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班教师特教知能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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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班教師特教知能研習身心障礙兒童在普通班中的 教學輔導策略主講者:鍾正信身心障礙者鑑定之相關法規 依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 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註1):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 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 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身心障礙者之類別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顯著障礙。身心障礙者鑑定之相關法規 各類身心障礙學童之鑑定標準依據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

2、標準(民國91年5月9日)第三 十三條所列內容為標準。(註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一條: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及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 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智能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 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 有嚴重困難者。 鑑定標準:一、心智功能明

3、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 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 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智能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簡化教材 調整作業份量 利用多感官經驗的學習方式 運用過度學習的原則 提供成功的學習經驗 重視最初的學習智能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減量及簡化學習 認知性評量較適合用選擇題或簡答題 操作性評量視覺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鑑定標準:一、視力經過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

4、力未達0.3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視覺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調整座位(盡量在教室前排中間) 調整教材提供方式(如:大字書、有 聲書等) 鼓勵學生使用尚存視力 不要隨意移動教室設備 避免字體寫的擁擠 板書時配合口述視覺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放大字體之紙筆測驗 口試 提供報讀服務 將試題以錄音方式提供作答聽覺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鑑定標準: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

5、十五分貝以上者。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聽覺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調整座位(盡量在最前排) 調整教學方法(提供視覺提示、講課 時避免背對學生或邊講邊寫黑板) 盡量減少教室內的噪音 容許聽覺障礙學生使用旋轉椅,以便 課堂中調整方位 教師配戴麥克風聽覺障礙之教學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紙筆評量 操作性評量語言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鑑定標準:一、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 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

6、難者。二、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語言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三、語暢異常:說話之節率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四、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 彙、語法、語用之發 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語言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利用同義字讓學生識字 多利用說話或動作刺激學生溝通反應 使用正確語言模式,讓學生模仿學習 學習遷移類化 維持或習慣化 避免不必要的口頭禪語言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紙筆評量 避免用填充題的方式考試 依學

7、生狀況提供詞語報讀及解釋肢體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 有部份或全部障礙,致影響 學習者。 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肢體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天使 作業減量或採取替代方案 合作式學習 教室位置安排與教室內座位的調整 移動路線的規劃 適度修正教材(如:適應體育)肢體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紙筆評量 口試 延長考試時間 變通作答方式(如:口述答案由他人 代寫、電腦打字代替手寫等)身體病弱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 者。 鑑定標準: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

8、身體病弱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個別補救教學 安排小老師 提供適性體育課程 瞭解疾病症狀及緊急處理模式 在其疲憊時,允許其作適度的休息 避免養成其依賴性,需給予學習機會 與合理的期望身體病弱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視其體力狀況調整評量時間(如:分 段評量) 紙筆評量 口試 變通作答方式(如:口述答案由他人 代寫、電腦打字代替手寫等)嚴重情緒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

9、問題者。嚴重情緒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鑑定標準: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註3)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依據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y Association)所訂DSM-精神 疾病診斷準則手冊(Quick Reference to the Diagnostic Criteria)之鑑定標準:

10、 A.(1)或(2)有一成立:(1)注意力不良的症狀有六項(或六項以上),已持續至少六個月,已達適應不良並與其發展水準不相稱的程度。(2)過動-易衝動的症狀有六項(或六項以上)已持續至少六個月,已達適應不良並與其發展水準不相稱的程度。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B.造成損害的過動-易衝動或注意力欠缺症狀 有些在七歲以前即出現。 C.此症狀造成的某些損害存在於兩種或兩種以 上的場合(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及在家中 )。 D.必須有明確證據顯示社會、學業、或職業功 能存在著臨床重大損害。 E.此症狀非僅發生於一種廣泛性發展疾患

11、、精 神分裂病、或其他精神病性疾患的病程中, 也無法以其他精神疾患(如:情感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解離性疾患、或一種人格疾患 )作更佳解釋。嚴重情緒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調整座位(安排於老師較易注意到的位置) 運用行為改變技術 調整教學方法(視覺搜尋能力差,儘量利用 聽覺提醒輔助視覺訊息學習、縮短單元長度 因應學生注意力長度,可將大單元切分為數 個小單元 ) 調整作業份量 減少活動空閒時間 其他調整方式注意力缺陷過動症之介入輔導策略 教育輔導方式: 一、教師的態度: 接受挑戰的態度。 接受有關ADHD之知識與訓練。 建立親師合作關係。 加入治療團隊。 (洪儷瑜,1998)注意力

12、缺陷過動症之介入輔導策略二、教師需注意的十個不要: 不要輕易假設ADHD孩子在班級的表現是偷懶。 不要輕易假設孩子的行為是故意的。 不要放棄學生。 不要放棄行為改變技術。 不要忘記尋求支援。 不要忘記讓父母參與。 不要讓會澆冷水的同事在你身旁打擊你。 不要讓想影響你的教師用他過去的經驗影響你 。 不要忽略了那些安靜、容易被忽略的學生。 不要害怕改變。 (Reif,1993)注意力缺陷過動症之介入輔導策略三、有效的教學: 師生關係的建立。 環境的安排。 作息時間的安排。 教學的安排。 行為管理。 (洪儷瑜,1998)嚴重情緒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口試 操作性評量 紙筆測驗 報讀服

13、務學習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學習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鑑定標準: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學習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調整作業

14、份量或使用替代方式(如: 使用電腦打字代替書寫) 引導學生利用優勢學習 多感官學習 因應個別狀況進行調整學習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延長考試時間 報讀服務 操作性評量 口試多重障礙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鑑定標準: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多重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天使 多利用與強調學生的優勢能力 必要時給予額外的協助與彈性 利用同儕教學 使用有系統的工作分析法,增加學生 成功經驗多重障礙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延長考試時間 替代性評量(如用電腦打字代替寫字

15、 、口試代替紙筆測驗等)自閉症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鑑定標準:一、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二、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三、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自閉症之學習輔導策略在普通班的調整方式 安排小老師 調整座位(老師易觀察注意的位置) 調整作業份量 提供視覺提示 運用行為改變技術 善用優勢感官學習 高度結構化的教學方式 預告原則自閉症之學習輔導策略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紙筆評量 操作性評量 視個案情況給予部分提示發展遲緩之定義與鑑定標準 定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鑑定標準: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THE END謝謝聆聽資料來源:1、特殊教育法規選輯。2、特殊教育法規選輯。3、DSM-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4、桃園縣特教輔導團各類身心障礙學生調整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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