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修订主要问题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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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修订主要问题及 对公司的影响oo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 况况oo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订订对公司业务对公司业务 环节的影响环节的影响oo第三部分:保险业法修订对公司管理的第三部分:保险业法修订对公司管理的 影响影响oo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 契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契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 况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o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 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o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 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发

2、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保险法已 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 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 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 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o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订完善,是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 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 ,促进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新保险法修订的幅度o全面性的修订,幅度非常大o就章节而言,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 仍为八章。章节上作以下调整:原第五章保 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 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 人

3、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 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 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o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 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 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 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o2002年的修订仅针对保险业法为履行入世 承诺而做了小规模修订,修订条文十分有限 三、新保险法修订的宗旨o区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o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o保险合同法主要解决外部问题,即调 整保险公司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的法律关系,包括第二章的内容o保险业法主要解

4、决内部问题,即调整 保险主体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 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包括第三七 章的内容o修订的宗旨不同o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 利益的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 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o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 ,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 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o修订给公司带来的影响不同o保险合同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全新的规范, 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尤其大 ,存在的不确 定性较大o保险业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将现行的监管规 章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公司来说,更

5、多的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现行制度。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订 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一、保险法合同法修改重点概 述o主要解决两个问题o销售误导o理赔难保险合同法修改重点概述o主要修改两个方面o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 澄清o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 益(一)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澄清n保险利益问题n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n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问题n不利解释原则n大部分修订对公司基本有利保险利益问题(第(第1212条、条、3131条、条、4848条条 )oo保险利益的主体,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益主体保险利益的主体,补充了被保险人这一利益主体 ;新法第;新法第1212条条“ “保险利

6、益是指投保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解决赠送保,解决赠送保 险的合法性问题险的合法性问题oo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不同法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不同法 律效果。律效果。oo“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oo“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财产保险的

7、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求赔偿保险金。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13条)oo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oo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

8、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 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oo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 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或者附期限。或者附期限。 oo1 1、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单是、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单是 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原法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和载体;(原法“ “可以采可以采 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订立保险合 同同” ”;新法;新法“ “可以约定采取其他书

9、面形式可以约定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载明载明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 ”)oo2 2、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oo3 3、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第18、55条)o1、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旧法 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o2、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 偿方式o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 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o不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的,

10、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o3、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 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o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是仅限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 ,是否都需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 的险种产生影响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第30条 )o新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 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o恢复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本来面目

11、,有利于 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防止滥用 (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 的利益n解决销售误导的有关制度n解决理赔难的有关制度n保护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的制度n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拒赔权利包括对如实告知、出险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 的修改n进一步规范格式条款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几个问题o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o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o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o责任险理赔的特殊问题o保险标的转让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o说明义务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 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o保险法规定说明义务的原因 n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往往要 依

12、赖于保险人的说明才能了解条款措辞的 真正含义 n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难度较大,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 免责条款内容作出说明,有利于实现保险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o说明: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 同的条款内容。o明确说明:现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 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各国立法关于说明义务的规定o韩国商法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的保险法对说明义务作出了规定,o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则在关于错误陈述的 制度中涵盖了保险人不

13、履行说明义务问题。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o各国保险法都没有就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 款进行明确说明问题作出专门规定。o有关内容体现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 定中。 例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困扰o举证责任难度大o明确说明的范围不清晰保险人的应对措施o投保单中设置投保人声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字o发生争议后,保险人可以据此提出自己已经履行 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如果投保人否认这一事实, 应当举出相反

14、的证据加以反驳。 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少数法院对明确说明问题的认识o“投保人声明”也是格式条款,不能证明对投 保人已明确说明 (蔬菜植物医院案)o将免赔额、被保险人义务等作为需要明确说 明的免责条款(联大海绵公司案)案例:上海联大海绵公司火灾案【基本案情】o2003年6月27日,联大公司为其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厂房等向我公司 某分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为225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 零时至2004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盖 章。o2003年7月11日,当地政府防火监督处向联大公司发出了沪公闵消限字 2003269号责令限期改正

15、通知书,指出联大公司存在“1、生产车间未经 消防审核擅自施工;2、未经消防验收已竣工;3、消防水源未满足要求;4、生 产车间的耐火等级不符要求;5、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等消防隐患,并要求联 大公司在2003年8月17日前改正以上问题。2003年8月19日,当地政府防火监督 处对联大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以上问题仍未解决,于2003年8月20日再次向联 大公司发出沪公闵消复2003第385号文,要求联大公司尽快改正问题。2003年10 月17日,当地政府防火监督处发出第200300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联大 公司提出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各项设备,未写明决定撤销时间 。2004年6月

16、8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向联大公司发出沪(闵)指字(安监) 第20040040008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指出联大公司存在“消防设施贫瘠 、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并要求联大公司“于6月17日前订出整改计划,采取 切实措施,予以解决”。o联大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既未通知我公司,也未按照要求停工整改。o2004年6月10日,联大公司厂房发生火灾,其厂房、生产设备、海绵 成品、半成品等均遭不同程度的毁损。经市公安消防局认定,火灾原 因为打包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o2004年6月20日和7月20日,联大公司先后向我公司发出了索赔申请 书和申请预付赔款申请书。我公司于7月28日以被保险人违反有 关法定及约定义务为由,对本案做了拒赔处理。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22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 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 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 真付诸实施”;第25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20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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