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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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 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 1.0;未利用地 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 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四、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 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15%;使用期限为 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20%。五、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补偿。六、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七、对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含 2009年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 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日辽国土资发2010 16 号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现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予

4、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人民政府在 2009年 12月 31日前已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建设用地,对于纳入 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依法获得批准后,按照报批时的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对由于没有纳入 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报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等原因被退回的建设用地,重新上报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二、对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报批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三、对于各市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后依法申请补办

5、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二一年二月一日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地区 区片地价(万元/亩)乡、镇、街道(村)名称类 35红旗街道办事处(湾家村、大连大实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辰集团有限公司)、甘井子街道办事处、机场前街道办事处、泉水街道办事处、泡崖街道办事处、南关岭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三业村、柳树村、棠梨村、刘家村、岔鞍村)、辛寨子街道办事处、大连湾街道办事处、革镇堡街道办事处(中革村、后革村、棋盘子村)、凌水街道办事处(王家村、大山村)甘井子区类 20营城子街道办事处、革镇堡街道办事处(夏家河子村、鞍子山村、羊圈子村)旅顺口区 类

6、 10铁山街道办事处、江西街道办事处、三涧堡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水师营街道办事处、龙王塘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龙头街道办事处、双岛湾街道办事处、北海街道办事处类 10 先进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光明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拥政街道办事处、中长街道办事处类 7.5二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大孤山街道办事处、湾里街道办事处、董家沟街道办事处、金石滩街道办事处、海青岛街道办事处、马桥子街道办事处、得胜镇、大李家镇、新港工作处金州区类 3三十里堡街道办事处、石河街道办事处、七顶山街道办事处、大魏家街道办事处、登沙河街道办事处、亮甲店街道办事处、杏树屯街道办事处、向应街道办事处、华家街道办事处

7、类 4丰荣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鑫和社区、普东社区、台山社区、孛兰社区、鑫荣社区、东和社区、新城社区、久寿社区、和平社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庙山社区、南荒社区、南苑社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虎山社区、渤海社区、新村社区、碧海社区)、普兰店经济开发区类 3.5 皮口镇(建设社区、城关社区、新海社区)普兰店市类 3丰荣街道办事处(朝阳村、北台村、拉树村、长山寺村、杏花村、大荒村、马沟村、鞍子山村、谷泡村、金厂村)、太平街道办事处(粉皮墙社区、唐房社区、矿洞社区、龙山社区、柳家社区、姚家社区、虫王庙村)、杨树房镇(杨树房村、胡家村)、城子坦镇(城子坦社区)、安波镇(安波社区、杨屯村)、瓦窝镇(王家社区

8、)、元台镇(前元村)、莲山镇(水门村)类 2.5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快马厂村、二道岭村、西北山村、南王村、圈龙山村、玉皇庙村)、杨树房镇(于和庙村、赵家村、清水河村、河西村、战家村、廉家村、李家村)、皮口镇(果木园村、三河村、石固村、大岭村、三官村、修屯河村、炮台村、八家村、崔家窑村、新台村、大尹村、夹心子村、赞子河村、平岛社区)、城子坦镇(老滩村、碧流河村、大卢村、郑沟村、老古村、金山村、源发村、金厂村、下吴村)、安波镇(转山村、太阳村、俭汤村、米屯村、七道房村、金鸡村、德胜村、郑屯村)、瓦窝镇(陈店村、瓦窝村、赵口村、曲店村、卢屯村、田屯村)、元台镇(后元村、大八家村、大王村、何屯村

