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体之非法人团体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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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非法人团体,一、非法人团体的含义所谓非法人团体,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的组织体。,这种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在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 在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 在中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在内地称为非法人团体或非法人组织。本课程称为非法人团体。而我国民事法律上常用“其他组织”一语。例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代各国民法,大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外,承认有非法人而具有某种主体性的组织体的存在。即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法主体地位,承认其具有民事

2、权利能力。,非法人团体权利能力学说:否定说(旧说;从契约合伙之规定)与肯定说。肯定说。 此说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在同一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今日,依据习惯法或判例法肯定非法人社团具有民法主体性,为有力说。非法人社团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我国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承认。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而法律法规也承认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承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体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因此应断定

3、中国现行法承认非法人团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肯定说。其与法人的差别仅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它们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二、我国非法人团体法定种类关于非法人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是这样定义它的:其他组织或称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此可知,其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依法成立。即在实体上该组织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组织,在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核准登记程序;第二,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但这些财产和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不同,它是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只是其他

4、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结合,具有组织的特性,是一种组织体。但它又不同于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哪些组织属于非法人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9种,其中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

5、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已对之进行了概括,并将会随着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内涵。,三、梁慧星先生:中国非法人团体的分类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而法律法规也承认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与法人的差别仅在于,当这些组织体不能清偿它们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开办人或上级承担责任。,其一,非

6、法人企业。 依中国现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论是否采取公司形式,均有法人资格。因此,所谓非法人企业,只存在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中的所谓非法人企业包括: 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指依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0条、第14条,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乡村集体企业; 非法人私营企业,指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并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企业; 非法人外资企业,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 非法人合伙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任的营利性组织;

7、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二,非法人经营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其三,非法人公益团体。 上述非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营体属于非法人营利团体,除此之外,均属于非法人公益团体。这主要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历史变革 非法人团体,

8、既无法人资格,其法律上地位如何,值得研究。各国民法首先采取的办法,是准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无权利能力之社团,应适用关于合伙之规定,以此种社团名义对第三人所为之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行为人有数人时,负连带债务人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认识已有重大发展。 无论德国、日本,或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判例,均强调非法人团体与合伙在本质上的差异,并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亦即肯定非法人团体的主体性。 非法人团体所享有的名称权与名誉权,与法人无异。 关于这一点,在日本有最高裁判所昭和31年7月20日,就新闻记事对华侨自

9、治会名誉毁损行为,命令刊登记事取消广告的事例。,合伙组织与非法人团体的关系: 须特别注意的是,合伙在现代已有很大的发展。除仍旧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存在的合伙外,已经出现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具有较为稳定的团体性的合伙组织体。因此团体与合伙的区别日益模糊,并且合伙也被归入非法人团体。 例如,美国法上原先仅认合伙为人之集合而否认合伙的主体地位【参见美国统一合伙法( Uniform Partnership Act,1914)第6条第1款。但该法的其他条款仍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合伙的主体性,如第8-10条、第12-15条】;新近的立法则已明定合伙是区别于合伙人的独立主体【参见美国统一合伙法修正版( Revised

10、 Uniform Partnership Act,1997)第201条第1款】,性质上属于非法人团体(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伙企业,亦属于非法人团体。,五、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其一,须是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 非法人团体,与社团法人一样,为人合社会组织体。 首先,须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其次,此人合组织体不是临时的、松散的,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亦即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此项要件,即学者所谓“团体性”要件。,其二,须具有自已的目的。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须具有自己的目的。 此所谓

11、目的,可以是非经济目的,例如发展科学、学术、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宗教、慈善事业等,也可以是经济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亦即以营利为目的。 在论述法人目的时已经谈到,营利目的在中国现行法上称为经营范围。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团体来说,具有自己的目的,亦即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其三,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须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或经费。 虽是人合组织体,要实现其团体目的,从事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活动,非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不可。 但与法人的不同点在于,此财产或经费仅须非法人团体可以独立支配即可,不要求必须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而由非法人团体享有所有权。,其四,须设有代表人或管

12、理人。 非法人团体,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非法人团体,既属于人合组织体,有一定目的,为实现其目的,当然应设立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非法人团体,进行法律行为。 此代表人或管理人,亦即非法人团体的机关。 与法人的不同点在于,对于非法人团体,仅要求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 而对于法人,则法律要求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机关,且关于董事会或理事会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其五,须以团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须对外以团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此系非法人团体区别于自然人或契约关系或一般松散集合的标志。 如果不以团体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例如属于无须对外为的法律行为,或须对外为法律行为、但对外为法律行为时系以其成员个人的名义或以其他团体的名义,亦即不具有对外的独立性,也就没有作为非法人团体而承认其主体性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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