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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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陈 锋所谓赋役制度的整顿与改革,主要是就清代前期而言(1) 。本文探讨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赋役制度本身的整顿;二是均平赋役;三是摊丁入地改革(2) 。一、整顿赋役制度清代财政收入制度的最初确立,是以确定赋税征收额为出发点,其中, 田赋又是最为重要的税源。对赋税、 人丁册籍的掌握, 既是对财政命脉的控制,同时又标示着新的统治权的确立。所以,摄政王多尔衮在顺治元年(1644 年)五月率师进入北京后发布的第一道诏谕就是令各地“为首文武官员即将钱粮册籍、兵马数目,亲赍来京朝见”(3) ,足见新统治者对掌握原有赋籍的重视。随后,河南道御史曹溶、户科给事中刘昌等纷纷条陈,要

2、求“议国用”、“施实惠”、 “定经赋” (4) 。 但由于明清之际战火燎烧,州县旧籍多已无存,即如清史稿 食货志赋役所称: “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赋税的征收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同年十一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奏称:“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祈敕部于赋役全书外,无艺之征尽行裁革。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书册,刊布海内,令州县有司遵照规条,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 (5)在这里,宁承勋已隐约提出重编赋役全书 的建议, 但户部议奏后, 一时没有下文。 到顺治三年 (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才又谕令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 而兵火之余,多

3、借口方策无存, 增减任意 , 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 ?应实征、 起解、存留若干 ?在内责成各衙门, 在外责成抚按, 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 ,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 (6)这是第一次明令编定赋役全书的谕旨,其中亦有许多具体的要求,但征收钱粮的具体标准,此谕没有提及,据随后的有关免除明季加派的谕旨以及清史稿的简明记载,可知是时“汇为赋役全书 ,悉复明万历之旧” (7) ,亦即遵循着“万历则例”的征敛原则。赋役全书何时编定?学者们一般认为

4、是顺治十四年(1657 年) (8) 。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这里恐怕存在着一些误解。笔者认为, 顺治三年 (1646 年)奉旨编撰 赋役全书,不久即告编成(9) ,随后的工作仅仅是“订正”而已。如顺治九年(1652 年)覆准: “令督抚务饬所属州县,每岁终, 造荒田有无开垦,户口有无增减, 订入全书 报部,分别劝惩。”又题准:“各省全书 ,责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项系明末加增,应去;某项系原额,应存。每州县各发二本,一存户房,备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俾士民检阅。” (10)顺治十一年( 1654 年) ,因“ 赋役全书 ,开载州县田土、户口、赋役,有关国计民生”,再次令户部会同户科订正,

5、结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 ,先列地丁原额, 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11) 。经过这次订正,又形成一个新的文本,目的在于“务求官民易晓,永远可行。书成,进呈御览,刊发内外衙门,颁行天下,凡征收完纳、 解运支销、 考成蠲免诸法, 悉据此书, 用垂永久”(12) 。顺治十四年 (1657 年) ,又“订正全书” ,并发布一篇长谕,除了强调上述事项外,特别申令 “详稽往牍, 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至若九厘银, 旧书

6、未载者, 今已增入”。 “更有昔未解, 而今宜增者, 昔太冗, 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者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13) 。从顺治三年( 1646 年)谕令编撰赋役全书,中经几次修订,到顺治十四年(1657 年)详密而完备的赋役全书编成,体现了清廷整顿赋役征收款项、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又分条明了原额、除荒、实征、起运、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种种事项,“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

7、程,罔敢苛敛” 。这在清初赋役制度特别混乱的情势下,也是十分必要的。也许是顺治十四年(1657 年)所定赋役全书过于详密,所以又出现了“头绪繁多,易于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 年) ,清廷又令“新修简明赋役全书,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杪)以下尾数,可除吏胥飞洒苛驳之弊。各州县遵照新编全书,造征粮比簿,不必另行造册”。康熙二十七年(1688 年) ,新编全书告成进呈( 14) ,户部遵旨议定: “旧赋役全书,遵行年久,每年增减地丁银米数目,皆有各年奏销册籍可稽,新编全书,停其颁发。”也就是说新编简明赋役全书并没有颁布实行。但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于,当时征收赋

8、税钱粮的凭藉,除原编赋役全书 外,还有年度 奏销册 , 赋役全书规定其根本,奏销册则标明临时增减,二者相辅而行。以后,又有所变更。 雍正初年因实行 “摊丁入亩” 而导致赋役制度的变化。雍正十二年 (1734年)又重新更定 赋役全书,令“直省赋役全书,悉以雍正十二年为准。凡额征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铜、锡、茶、蜡等项, 各分析原额、 新增、开除、实在,并司府州县卫所总散数目,详细考核, 纂辑成书”。并同时规定,今后每十年修订一次。赋役全书经过这次修订,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册”样式(即原额新增开除实在),与原有的奏销册中的“四柱式”步趋一致。至

