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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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2012年1月辅导内容v主表及附表填报辅导v2010年度最新政策辅导主表填报辅导v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 数据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视同售收 入 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v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v 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 v 填报思路: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 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 v 注意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主表填报辅导 第16行“不征税

2、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其他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提折旧填报时需递交纸质资料 第17行“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区别: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 主表填报辅导v 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表第2

3、3行“纳税调整 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 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v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 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v 政策执行时间2010年第20号公告自2010年12月1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 ,按本规定执行。”主表填报

4、辅导v 例题:检查A公司2007年度纳税情况,调增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200万元(调增前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元)。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能否用查增 的所得弥补。 v 处理意见:2002年的亏损,至2007年仍处于税法规定的 可弥补期内,可以予以弥补。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 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 税项目所得抵补。”主表填报辅导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5、”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 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主表填报辅导v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 v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一般为税后净所得,计算时要换算成含 税所得。境外所得中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税 率一律按照25%计算。 v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l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 所得税额。主表填报辅导v注意事项除“营业收入”、 “财务费用”、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投资收益”、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 额”外,其他行次均应0

6、 主表填报辅导v 主表小结: v 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 纳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v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 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 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 异。 附表辅导(附表一)v 本表分别与主表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7、表、附表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存在对应关 系。 v 本表除视同销售外,按会计核算结果填报。 v 填报内容及注意事项: v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 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二、扣除 类调整项目20.其他”第40行

8、附表辅导(附表一)v 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 (条例25条)会计不作销售核算,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税收应确认的收入。 v 视同销售国税函828号处置资产处理 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 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 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 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

9、的,而是具有替 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v 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 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在所得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一)v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 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 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 认收入的金额。 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 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第20行“非 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列。附表辅导(附表一)v 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

10、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 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v 债务重组、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准则的填报v 债务重组中企业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 解为视同销售和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v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收到的补价及收到与补价对应的 收益额附表辅导(附表二)v注意事项:除视同销售外,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收入对应的业 务成本、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及期间费用;附表辅导(附表三)v 本表结构: 本表集中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

11、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 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七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 ”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 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 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本表内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附表辅导(附表三)

12、v收入类调整项目 v1.视同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附表一(1) v2.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的纳税 人,应作调增处理。 v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 金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附表辅导(附表三)v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 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无须填报。 以分期收款销售 持续超过12月收入确认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v 会计上:确

13、认为递延收益 v 税法上:取得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附表辅导(附表三)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v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 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 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 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 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 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 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 入。”附表辅导(附表三)v例:甲企业2010年1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

14、 业使用,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赁费 300万元。 v 会计处理: v 借:银行存款300 v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v 预收账款200 v 税务处理(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 条:税法应当确认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 税调增200万元;(2)根据国税函201079 号,同会计处理。附表辅导(附表三)v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v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v 关于重组日的规定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2010年第4号 ):

15、关于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 规定处理: v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v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v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v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 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v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 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附表辅导(附表三)v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 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v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 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 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确定收入的实现。附表辅导(附表三)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 v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 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收入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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