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2013年第一期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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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三年二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及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及方法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简述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简述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2000年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政 策法规和规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 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 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 以及工程设备的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建立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 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

2、技术 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 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当质量与工 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 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 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 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 生产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 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 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业主)负全 面责任。项目法人(业主)法定代表人,设计、施工

3、、监理、设备制造厂家、材料物资供应等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职责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 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 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 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 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量 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 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 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 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

4、和质量监督 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 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 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防涝、灌溉、水力发电 、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 利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明确了参建各 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26号

5、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 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 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过 程全面的质量管理,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 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 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 验

6、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 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 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 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 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规范和有关制 度。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 管理经费落实,努力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争创优质工程 。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 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7、、经济、美观等 特性的综合要求。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和安 全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 规定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机 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项目法人(业主)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以提高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保证 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 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 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 和义务。项目法人应

8、对其选择的勘测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 题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法人(业主)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 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 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 体落实,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监督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 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 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 理。拨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有监理的质量签证 。 (4)项目法人(业主)应向有关的监理、设 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

9、实、准确、可 靠;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 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5)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业主)采 购或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 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业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6)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7)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不得擅自变更已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重大设 计变更

10、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应当在施工前委 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没有设 计方案的或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8)项目法人(业主)在监理单位无违反规 范、合同文件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 干预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 (9)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 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 (10)组织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1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 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 向政府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1)项目法

11、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 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 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2)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 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 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 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 规范的要求。 (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 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

12、当明确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 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安 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 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 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情况等;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 (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

13、程开工前,应当就落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 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 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 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 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 筑物的说明; 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 内容 1、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

14、的监理范围承 担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 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 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 (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 水电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业主)对施 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 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按合同选派 具备相应资格

15、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 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 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上岗要经过水利 水电工程监理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人员配备必 须满足项目要求。 (4)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 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 ,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并对施工总承 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 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 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 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 严格执行;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的实施,坚持事前检查和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 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开展巡视和平 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组织检查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 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 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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