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51731940 上传时间:2018-08-16 格式:PPT 页数:49 大小:7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注册评审程序与技术要求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段文龙 2010.05.24珠海2兽药注册评审与研发n一、注册申报程序n二、评审工作程序n三、技术评审依据n四、注册评审时限n五、资料要求与评审关注点n六、注册概况n七、注册注意事项3申报者部行政审批大厅部评审中心 生药评审处部兽医局综合处部兽医局药政处部评审中心 化药评审处中监所业务处中监所各检测室 化药、细菌 病毒、残留省兽医行政部门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4年12月31日农业部公告第446号农业部行 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兽药行政许可部分 。n2005年4月29日,农业部农医药便函200586 号下发兽医局兽药行政许可内部工作规范 ,明确了兽医局

2、药政处、综合处、审评办、中 监所等部门审批各岗位职责,明确了注册资料 接收、形式审查、初审、复审和退审等工作内 容。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5年5月10日农业部农办医200517 号发布了兽药注册审评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了兽药审评相关的农业 部兽医局、审评中心、中监所、省级 兽药监察所等部门和承办人、主审专 家、审评专家、专家组长的职责以及 评审工作流程。二、评审工作程序n2006年6月评审中心挂牌后,按照内设 机构要求,农业部评审中心相继制订 了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内部工作程 序、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公文运 转程序、兽药评审工作纪律规定 等规章制度,保障了评审中心各项 工作的正常运转。形式审查

3、程序7注册资料2份承办人审查农业部442号公告承办处 处长签发评审意见 评审内部网监印登记行政大厅技术评审程序8受理材料 25份登记承办人拟定评审计划主审、副审 时限专家库管理员 审核310位承办处处长主管所长 或所长审批初复审会组长主持初复审意见流程9初 复 审 会 议主、副审 意见评审报告 签字认可承办人评审意见承办处 处长质量复核 通知注册 申请人兽医局行政大厅分管所长、 所长审批办公室 核稿评审专家选取程序n每次评审会前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和 结合专业特长相结合方式遴选出参加评审会议 的专家,并确定主审专家、专家组组长人选。 n根据专业需要也可临时聘请农业部兽药评审专 家库以外的

4、有资质的专家。n专家组组长一般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选择评审 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技术权威的专家担任,但 同一品种的初审会和复审会专家组组长应保持 连续性。10三、技术评审依据n(一)法规依据:n2004.4.9,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 ,2004.11.1实施。n新兽药技术审评和注册制度、进口兽药注册管理制度 、兽药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标准、监督检验、 行政处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GMP/GSP、工商执照前置、产品许可)、产品分类管理 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 度、兽药广告分级审批管理制度(重点与非重点媒介 )、兽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休药期、使用

5、记录、不 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兽药残留监控 结果公布制度)。11三、技术评审依据n新兽药注册、研制和安全评价制度的变化n1.新兽药定义发生了改变。“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即真正意义上的 创新药物和仅在国外上市的兽药。解决了原来新兽药定义过宽、新药不新的问题。n2.规定了研制条件。研制者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制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 理规范和措施。n3.研制的新兽药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并遵守GLPGCP的规定。n4.研究需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开展实验室研究前须征得农业部兽医行政部门批 准n5.申报新

6、兽药必须提供自己的实验数据。根据WTO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的有 承诺,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6年的保护;同时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 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该兽药。兽药生产企业要在新 兽药监测期内收集和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n6.规范了新兽药的审批,明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新兽药,取消了地方对 兽药新制剂的审批权。n7.对境外生产兽药实施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必须履行注册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 料和相关物品;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销售机构可以从事进口兽药的销售活动;不得进口国家明令禁 止的兽药产品。12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五十

7、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 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

8、动。n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 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 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 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三、技术评审依据n(二)部门规章n1、2004.11.2

9、4,农业部令第44号,兽药 注册办法,2005.1.1实施。9章45条n注册方式分类n首次注册: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 n变更注册n再注册进口兽药14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二十条 规定,必要时可派员进行注册资料现场核查 。n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申请注册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 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 的注册。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兽药注册证明文件的,按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撤消批准文件,5-10万元 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的注册。15三、技术评审

10、依据n2、2005.8.31,农业部令第55号,新兽 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11.1实施。n临床试验审批60个工作日n生物制品-农业部审批n生物制品以外兽药省级审批n临床前研究结果:药学、质量标准、稳 定性数据、药理毒理。16三、技术评审依据n监督管理n在规定的试验区域、试验期限内进行。n不得销售。n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n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17三、技术评审依据n对虚假资料处理n第九条 规定,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 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n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应

11、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 察。n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试验的,试验结果不予认可。n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 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 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n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

12、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n第二十七条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 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 应试验的资格。18三、技术评审依据n(三)部门规定n1、对注册者和审评者n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n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预防 用、治疗用含进口注册)n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用消

13、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n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n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8个方面。三、技术评审依据n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449号公告新兽 药监测期期限表n一类:5年n二类:4年n三类:3年。20三、技术评审依据n已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n1、1992.5.9,(1992)农(牧药)字第99号,关于实 施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包括 抗寄生虫药物、治疗、饲喂等(抗微生物药物)。n2、1992.5.9,(1992)农(牧药)字第101号,关于 实施兽用消毒剂鉴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包括菌毒种与培养基、残留消毒剂去除与中和剂选择 、鉴定方法、消毒效果影响因素、稳定

14、性等内容。n3、2002.7.31,农牧发200222号,关于发布渔药 临床试验技术规范的通知,包括目的、内容等。21三、技术评审依据n4、2006.3.29,农业部公告第630号,13个技术指导原则(中药6 个、化药7个)n(1)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原料前处理技术指导原则n(2)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n(3)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5)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6)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n(7)兽用化学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8)兽用化学药物制剂研究

15、基本技术指导原则n(9)兽用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0)兽用化学药物有机溶剂残留量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1)兽用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n(12)兽用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n(13)兽用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2三、技术评审依据n5、2006.7.12,农业部公告第683号,11个n(1)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命名指导原则n(2)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和效力试验报告编写指导原则n(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系试验研究指导原则n(4)兽用生物制品(毒、虫)种种子批建立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5)兽用生物制品菌(毒、虫)种毒力返强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6)

16、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安全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7)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效力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8)兽用生物制品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9)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n(10)兽用诊断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n(11)兽用免疫诊断试剂盒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3三、技术评审依据n6、2009年第1247号公告n1、兽用化学药物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n2、兽用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指导原则n3、兽用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指导原则n4、抗菌药物II、III期临床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n5、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n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n7、兽药急性毒性(LD50测定)指导原则n8、兽药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指导原则n9、兽药Ames试验指导原则n10、兽药小鼠骨髓细胞染色畸变试验指导原则n11、兽药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指导原则n12、兽药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指导原则n13、兽药大鼠传统致畸试验指导原则n14、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n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