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才能真正贯彻执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总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到的效行使,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科学化;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从而,与保持党内先进性有着内

7、在而密切的联系。 (二)有效而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是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一个基本条件 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充分而正确地行使党内民主权利,是一个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而且,从一个党

8、员是否认真地正确地行使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当中,也可以衡量其觉悟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一个党员如果不参加党的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不参加关于党政策问题的讨论和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不敢提出诚恳的批评,不去认真行使自己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不能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就很难说他是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可见,能否正确而充分地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衡量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所以,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在日常的党员教育管理中,都非常有必要进行党员权利和教育,使每一位党员增强权利意识,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也是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可侵犯和损害的,从而增强党员

9、行使权利的主动性和自信心,增强维护党的事业和党的利益的责任感。 (三)形势的发展和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迫切要求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我们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然

10、而,当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与这种形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 第一,观念性障碍。一些落后观念和习惯势力还有一定市场,阻碍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官本位” 、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等待党员权利、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义务”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

11、党内管理上,片面把党员作为被管理和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内事务的不知情、不了解,从而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二,制度性障碍。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使党员行使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1995 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明确了党员正确会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和措施,但这些原则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总体上看,对党员民主权利和保障还未完全走向规范化和

12、科学化,党员权利行使机制仍不完善,与新形势下广大党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如因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 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二是党内的许制度规定有明显缺陷,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许多单位尽管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

13、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受到人为限制、党员提不同意见受到压制、党员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报复等现象屡见不鲜。 第三,素质性障碍。部分党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制约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尽管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党员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一切由上级决定,不珍惜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不敢出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

14、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力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这些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荣誉感、责任心和创造力,导致一些党员对党的工作缺乏热情。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全面、切实地保障党员权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从确保党的事业万古长青的高度和视野,牢固树立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的思想观念,确立党员党内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统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有效和正确的行使。二、共产党员要正确认知和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15、程 、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 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的精神,党员在党内生活中,要正确认知和行使以下八个方面的权利。 (一)知情权和受培训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必要途径。 (二) 政策讨论权 所谓政策讨论权,是指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三)建议权 所谓建议权,是指党员有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

16、每个党员中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四)批评权和检举权 所谓批评权和检举权,是指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的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六)申辩权和辩护权 所谓申辩权和辩护权,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组织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的辩护。这样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是为了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的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的不利影响。 (七)保留意见权 所谓保留意见权,是指党员对党的决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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