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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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基因生物转基因生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o 转基因技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 导入到生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 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的可遗传的修饰 o 转基因生物:经转基因技术修饰的生物体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改变适应特性,可能增加进入或扩散的可能性 ,包括入侵,如以下方面的改变对不利环境条件(如干旱、结冰、盐渍等)忍耐性 生殖生物学 有害生物的扩散能力 生长率或生命力 寄主范围 有害生物抗性 农药(包括除草剂)抗性或耐性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

2、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基因流动或基因转移的不利影响农药或有害生物的抗性基因转移到亲合品种 克服因有害生物风险而导致的现有生殖和重组障碍的 可能性 可能与现有生物体或病原体杂交从而导致致病性或致 病性增加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对非目标生物的不利影响 活体转基因生物寄主范围改变,原定用于生物防治物 或声称有益的生物的寄主范围改变 对生物防治物、有益生物或土壤动物区系和微生物区 系、固氮菌等其他生物体的影响,导致某种植物检疫 性影响(间接影响) 传播其他有害生物的能力 植物生产农药对有利于植物的非目标生物体产生消 极的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转基因生物的

3、潜在植物检疫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对非目标生物的不利影响 活体转基因生物寄主范围改变,原定用于生物防治物 或声称有益的生物的寄主范围改变 对生物防治物、有益生物或土壤动物区系和微生物区 系、固氮菌等其他生物体的影响,导致某种植物检疫 性影响(间接影响) 传播其他有害生物的能力 植物生产农药对有利于植物的非目标生物体产生消 极的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表现型和基因型不稳定性 原定用于生物防治物的生物体返回病毒形式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转基因生物的潜在植物检疫风险o 其他有害影响 生物体新特性引起的植物检疫风险,此类生物体通

4、常 不引起植物检疫风险 新的或能力加强的病毒重组,以及与病毒序列存在有 关的协作活动 在注入物中存在的核酸序列(标记、启动子、终止子 等)引起的植物检疫风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集美大学水产学院陆志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o 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 o 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 o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o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 局( FDA) ,美国农业部( USDA) 和美国环保局( EPA) 负责检测、评价和监督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o FDA的食物安全与应

5、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 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o USDA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 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o 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o 各部门的管理范围由GMO产品的最终用途而定 。一个产品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o 法律、法规很健全,而且各部门相对独立,分 工明确, 权责明晰,相互协调,且运作效率高 o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现代生物技术最强的国家, 也是第一个将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的国家 o 管理政策相对宽松,有利于其转基因作物和转 基因食品推向国际市场 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o 转基因食品

6、与以传统方法生产的食品是实质上 相同的(“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o 法律不要求转基因产品投放市场前要经过特别 的评估或许可,也不要求转基因产品带有特别 的标识,自愿原则(“ Voluntary labeling”)“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o 如果与相应的传统食品相比,转基因食品发生了显著改 变,原有的名称已不能正确描述该食品,此种情况下必 须改名o 如果食品或食品组分的使用方法或使用后果存在某种问 题,则应在标签中予以说明o 如果与相应的传统食品相比,转基因食品的营养组分发 生了显著改变,则必须标明具体的改变o 如果消费

7、者仅通过食品名称无法判断转基因食品含有的 过敏原是否存在于该食品中,则该食品必须在标签中给 予说明欧盟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框架欧盟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框架o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统一负责转 基因生物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风险评估 o 欧盟转基因产品管理法规主要涉及2个综 合性法规和3个专门性法规综合性法规综合性法规o 关于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洲食品安 全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No.178/2002), 是欧盟制定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基本指导原则o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 物福利规则的官方控制(No.882/2004),用 于执行有关饲料、食品和动物健康福利的监 控措施专门性法规专

8、门性法规o 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2001/18/EC),管 理将要环境释放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 o 转基因食品和饲料(No.1829/2003),规定了 对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行授权和监控的程序, 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规定 o 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 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No.1830/2003),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 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的可追溯体系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 o 肯定了预防性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管理转基因产品安全方面的 重要地位“疑罪从有” “有罪推定”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

9、点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 o 所有的转基因产品,不论最终产品中是否还含有转 基因成份,只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原料, 也不论是提供给人食用的产品,还是用做饲料,一 律应进行转基因标识o 如果食品或饲料中含有的转基因产品与用传统方法 生产的产品在成份、或营养价值、营养效果、使用 目的或对特定人群的健康影响方面不同,或者该转 基因产品可能引起伦理或宗教方面的关注,有关的 信息都必须在食品或饲料上标识o 产品中转基因成份低于0.9%的可以不标识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 o 保证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在各阶段均能够 被追溯o 可追溯性是指在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 生产加工品通过

10、生产和分销链条投放市场的 各阶段追踪它们的能力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欧盟转基因食品管理特点 o 在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问题上必须与公众 和感兴趣的团体进行协商,无论是为实验的目 的还是为了投放市场而向环境中释放 o 被许可进行田间实验的转基因生物的各种详细 情况,包括实验具体地点,都必须让公众了解 o 为了方便公众和感兴趣的团体提出他们的意见 ,成员国政府必须为此进行适当的安排,包括 给予合理的时间期限一个条例三个配套规章一个条例三个配套规章o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o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o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o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o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o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公布 o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o 共八章五十六条三个配套规章三个配套规章o 2001年7月11日于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 通过,2002年3 月20日起施行,2004年7 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o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o 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o 标识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o 第一章 总则 o 第二章 研究与

12、试验 o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o 第四章 经营 o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o 第六章 监督检查 o 第七章 罚则 o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o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 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 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o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 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 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o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 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

13、微 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o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 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 在风险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o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o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 督管理工作 o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o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 联席会议制度o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 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 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 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o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 评价制度o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 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 、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级农业转基因

15、生物安全分级o 安全等级 I :尚不存在危险o 安全等级:具有低度危险o 安全等级:具有中度危险o 安全等级:具有高度危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o 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o 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 类型 o 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o 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 的影响 o 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o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o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 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o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o 实施标

16、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o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 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 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o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 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标识的标注方法标识的标注方法o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 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 、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o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 (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o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 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 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 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 产品加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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