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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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性,特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均以本规则办理。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

2、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第十

3、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第十七条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职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做到下列事情: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岗职责与工作内容范围;2处

4、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第一条 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按招聘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第

5、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1、身份证复印件(需缴验正本);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3、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表4、其它相关必备的证件。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1-3 个月内为考察期, 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1-2 个月,成绩优良

6、者,可缩短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考核:1、不适用者,公司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七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3、表现特优者,由其直接领导审报公司领导核准方可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三十个 工作天)。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7、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领导予以考核,以书面(转正申请表)形式呈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一概不得录用: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第一条 作息时间:1、 (后勤):星期一至五:8:0017:00,其中 12:0013:00 为午餐、午休时

8、间(周末轮流值班)2、 (生产):8:0020:00 (12 小时工作制) ,每周日倒班;第二条 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休息,依据公司具体生产情况而定,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签到,经公司领导核准免签到者除外。第四条 迟到(早退) :1上下班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2上班迟到15 分钟之内者为迟到。3上班迟到15 分钟至 1 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4无故迟到1 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 天计;5提早下班15 分钟之内者为早退。6提前下班15 分钟至 1 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7提前下班1 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 天计;8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

9、全勤奖金;9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10出现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50 元经济处罚。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须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以便列入考核。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应事先报备公司领导,方可免除上、下班签到;在外洽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签到,但次日须请公司领导在出勤表上补签确认。第七条每月25 日作为考勤结算日,以便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否则将予以作废。第五章 请假制度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待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第二条 事假:1每

10、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4事假为无薪给假, (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必须具备医师诊断证明;第四条 产假:1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第六条 公假:1公司派遣学习、

11、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第七条 工伤假:1员工因公致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生产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厂领导核准。第九条凡请事假需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事先找好本岗位的替代者来负责一切工

12、作事宜,否则视同旷职。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2无故迟到或早退1 小时以上者;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4凡事先请假未找好工作替代者;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13、。第十七条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 停薪留职人员, 概不保留底缺, 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第六章 离职、解雇制度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管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等;3、 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14、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举动者。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3、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15、7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8. 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9. 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10. 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11. 屡次违反规章制度者;12. 其它关系情节严重者。第七章交接班制度生产岗位及管理干部在交接班时,实行对口交接,要求值班领导提前30 分钟到现场了解上个班的生产情况, 并做好本班生产工作的统筹计划安排,交班的员工和干部必须把本班内所发生的生产问题 (包括已处理好的问题)及上级领导新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主动交与下班生产人员, 对未交待清楚的员工和干部给予50100 元的经济处罚。 对于强行交班或不交班者视情况给予100-200 元的

16、经济处罚。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两种: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3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2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3工作定期考察,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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