9、乾隆三十年(1765 年) ,又经奏准: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其不经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简便者,莫如奏销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经开册,了如指掌。此书大指,即其张本,嗣后刊刻全书,均以奏销所开条款为式,每逢应修之年,止将十年内新垦新坍各总数,添注于下,其余不经名目,一概删除。这段话很重要,以后道光十四年(1834 年) 、咸丰七年(1857 年)等的有关谕令议奏亦大致准此。这说明,乾隆中期以后虽然仍是赋役全书与奏销册相辅而行,但事实上已是以奏销册为主要征赋凭据,这是值得注意的(15) 。赋役制度本身事实上相当复杂,除上述赋役

10、全书、 奏销册外,作为赋税征收的凭藉,还有丈量册 、 黄册、 赤历册、 会计册等赋税征收的辅助册籍,即如清史稿食货志概述: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16) 。在具体的赋税征收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征敛弊端,还向纳税人户颁行过易知由单、截票、滚单等,细述仍难免繁琐,前揭李华、朱金甫等文也略有涉及,可以参看。这里仅略述易知由单的沿革,以窥其制之一斑。上揭顺治元年 (1644 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的奏折中,在要求

11、编撰 赋役全书时,已同时要求“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此时要求复行明代易知由单之制( 17) ,未被清廷理睬。至顺治六年(1649 年)九月,复经户科给事中董笃行之请,方才由户部议准颁刻易知由单: “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 本折分数、 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俱条晰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 (18)但在具体实行中,却非如统治者想象的可以“杜滥派” ,所以,顺治八年(1651 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又提出在易知由单之外,再造“格眼清册”以杜其弊,其疏云: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请敕该督、抚、按,速檄

12、各州县,照本年易知由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差,即将原册钤印发征。倘有改册征收、自立红簿等弊,立行纠参(19) 。这是刊发易知由单后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个例证,因此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不惟如此,同时还存在着不刊发易知由单,或少刊发、迟刊发等诸多问题,对此,户部尚书陈之遴在顺治十年(1653 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详: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明加暗派, 敲扑侵肥, 无凭申诉。惟有颁给易知由单一法,足制其弊。职部非不屡行严饬,乃上自布政司、粮道,下至州县,往往官胥通同迟延不造;即造矣,迟至

13、夏秋方颁;即颁矣,不过数张而止。小民谁敢向官长索单 ?上官谁肯为有司匿单?即如去年送到职部单式,止有江南一省,顺、永二府,其余怠玩可知 ! 真可谓是有令不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鉴于此,陈之遴建议:今后似应著各该抚按严饬各州县,每年预将来年钱粮照一条编法开造易知由单,前列应征本、折款项,次列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后列每亩应征银米数目。定限十月初一日申到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裁酌确当;定限十月十五日发下各州县刻印完备;定限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该抚、按及布政司、粮道、本府,照验讫,汇集各州县单式,并开前项申发月日;定限十二月终旬报送到部,职部于正月察明汇题。凡州县违限不申, 抚、按、布政司、

14、粮道、本府违限不发不报,计其月日议以降罚。有开造朦混者,酌量轻重议处。其颁给之法,各州县定限十一月初一日,于公所齐集儒学、卫所等官,及文武乡官、举人、贡监生员、粮里、花户、屯丁人等,公同给散。, 凡有司卫所有单外多征者,许诸色人等告发,抚按审实题参,官胥并计多征银米论赃科罪。如此,则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横征矣(2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见学者引用,而是在于它的重要,从中不难发现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发易知由单程序的细密。顺治十三年(1656 年) ,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各州县开征, 预颁由单, 定于十一月初一日颁发。至报部日期,直隶限十二月内到部

15、,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内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内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内到部, ”如违限、违例,分别予以罚俸、降俸、降级、调用的处分(21) 。顺治十五年( 1658 年) ,工科给事中史彪古又针对当时“每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的实情,要求“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单内,使闾阎小民,共晓德意”(22) 。前前后后的有关用意无疑是好的,但由此,刊发易知由单的程序也慢慢地由简到繁,不胜琐碎;易知由单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少到多、由易到难,“易知”也就变成“难知”了。康熙帝即位后,已有“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之叹(23) 。虽经删繁就简,

16、但其作用已日益式微,不得不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 年)废止。易知由单废止后,代行其职能的主要是截票。“截票”又称“印票”或“串票”,始行于顺治十年( 1653 年) ,初分作二联,称作“二联串票”(或称“二联印票” ) 。为防“奸胥作弊” ,“康熙二十八年乃行三联串票,一存官,一付役应比, 一付民执照。 雍正四年更刻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至雍正八年,仍行三联串票” (24) 。可见,这种赋役制度的整顿,其政策导向一方面是使征收赋税的凭藉赋税册籍逐步走向规范化、简明化; 另一方面则是在征收赋税钱粮的过程中,尽量采取防止胥吏从中作弊的制度化措施。二、均平赋役赋役不均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痼疾,这里既有官僚地主、绅衿地主、 庶民地主的特权与蛮横因素,也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因素。在清初的战乱局势下,赋役不均更为严重。前面说过, 清初赋役制度整顿的重点,是确定征赋基准,按照明代万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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