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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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冉益群案例一 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案开庭审 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 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 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 根据:该案中,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 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 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学校据此做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 案情:现年23岁的董欣曾是郑州大学2001级材料工程学院的学生。

2、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 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年4月4日,郑州大 学为了严肃校纪,根据郑州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对董欣和替考人张某做出了“勒令退学处分”。 案例二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 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 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 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 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 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 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 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 两人开

3、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 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案例三-1 1999年10月10日,有学生向学校反映,9月23日和10月9日晚, 2名男生在女生寝室与2名女生面对其他女生同床共睡,还有一名 男生深夜出入女生寝室,另一名女生多次酗酒。湖南外语外贸学 院董事长王怀彩和老师第二天就分别找这6名学生谈话,但6名学 生对自己的错误均无正确认识,学校只好通知一女生家长来校, 3名女生乘机离开学校不知去向,3名男生被学校派人护送回家。 10月12日,在全校的男生大会上,王怀彩对这几名学生的违纪行 为不点名地提出批评。10月28日,学校作出决定,给予其中的4名 男女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另

4、一名女生令其回家戒酒,11月3日, 另一男生也被开除学籍。出于种种原因,学校没有公布处分决定 。10月30日,这6名学生以学校及王怀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 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和王怀彩推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在 学校和学校驻地为原告书面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 损失费3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退还原告学费1.92万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 失9400余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负担诉讼费8800元。案例三-2学校不服,12月30日,学校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3月

5、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 怀彩在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全院男生大会上所实施的 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湖南外语外贸 学院承担。作为校方,对六学生的错误行为作出处 分决定,并就其行为在大会上提出批评,以达到教 育犯错误学生及其他学生的目的,是依职权而进行 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法院于3月21日作出裁定: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王某等6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6原告负 担。案例四-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 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

6、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 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 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 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夹带作弊,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 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 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 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

7、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 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 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 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 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 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 家教委高校学生司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 日,北

8、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 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案例四-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 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 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

9、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9年4月2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 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 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是基于教 育本身的使命而形成的,都是相对性的权利 义务,双方对于第三者不得主张。 目前主要的两种理论:1、平等契约论认为,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主体地位平等 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学校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 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 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这里,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明

10、确的民事合 同,但从民事角度出发,一种以实际履行为承诺的合同 依然存在于学生和学校之间。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可以作 为一种广告,即要约邀请,;考生填报志愿可视为要约 ,作出愿意通过考试来接受学校挑选,且一旦被学校录 取则愿意进入学校学习的意思表示;学校依照相关标准 录取该考生则是对学生填报志愿这一要约的承诺。一个 以实际履行形式签订的民事合同因为要约和承诺而成立 。但从现实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具有格式合同 的某种特性,在民事主体关系平等基础之上带上了某种 不平等的色彩。2、行政管理论认为,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 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理由如下 :(1)高校是

11、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就决定了 其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因此它与学生之 间的管理关系就应当是公法性质的;如果学生认为学校 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当诉诸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 讼机制以获得救济。(2)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招生制 度上还实行的是“计划内招生”,这便带有受法律法规委 托行使国家教育功能的行政性质,因此学校与学生的关 系从一开始便属于行政管理关系。(3)我国的教育 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 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使高等院校成为由法律 、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组织。 3、准行政管理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 来把握: 一方

12、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 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新 规定)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 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 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 一个要素,也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 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 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 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 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

13、生应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 则高校将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某种法定权利。这样的公法规定与私法约定并存的状态决定了学校与学生的 关系既有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准 行政管理关系。 二、 新规定的出台n教育部周济部长于2005年3月2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第 21 号令。即:n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 行。新规定共六章六十九条,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 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并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 即申诉程序,这是对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

14、(1990年1 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自1990年 1月20日施行)大变脸,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 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 也充分体 现了人性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一)五大变化 n1、充分体现依法治校观念 新规定第一条就提出是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利于高校健康有序的管理,更有利于高校的 发展和学生的成长。 原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至今已有15年,这 段时期,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 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近几年教 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15、办学规模成倍增长 ,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大学 生维权意识增强,对学生管理提出新要求, 依法治校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也是必然。 2、首次增加学生权利和义务 n 新的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的学生 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这在以往是没有的。 毕竟现在的大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享有这些权 利,也应当承担这些义务。 n 新规定还对如何保障学生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譬如对学生退 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了学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

16、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 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 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 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 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 管理”。 (1)学生的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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