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热电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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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莱 阳 市 热 电 厂厂 内 机 动 车 辆 管 理 制 度批准:姜英华审核:刘建明编制:杜罡20 13 年01 月06日2 1 总则1.1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定期检查、检验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以适应生产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范围内的推土机、装载机、叉车、装卸车、拖拉机、翻斗车及驾驶人员。1.3 本制度引用了如下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94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 1082789 2 管理2.1 职责分工2.1.1 安监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联系地方有关监督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

2、验等工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本制度情况。2.1.2 生技科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和保养有关规定,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修、中修、小修和购置新车辆进行确认和费用管理,负责监督所管辖单位落实本制度情况。2.1.3 厂办公室负责上路行使的车辆,按照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进行人员和车辆的管理。2.1.4 厂内机动车辆所属分场、科室的主任、科长,是本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国家和厂部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2.1.5 车辆所属单位,必须确定车辆负责人,由专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2.2 档案管理2.2.1 厂内机动车辆所属分场

3、、科室应有以下资料2.2.1.1 厂内机动车辆清册;2.2.1.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 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 使用情况;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3 车辆年检情况; 车辆主要缺陷消除记录; 事故记录。2.2.1.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清册;2.2.1.4 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2.2.1.5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说明书复印件。2.2.以上资料的复印件需交安监科备案。2.3 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2.3.1 身体健康,没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及心脏病等禁忌症。2.3.2 必须经过地方监督部门或车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人员。2.3.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安监科安排每年体

4、检一次,对有禁忌症人员不得再从事厂驾驶工作。2.4 定期检验2.4.1 新购入或经过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由安监科联系地方监督部门进行一次检验。2.4.2 厂内机动车辆正常检验按照地方监督部门要求进行。2.4.3 推土机和叉车检验工作还应按照车管部门要求进行检验。2.4.4 厂内机动车辆在检验前10 天,安监科应通知车辆所属单位, 车辆所属单位的领导应按有关车辆管理标准组织自检,消除缺陷并达到合格,方可参加地方监督部门的检验。2.4.5 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或被地方监督部门出具不合格结论的车辆,厂安监科将把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并限期整改。对被地方监督部门出具检验不合格结

5、论的车辆,在缺陷未消除前,禁止使用,后果由单位领导负责。2.4.6 上路行使的车辆驾驶员每年的复审工作,按照由厂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驾驶员复审工作由安监科统一办理。2.5 检修与维护2.5.1 车辆需要大修或小修时, 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书面申请,4 上交生技科相关专业,由生技科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车辆检修事宜。2.5.2 车辆大修后,在使用前,先由生技科相关专业人员制定验收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对大修后车辆的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包括:安监科人员、车辆所属单位领导、车辆管理班组人员和车辆大修人员,验收合格后由生技科出具验收报告。2.5.3 车辆所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

6、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单位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一级以上级别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车辆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但应向生技科专业人员提出申请,本单位无法承担时,可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情况由车辆专责人及时记入“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中。2.5.4 经过一级以上级别保养的车辆应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必须达到以下状态:车容整洁;各部件齐全完整,连接牢固; “三滤畅通”和“四不漏”即油、水、电、气不漏;整车润滑好;液压系统、制动、转向灵活可靠;灯光符合要求;发动机工作正常等,使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3 使用3.1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即出车

7、前检查、出车作业中检查、收车后检查。正常使用的车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否则,应经检修和完善后才可使用:3.1.1 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检验部门核发的牌照和行驶证。3.1.2 制动器等安全装置、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齐全有效。3.1.3 液压系统、起升机构灵活好用。3.1.4 发动机、变速器性能可靠,工作正常。3.1.5 燃油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灭火器。3.2 对驾驶员安全工作的规定3.2.1 驾驶车辆时,必须戴安全帽、驾驶证和准驾证。3.2.2 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 一般不许他人乘坐, 因工作需要只限1 人乘坐,车辆外面和叉车车板禁止坐人。3.2.3 不许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3.2.

8、4 不准酒后驾车。5 3.2.5 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3.2.6 在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身体疲劳时禁止驾车。3.2.7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3.2.8 学习驾驶员驾车必须有正式驾驶员陪同,不得单独驾车。3.2.9 离开驾驶岗位满6 个月以上,因工作需要重新从事驾驶工作时,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由厂交管部门或地方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方准从事驾驶工作。3.2.10 行驶或作业的车辆,驾驶室门必须关闭。3.2.11 驾驶员必须掌握如下知识3.2.11.1 交通法规、交通标志、车辆使用说明书、 厂部和单位相关规程制度。3.2.11.2 该车辆的构造、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3.2.11

9、.3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系统基础知识。3.2.11.4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 制动装置和草丛装置的构造、原理和基本调整方法。3.2.11.5 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车辆一般故障判断和排除方法等。3.3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定3.3.1 叉车、装卸车安全操作规定3.3.1.1 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车辆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3.3.1.2 车辆在移动前,驾驶员必须先进行前后左右观察了望,确定对人员或设备不会造成危险时,在鸣喇叭后方可移动车辆。3.3.1.3 安装叶轮时,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禁止在无人指挥情况下操作。3.3.

