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行政法制的国土及城乡空间区划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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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基于行政法制的国土及 城乡空间区划管理体系1区划管理体系现状。 2区划管理的法制现状。 3区划管理 体系的再建构。 4结论。一区划管理体系现状政策无门与空间争夺 “政府无门”区域空间管理权限被分散在多个部门,导致具 体管理职能难以归依到某一个部门和某一个行政管理框架 下。 “空间争夺”空间管理分散职能的多个部门,都在积极寻求 更多的话语空间。 多方创新与政出多门 “多方创新”各部门在应对新问题时多方面的创新。 “政出多门”各区划的主管部门、内容侧重点、空间范畴、 法律地位、技术基础都不尽相同,导致用地空间管理行为难 以有效跟进,具体的区域空间管理难以依从。如某一地块, 可能应对不同的管理途径

2、有重复运作,或者不同区划边界交 叠导致具体地块茫然无所依。又或者不同区划规定相互抵触 产生矛盾。 空间间管制规规划,对区域关键性用地空间进 行进行强制管理。 主体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 度和发展潜力”,类型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 ,层面为“全国不完全覆盖”和“省级完善补充”两级,并配套安排“财政、投 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保护、绩效评价与政绩考核”等7类政策,以“ 引导形成 区域协调发 展格局”为目标。 生态态功能区划,强调自然环境对人类的有用性(服务功能),而不 是自然界的原真性。 土地利用规规划,将国土区域进行区域划分和差

3、别管理。二.区划管理的法制现状缺乏系统的法源依据 空间管制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明确的法源依据,但 法规体系不完备,导致具体依法行政的作为困难 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没有明确的法源依据,是 国家政策文件指引下的作为,同时也缺乏针对具体运作 的法规体系。空间管制规划,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 主体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 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 功能区划暂行规程三.区划管理体系的再建构框架合理,法制健全结论 在国土及城乡空间区划管理的多部门分治的背景 下。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空间管制区划 等多种区划方式积极创新但在体系化和法制化两 方面存在关键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出多门、法源依 据不充分、缺乏整体的逻辑框架 导致了具体依 法行政的悖论。基于建设法治化社会和政府主导管 理的背景通过对依法行政和区划管理的内涵解析 试图提出多部门协作、结构有机的依法区划行政 管理体系使多部门的分治能够在统一的逻辑框架 下协作并建议进行专门性的“国土及城乡空间区 划法” 的立法 为多部门的协作搭建统一的法源 框架 中观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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