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题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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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专题讲解单 位: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 过程 意义 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的指导思想 修订的主要过程 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条例的重要意义一、修订的必要性 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是运用法律手段遏制事故发生的需要 是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 是加大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的需要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基本出发点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行政主导的思想最大限度地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汲取教训提高效率的思想降低事故调查处理成本重典治乱追究责任的思想全方位加大事故成本三、修订的主要过程 2002年4月原国家局成立修

2、订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9月原国家局报国家经贸委 2003年1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 2003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局调研修改 2006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常务会议 2007年3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第172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3号 令发布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四、修订中法名的变化 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五、条例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事故;

3、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有利于规范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政府效能; 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 有利于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建立责任体系; 有利于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进步。第二部分 条例的总体分析 34号令 75号令 493号令一、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28条,分别是:总则5条;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10条;特大事故的调查8条;罚则2条;附则3条。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26条,分别是:总则4条;事故报告4条;事故调查7条;事故处理5条;附则6条。三、两个令的不足原则性规

4、定较多;适用范围不统一;操作性差;立法技术不完善;没有处罚;处罚乏力。四、条例的总体分析 共6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8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10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13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3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9条; 第六章 附则3条。五、条例的特点 适用性广泛 程序性明确 实体性具体 操作性分明 时效性严格 衔接性得当 处罚性严厉六、条例的定位 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最严格的程序法 最具体的组织法 最严厉的处罚规定 最全面的责任追究 最有效的预防手段第三部分 条例总论 概念 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 适用范围一、事故概念(辞海) 事件: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 的大事情。 事故:指意外的变故

5、或灾祸。是工程建 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 损害或者破坏。有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 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称自然事故;有的因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 的过失所引起,称责任事故。事故概念(安全工程学) 事故:是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 发生的、迫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者永远终 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事故背景:目的性,即存在某种实现目的 的行动过程;事故过程:偶然性,是突然发生的、违背 意愿的意外事件;事故后果:严重性,即迫使其行动暂时或 者永远终止。可分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 险肇事故。事故概念(法规) 安全事故(302号令),有时称为安全生产事故; ;一 般可以

6、分为7类 :火灾:交通;建筑;危险物品;矿山;特种设备;其它。 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事故条例)。事故概念(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一般也可以分为以上7类。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人身伤亡;造成经济损失。二、立法目的 规范事故报告; 规范事故调查; 规范事故处理; 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防止和减少事故。三、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 有关法律。四、适用范围 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 要适用,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适用(第 二条) 。 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 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 参照适用国家

7、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适用范围 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 产被明确排除适用;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 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医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 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部分 事故等级 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是称谓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将进行修改; 三是相应历史统计资料要做相应调整。一、一般事故12人死亡; 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8、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伤 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 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 上。二、较大事故39人死亡; 1049人重伤; 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情节特 别恶劣”是指: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 上。三、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 5099人重伤; 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 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 86)

9、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 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值。( GB6721-86)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报告的时限 事故报告的内容 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一、事故报告的原则 时限性原则及时; 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 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瞒报; 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或必要时也 可越级上报; 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 内容明确。二、事故报告的主体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 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

10、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 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 察院)部门逐级上报:特大、重大省部级国务院;较大省厅级;一般县处级。四、事故报告的时限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单位负责人1小时(接到报告后); 安全监管部门2小时(接到报告后) ; 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 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10小 时以内。五、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情况。六、接到事故报告后的措施 事故单位负责人启动预案、组织抢 救、防止扩大; 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 组织救

11、援; 有关单位、人员保护现场、保护证 据、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立案侦查、追 捕归案。第六部分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权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相互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二、事故调查权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 部门;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 部门;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 部门;其中未造成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委托事故

12、单位调查。 另:提级调查上级认为必要时;变更调查伤亡人数变化时。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调查组组长有关政府指定; 调查组常委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部 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 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参加; 聘请人员专家。 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四、事故调查组的权利、义务 调查权了解事故情况; 获得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询问权询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移交义务; 诚信公正、恪尽职守;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另:未经组长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信息。五、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 查明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

13、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事故调查的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 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期 限60日; 报送事故报告日为调查结束日。七、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者处理建议; 防范和整改措施。 另:附具有关证据;签名。第七部分 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权 事故批复的时限 事故责任的落实 整改措施的落实一、事故批复权 重大事故省级政府 较大事故市级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政府 特大事故国务院或者授权部门二、事故批复的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 日; 特大事

14、故30+30日三、事故责任的落实 按事故批复落实: 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 有权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 事故单位对责任者的处理; 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向社会公布。四、整改措施的落实 事故单位吸取事故教训; 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工会和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 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第八部分 事故的处罚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对公务人员的处分 处罚主体一、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一 ) 违法行为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年收入4080%;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二) 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财产的;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后逃匿的; 处上年收入6010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注意:此处罚含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 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按以下规定罚款: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较大事故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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