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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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培训提纲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 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 重要意义一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重要内容。三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第一,是尊重劳动,保护

2、劳动者 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 终止等作出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 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 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行为、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 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 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 有不同

3、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 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第三,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为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 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等权益,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 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 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标志着我 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 的一步。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 制度

4、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 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 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市场 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 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 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 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又对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 使之进一步完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3、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的内容。第一,有针对性

5、地解决现行劳动 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5个方面的主 要问题: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短期化;滥用试用期;滥用劳务派遣;限制 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合理流动等。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了有关规定, 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或劳动合同短期化 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 对试用期和无固定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劳动关系的 和谐稳定。影响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 的归属感,影响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 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 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

6、 法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第三,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的内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 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 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 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 法裁减人员。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新的用工主体、用 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

7、师事务所 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定。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 者,这些劳动者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或者国 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 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 力的用人制度。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织及其劳动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二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

8、员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 行。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 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 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 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9、并执行本法。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 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 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 位置,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有效享受劳动 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 的建立以用工为主要标志。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 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 利。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 系自用

10、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 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的四项措施:一是放宽了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

11、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双方 建立了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 且包括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 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履行各自义务、享 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因此,劳动合同是否规范, 一些重要内

12、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合法 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 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 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一是增加了五项必备条款。(1)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有效

13、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 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 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 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 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5)增加了职业危害

14、防护的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 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 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 防护的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 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个别约定。明确了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

15、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取消了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 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 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 劳动法中

16、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 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 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 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规定 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 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 规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 合同。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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