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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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宣宣贯培训课件贯培训课件2012.12.12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1.1 1.1 建规建规发布修订情况发布修订情况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两规主要内容两规主要内容两两规主要作用规主要作用整合修订整合修订建规发布 修订情况高规发布 修订情况1.21.2两规两规的主要作用的主要作用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两规主要内容两规主要内容两两规主要作用规主要作用整合修订整合修订建规发布 修订情况高规发布 修订情况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2.1 2.1 整合修改的基本原则整

2、合修改的基本原则2、如何整合修改规范科学性 创新性 协调性 操作性 实战性 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便于实践应用体系规范合理吸收新概念新技 术新经验解决两规不一 致问题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住宅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结构安全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1 3.1 加强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加强住宅建筑消防安全 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采用1.50h楼板和 2.00h防火隔墙完全 分隔;高层建筑时 2.50h楼板和防火 墙。 与非住宅部分相接 处应设置1.2m窗槛 墙,或4.0m高墙 户与户之间应设置 宽度不小于1.0m的 不燃烧体窗间墙或突 出外墙不小于

3、0.6m 的隔板。 强调住宅部分独立 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 强调2个安全出口 的要求 强调安全疏散距 离 33m以上采用防 烟楼梯间,户门为 乙级防火门,开向 前室门不大于3樘u防火分区面积放大u超高层楼板2.00hu承重墙一级建筑2.00hu应急照明1.50h、1.00h 、0.5u100m以上的设置消防软管防火分区楼板耐火应急照明宽严相济科学合理加强避难设施加强避难设施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完善疏散和避难层要求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2 3.2 完善完善高层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明确营业厅人 员密度指标,疏 散距离有喷淋时 增加25%等。 高层病房楼, 应

4、在二层及以上 各楼层设置避难 间。 100m以上设置 避难层,首层距 登高场地50m, 两个之间45m。消防消防 电梯电梯停机停机 坪坪救援救援 场地场地救援救援 窗口窗口 高度32m公共建筑 高度33m住宅建筑 埋深10m地下建筑 高度32m厂房仓库 每个防火分区1台 高度大于100 面积大于2000 距突出物5m 2个出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 尺寸0.8x1.0m 下沿距室内地面1.2m 间距20m 每个分区不少于2个 明显标识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3 3.3 加强消防灭火救援设施加强消防灭火救援设施 1个长边或1/4长边 距外墙5m-10m 面积15x8m 承载大型消防车z

5、zzzzzzzz火灾报警自动灭火安全疏散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防火分隔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4 3.4 加强特殊建筑消防安全加强特殊建筑消防安全避难走道避难走道防火隔间防火隔间下沉广场下沉广场 安全出口边缘水平距离13m,面积169m2 至少设置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风雨棚开口面积为室外敞开面积25% 面积不应小于6.0m2;防火墙、甲级防火门 隔间的门不计作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4m 采用A级装修材料;仅用于人员通行 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 设置消火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3、建筑设计防

6、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5 3.5 细化细化了地下超了地下超2 2万营业厅分隔措施万营业厅分隔措施 两侧建筑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 应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防火 间距要求 长度不宜大于 300m 建筑围护构件 不应低于1.00h。 商铺之间应设 2.0h防火隔墙 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承重结构耐火极 限不低于0.50h 商铺疏散门可 直通步行街。 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出口距离 不应大于60m 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 地面积的2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6 3.6 明确了商业步行街的消防措施明确了商业步行街的消防

7、措施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7 3.7 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安全疏散1、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2、室内消防给水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3、室外消防给水按四级建筑要求设置1、管道、电线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厨房明火和高温部位防火隔热措施 3、墙体、楼板、封闭吊顶或空间内分隔水平长或宽20m,面积300m24、设备用房与其他部位应防火分隔1、百人疏散宽度1-2层0.75,3层1.0m 2、民用疏散距离幼儿园、娱乐场所15m, 医院、老年人、教学25m,其他30m 3、丁戊类厂房分别为50m,60m安全疏散预防火灾蔓延 防火卷帘

8、设置强化主动防火u加强了被动防火的措施,完善防止火灾蔓延要求u完善了主动防火的技术,消防设施设置独立成章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8 3.8 强调强调了火灾防控的措施了火灾防控的措施u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确保消防用电u备用消防电源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u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和控制箱应设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u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9 3.9 加强了电气防火设计要求加强了电气防火设计要求统一防火统一防火分区面积分区面积统一建筑统一建筑人员密度计算人员密度计算统一

9、疏散统一疏散距离距离标准标准规范规范协调协调标准标准统一统一统一以高度划分统一以高度划分多层与高层建筑多层与高层建筑 住宅建筑27m 公共建筑24m 展览建筑1.0 /m2 商业营业厅按表 建材、家具 30% 高层民用建筑 1500m2 单 多层民用建筑 2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时,疏 散距离按规定增 加2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10 3.10 统一了规范的消防标准统一了规范的消防标准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主要内容3.10 3.10 统一统一了规范的消防标准了规范的消防标准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间的 疏散门门位

10、于袋形走道两侧侧或尽端 的疏散门门 耐火等级级耐火等级级 一、二 级级三级级四级级一、二 级级三级级四级级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娱乐 放映游艺场艺场 所2520159医疗疗建筑单层单层 或多层层353025201510 高层层病房2412其他3015教学建筑单层单层 或多层层353025222010 高层层3015 高层层旅馆馆、展览览建筑3015 其他建筑单层单层 或多层层403525222015 高 层层4020目录1为什么要整合修订2如何整合修订3整合修订的主要内容4新老条文对比5结束语共 12 章和 3 个附录。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厂房 和

11、仓库,4、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 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 8、消防设施设置,9、供 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 ,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建规共分十二章一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厂 房(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消防车道,7、建筑构造,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9、防烟与排烟,10、采 暖、通 风和空气调节,11、电气,12、城市交通隧道说明新规范与原 建规均 为12章,但 目次做了整 合调整。取 消了原来的 “消防车道” 一章改为“ 灭火救援设 施”,整合 了原来

12、的8 、9两章改 为“消防设 施设置”。新规范旧规范关于章节目次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 ;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 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 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的公共建筑;3 、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 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10 同 上述新规15及7项说明新规范将 高层民用 建筑

13、、地 下建筑和 半地下建 筑统称为 民用建 筑。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 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 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 定确定。高规2.0.7 对综合楼有一个定义: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新规范明 确多功能 建筑防火 设计原则 ,且列入 总则,说 明对多功 能建筑防 火的重 视。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多功能建筑的要求(第一章 总则)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 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 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 门组

14、织专题研究、论证。高规1.0.5 当高层建筑的 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说明新规范强 调超限高 层建筑应 结合实际 采取更加 严格的防 火措施, 比原规范 要求更 严。新规范旧规范关于超限高建筑的要求(第一章 总则)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住宅规范,各国高层标准)高规1.0.3. 高层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 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 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 规范按每 层3米计 算,整合 后的规范 取消了原 高层建筑 对层数

15、的 要求,全 部按照每 层3米折 算成建筑 高度。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第二章 术语)2.1.2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规2.0.1.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新规范强调裙房的特点,即在高层建筑的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低于24m。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裙房的定义(第二章 术语)2.1.3 重要公共建筑 :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规2.0.13. 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死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各地区情况不同,认识不同,难以定量规定,因此新规范也只作定性规定。说明新规范旧规范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第二章 术语)2.1.4 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 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建规2.0.14.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 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 口的隔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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