9、、二陶村、利兴村、吴窑村、田家村、陶家村、潘屯村)、大谭镇、大刘家镇、星台镇、夹河镇、墨盘乡、同益乡、乐甲乡、双塔镇、四平镇、沙包镇、莲山镇(邹店村、榆树房村、潘店村、安家村、高家村、于店村、大房身村)类 4 文兰街道办事处(祝丰村)、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村)、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类 3 祝华街道办事处、岗店街道办事处、岭东街道办事处(转角村)瓦房店市类 2.3太阳街道办事处,九龙街道办事处,老虎屯镇,复州城镇,得利寺镇,仙浴湾镇,松树镇,许屯镇,李官镇,万家岭镇,永宁镇,东岗镇,复州湾镇,谢屯镇,炮台镇、赵屯乡、土城乡、阎店乡、西杨乡、驼山乡、泡崖乡、杨家乡、三台乡、交流岛街道办事处类 4 城关

10、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民主村)、新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兴达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河市类 3城关街道办事处(龙王庙村、海洋村)、新华街道办事处(丘屯委、明星委、徐岭村、小寺村、暖水村)、兴达街道办事处(后炮台村、干沟村、河东村)、兰店乡(鲍马村、石山村、磨石房村、石灰窑村)、徐岭镇(衣屯村、杨树房村、前洼村、吕屯村、杨屯村、大房身村)、大郑镇(姜窑村)、昌盛街道办事处、石城乡类 2.5徐岭镇(宫洼村、徐炉村、双丰村、复兴村)、兰店乡(兰店村、解放村、元和村、金场村)、大郑镇(钟屯村、东岭村、翁店村、大郑村、银窝村、潘店村、戈炉村、南甸村、李屯村、宏发村、大林村、宋派村、半拉山村、高阳村、平房村

11、、新兴村、大郭屯村、东房身村)、黑岛镇、吴炉镇、青堆镇、鞍子山乡、栗子房镇、王家镇类 2.2太平岭乡、仙人洞镇、长岭镇、蓉花山镇、步云山乡、桂云花乡、塔岭镇、大营镇、光明山镇、荷花山镇、花园口经济区(明阳镇)、城山镇类 3 大长山岛镇(四块石村)长海县类 2.5 大长山岛镇(除四块石村外的其他村)、小长山乡、广鹿乡、獐子岛镇、海洋乡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为了规范我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

1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的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海域的补偿安置,是全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工作的统一规定。(二)本办法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协商以及据实评估的原则。(三)本办法中的整体搬迁适用于我市沿海四区规划范围内项目用地的征地动迁,其他区域原则上不考虑整体搬迁。整体搬迁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

13、意后方可实施。(四)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该机构必须由补偿方与被补偿方共同认可)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费用由被补偿方承担。(五)本办法对征收公告后,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六)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七)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补偿。(八)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议定,并出台补充细则。二、补偿规定(一)征地动迁补偿规定1.补偿对象: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征地前参与家庭

14、联产承包的具有征地区域内非农业户口人员,以及征地区域内需要搬迁的企业。上述人员包含户籍在征地区域内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刑人员。2.补偿内容: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果树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企业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机器设备拆迁补助费、动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动产设施补助费及企业搬迁职工生活补助费。(1)征地补偿规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规定具有征地区域内农业户口的人员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前参与家庭联产承包的具有征地区域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及迁出人员只享受安置补助费份额。征收整体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该经济组织内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全员享受征地补偿

15、费份额;征收没有整体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补偿费的 80%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 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面附着物补偿规定房屋补偿:具有房屋产权执照(含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下简称有照房屋)的私人住宅、集体用房、办公用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按实际面积予以补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所超出面积按同结构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50%补偿;在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按同结构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30%补偿;在宅基地范围以外自建无房屋产权执照的房屋,按同结构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20%补偿。果树补偿:果

16、树根据每亩规定的栽植密度(实际栽植密度低于上限的据实计算,超出上限的,以上限为准)和树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树体残缺不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弃管撂荒的不予补偿。果树苗木按照本地区当年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见本办法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土地流转后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它土地以承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2)企业补偿规定房屋补偿:有照厂房参照本办法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无法参照的厂房据实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无照厂房按照有照厂房 50%标准予以补偿。产权制度改革时由集体出售的房屋按有照房屋标准进行补偿。公建用房(行政办公、商业、金融业、文化娱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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