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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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第四条 团员进入 XX 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 XX 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 5 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

2、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第五条 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 XX 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第六条 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 XX 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第二节 团 费第八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 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 400 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在 400 元以上者交

3、纳月工资收入的 1%。 。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第九条 每年 6 月底、12 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 团委,年终由 XX 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 XX 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第十二条 团费由 XX 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 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团费是团的

4、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XX 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第三节 团 员 证第十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 XX 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团员证的颁发范围:1、 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

5、,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六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 12 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 XX 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七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 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第十八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

6、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第十九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 XX 团委予以补发。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第二十条 凡年龄在 14 岁以上至 28 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

7、学团章。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 2 人做入团介绍人。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 XX 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第二十三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 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第二十四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

8、,由团支部报 XX 团委审批,XX 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第二十五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第二十六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 ,报上级组织备案。第三章 团内奖励第二十七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 10 月底前结束。第二十八条 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 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 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

9、到 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 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 30%评选。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1、 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2、无故未完成 XX 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3、故拒绝 XX 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第四章 团内处分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第三十三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 5 种:1、 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第三十四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 6 个月或 1 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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