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手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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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租赁法律手册课件-融资租赁经纪人资格考试法律辅导 翁华强一、融资租赁立法历程n1、行业发展初期(1981-1990年)n(1)1981年,在荣毅仁先生的关心和支持下 ,融资租赁被引入中国。成立了“中国东方国 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n(2)1985年-1988年,中信集团、东方租赁、 中国租赁在国家经委的支持下,起草融资租赁 公司管理办法,因无法协调监管体制的问题, 机构立法尝试被迫搁浅。n2、行业调整中确立法律框架(1990-2001年)n(1)1996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 解释。n(2)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

2、过了列 有租赁合同专章的合同法。n(3)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n(4)2001年8月,外经贸部颁布外商投资租 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n3、迎入世挑战,融资租赁法起步(2001 年至今)n(1)2003年,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立法列 入十届人大立法计划。n(2)2005年3月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 法出台,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n(3)2006年12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n(4)融资租赁法草案2005年第一稿, 2006年第二征求意见稿。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n1、现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

3、合同。n2、租赁合同概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 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n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n(1)至少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n(2)风险与收益相统一。n(3)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n(4)合同的不可解约性。n(5)租赁期限较长。n(6)租赁期结束后租赁物权属进行处置 。n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要素:n(1)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 能;n(2)租赁物的检验方法;n(3)租赁期限;n(4)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 种;n(5)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三、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法律问题n1、融资租赁物

4、的登记n(1)动产权利登记na.民用航空器n(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n(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n(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n(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 权利; n(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n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和抵押权,还有就是优先权登记 (i.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ii.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 用)nb.船舶登记n(根据船舶登记条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 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n(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

5、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 ,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n(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n(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n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 理。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n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 、转移和消灭,以及船舶的共有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nc.机动车登记n(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实行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n注意: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6、 公交管200098号)n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 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 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 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 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 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 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nd.动产抵押登记n法律依据: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出 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n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

7、记机关)办理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ne.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n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 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n(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 、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n(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n(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n(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n(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nf.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n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该办法。已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

8、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 外。n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n(2)不动产权利登记na.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 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nb.房屋所有权: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 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注:上海市为两证合一,房地产权证)nc.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9、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 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nd.抵押权登记:办理房地产及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办 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在建 工程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ne.租赁登记:房产租赁可以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未登记并非无效。nf.地役权登记。ng.预告登记。nh.其他登记。2、融资租赁合同的登记n(1)规则: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 租赁登记规则n(2)登记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 统,办理

10、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n(3)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 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n(4)发起登记当事人: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 方办理。n(5)登记系统用户:普通用户和常用户。n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 用户。n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n(6)初始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 描述、登记期限等。n(7)变更、展期、注销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注销登 记时,当事人应当输入该登记对应的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n(8)意义na. 租赁物权利

11、状态的公示,有助于当事人规避 交易风险;nb在租赁物被转让或抵押的情形下,可以为 判断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提供标准和依据 。nC司法角度来说,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在于 能够为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 租赁权与抵押权规则,解决发生的物权冲突时 ,提供优先顺位的有公信力的证据。3、善意取得制度与租赁物所有权冲突的处理n(1)善意取得制度定义:n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 使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 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后,若 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取得该 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 人返还。n(2)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106

12、条:“无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行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所有权:n(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的;n(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n(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n(3)通常处理方式n租赁公司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来管理和 控制租赁财产,如在租赁物上设置所有权标识、出租后 通过由承租人将租赁物再回头抵押给出租人,并以在工 商部门办理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 风险,降低损失。实践中却提高了管理成本,实际效用 十分有限n(4

13、)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来避免善意取得制度对于 融资租赁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所有权造成的不利影响。n征信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系统是解决租赁物权利公示的 较好途径,采取的登记公示理念,便捷、迅速、低成本 、高效率,可以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的公示问题。四、融资租赁业的监管n1、金融租赁公司n(1)定义: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n(2)监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 理。n(3)设立条件:n n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n(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n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

14、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 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 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n(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n最低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 币资本。n(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n(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n(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n(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n(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5、。n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n(1)定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 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 业,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 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n(2)监管部门: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 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n(3)设立条件:n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 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n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n(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n(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 般不超过30年。 n(三)拥有

16、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n3、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n(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 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 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 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 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 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 资租赁试点范围。n(2)监管部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n(3)具备条件:n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 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 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n(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n(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n(四)近两年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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