10、1.4 用叉车搬运物体时,要固定牢固,长距离搬运应有防掉落措施;不准将物体升高做长距离运输;不准在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升后,货叉下面禁止站人或穿越;禁止用单叉作业;禁止用叉车运送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3.3.1.5 用叉车搬运的物体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采用倒车低速行驶。3.3.1.6 叉车在行驶中,货叉距地面应在3040cm,起重门架后倾,避免紧急制动和急转弯。3.3.1.7作业完毕,应将货叉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3.3.2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定6 3.3.2.1 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装载机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3.3.

11、2.2 在煤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夜间作业时,还应保证作业现场照明充足。在开上煤口等具有物体塌落的危险时,应制定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3.3.2.3 装载机与其它机械一起作业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场所有人时,在移动车辆前,应先观察并鸣喇叭提示。3.3.2.4 装载机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 铲斗距地面应保持40cm,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避免急加速、急转弯、急刹车。3.3.2.5 作业时应做到:不准用高速挡取货;不准边转弯,边取货;不准升高铲斗行驶;不准边行走边起升。3.3.2.6 不准在起升的铲斗下面站人和进行检修。3.3.2.7 作业完毕,应将铲斗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

12、。3.3.3推土机安全操作规定3.3.3.1 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推土机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3.3.3.2 在煤垛上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看不清指挥信号时,驾驶员不得移动车辆;夜间在煤垛上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推煤工作存在坠落或煤层塌落危险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3.3.3.3 推土机转弯时,应大弯回转,防止推土机机件损坏或履带脱轨;铲推过程中,必须直线行驶,禁止转弯作业;在煤垛上作业时应避免侧倾,防止出现翻车事故和履带脱轨;作业时,铲刀臂上不许站人。3.3.3.4 推土机在运行中,不准进行润滑、调整和检修;当铲刀提起后,如

13、没有采取支撑措施,禁止在铲刀下进行检修工作。3.3.3.5 当推土机承担挖掘工作时,有关单位需事先查明作业区地下的水、暖、电缆等分布情况,防止损坏地下设施或发生事故。3.3.3.6 当推土机需要经过厂区水泥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损坏路面措施。3.3.3.7作业完毕,应将铲刀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3.3.4 拖拉机、翻斗车安全操作规定3.3.4.1 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灯光、制动、喇叭、电压表等部件完整好用,性能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7 3.3.4.2 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3.3.4.3 装载物品调整车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车辆周围

14、情况,对人员和设备无危险时,应鸣喇叭后方可调整车位。倒车时驾驶员无法观察倒车路线情况时,必须有人指挥。3.3.4.4 车辆正常使用中,蓄电池必须固定好,防止移位。3.3.4.5 电瓶充电时, 5 米内禁止明火作业。3.3.4.6 车辆禁止超载,当载有重心较高的物体时,应对物体采取绑扎固定措施,低速行驶,避免急转弯和急刹车。3.3.4.7 收车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3.3.5 配电班升降车安全操作规定3.3.5.1 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灯光、制动、喇叭、液压系统等部件完整好用,性能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3.3.5.2 车辆在行驶或移动前,应确保升降架处于低

15、位。在变电所等具有触碰电气设备的危险场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驾驶员必须听从监护人员指挥,并严格保持安全距离。夜间作业,作业区域必须有充足的照明。3.3.5.3 驾驶员在调整起升架升高前,必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有效支撑,并调平,禁止将车辆支撑在沟道和有塌陷可能的地面上。3.3.5.4 车辆起升架在升起位置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员位置。升降架上有人工作时,禁止移动车辆。3.3.5.5 升降架上工作人数应符合厂家的规定,禁止超员,升降架上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3.3.5.6 收车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洁及保养。4 培训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复证培训工作,由使用单位提

16、出, 厂部统一按规定组织。4.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复证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 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不得从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4.3 为了使驾驶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车辆所属单位每年要利用冬训、春秋检安全培训机会,有计划的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车辆所属单位,要在每年的4 月末,完成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考试内容需经过安监科审查,安监8 科派人监考,考试成绩单上报安监科存档。4.4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安排的学习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在监护下操作,并满半年,由本单位考核合格,上报安监科,。5 监督与考核5.1 为了保证“车辆三检” 制度得到认真落实, 车辆所属单位, 应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措施,并对“三检”情况进行抽查,每月将“三检”抽查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布。监督检查次数可根据车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燃料分场每月不少于 2 次;电气车间在大修、春秋检中可参照执行。5.2 对于分场、车间所发现的“车辆三检”所存在的问题,厂部不预追究责任和重复考核。但是,在厂部抽查“车辆三检”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于确实存在监督考核不利的情况,厂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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