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验分享活动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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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年 月日起施行。安全经验分享活动之四:法律法规学习(节选)第一章 总 则o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o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o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2、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 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o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 火灾预防o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o(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o(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o(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 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o(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

3、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o(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o(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o(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o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 火灾预防o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o(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o(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 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o(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o(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 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二章 火灾预防o第

4、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 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 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o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 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o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o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5、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o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 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o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 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o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章 消防组织 o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o(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o(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o(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6、、基地;o(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 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o(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 单位。o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验收。o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o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 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o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 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 作。第四章

7、 灭火救援 o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 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o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散。o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 予支援。o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 除险情,扑灭火灾。o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o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 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 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o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

8、、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 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o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 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o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 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 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 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 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 o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o(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

9、、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o(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o(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o(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o(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o(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o(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o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o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10、承担。第六章 法律责任o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o(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o(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o(三)谎报火警的;o(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o(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o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o(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o(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

11、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 火的。o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o(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o(二)过失引起火灾的;o(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o(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的;o(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o(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七章 附 则o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o(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 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 等。o(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o(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 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 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o(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 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 ,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 游、宗教活动场所等。o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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