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 第3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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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为巴塞尔协议? l 提出l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 员会于去年底提出。l 内容l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 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 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 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 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 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 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各界评论l美联社报道巴塞尔协议中的“流动性覆 盖率”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 长至2019年。l金融时报新规远比两

2、年前公布的草案宽松 ,是全球银行业的游说导致了“流动性覆盖率”标准 的最终下降。lBBC经济事务分析员罗伯特佩斯顿银行未来 将首次可以把企业债券、股票和高质量的可交易证 券计入“流动性资产”。那么巴塞尔协议III对我 国商业银行有什么影响呢? 巴塞尔协议从资资本、杠杆率、流动动 性等多方面,提高了银行体系的监管 标准。面对严格的监管环境, 我国商 业银行必须主动转变传统发动转变传统发 展方式, 才能适应新要求和新趋势。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l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分化会加剧,由 于大多数中小银行非上市银行,补充股本的 渠道、能力有限,加之杠杆率的限制,短期 内中国商业银行的

3、信贷扩张会受到抑制,这 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信贷业务 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模式转变,因此,从长 期看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中国银 行业的稳定性,并积极促进其经营方式的转 变。流动性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l流动性指可以快速变现的现金类资产。可以说,流动 性风险是最终导致银行(倒闭)的致命风险。对主要 依靠存款获取融资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流动性新指 标的实施带来的冲击较大。相对于批发融资而言,国 内大型商业银行一般具有明显的吸收存款的优势,但中小商业银行则处于弱势地位。新的流动性管理理念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纠正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4、 总论l从影响程度来说,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各类银行产生 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型银行受 到的影响较小、成本相对较低,而小银行受到的影响 较大、成本相对较高。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大型银 行,也就是“系统性重要银行”,目前我国被列为“系统 性重要银行”的有工、中、建、交、招商、中信六家上 市银行。然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了全国性银行,还 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以及村镇银行等。这些银行之间规模悬殊 ,经营的外部经济环境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简单 地采用统一的监管标准,可能并不符合小银行自身发 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现行 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及新协议的实施中,应充分考 虑不同银行的差异,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以使之更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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