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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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向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和各部门作出的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等事项。第三条第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后举行听证。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

2、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六条第六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第七条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决定,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第八条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办负责人担任。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第九条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十条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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