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煤矿安全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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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煤矿安全与法律法规一、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安全状况(一)概况 二次世界大战后,前苏联、波兰、印度、美国、日本等国家处于战 后经济时期,大力发展基础能源工业,煤炭生产作为最基础的能源工业 ,大力开发利用,煤矿事故频繁,各国均加大对煤矿实行监察与管理, 煤矿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1.美国: 1905-1930煤矿每年平均死亡2000多人,1907年最高达3242人, 当年产煤3.87亿吨,百万吨死亡率8.37。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事故率总体下降,40年代末,死亡人数降到 1000人,百万吨死亡率1.5人以下。 50年代以后,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装备不断改进,安全法规日益 完善,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2、,60年代末每年事故死亡人数降到300人 左右,百万吨死亡率降为0.5人。70 年代以来,美国煤矿安全状况彻底 改观。1970年死亡260人,百万吨死亡率0.46人,1980年死亡人数降到 125人,百万吨死亡率0.166,1990年死亡人数降低到60人,百万吨死亡 率0.064。进入90年代,煤矿事故继续减少,保持世界先进水平,百万吨 死亡率降到0.04以下。1996-1998每年不超过40人,1998年29人。2.俄罗斯:俄罗斯煤矿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现在的199个生产矿井中,73个高瓦斯矿,相对 瓦斯涌出量超过15M3/T,93个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65个矿井有冲击地压,160 个矿井有煤

3、尘爆炸危险。前苏联时期,由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尽管矿井条件不 断恶化,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仍有明显改善,煤矿事故减少。苏联解体后,俄罗 斯煤炭产量锐减,事故死亡人数和死亡率大幅上升。年份死亡人数/人百万吨死亡率/人 19911840.5219922620.8019922950.9619942170.8219952210.8519961720.70 19972411.063.波兰:波兰煤矿安全指标已达到先进产煤国家的水平。百万吨死亡率从1955年的5.5降到 1960年2.3,1970年1.13,1980年0.66,20世纪80年代一直保持在0.5-0.7左右, 90年代为0.5左右。年份事故总次

4、数/次死亡人数/人百万吨死亡率千人死亡率1980112001270.660.34198122251880.550.221982203641440.750.36198318330960.500.24198414717890.470.221985128541230.640.311986123761060.540.271987123181060.550.25年份事故总次数/次死亡人数/人百万吨死亡率千人死亡率198813033940.490.22198913676880.500.221990159211060.720.25199117419630.450.20199217285500.380.151

5、99316046590.450.18199413126330.250.121995-340.25-19969965450.33-4.南非:南非1970-1996年煤炭工业死亡率和受伤率变化情况如图。1997年4月1日至1998 年3月31日期间,死亡46人,较上年同期增加16人;受伤266人,较上年同期减少 24人。5.印度:60年代初印度每年都发生3700多次伤亡事故。以1961年为例 ,死亡人数268人,百万吨死亡率高达4.77。1973年印度煤 矿实行国有化,煤炭产量迅速增长,安全状况也大为好转。 1979年百万吨死亡率1.74。1987-1988年死亡157人,产量 172.9Mt,百

6、万吨死亡率降至0.908。1991年为0.60。1995年 煤矿死亡141人,百万吨死亡率0.54。(二)我国煤矿各历史时期安全状况 1、恢复时期(1949-1952):10.77 2、“一五”时期(1953-1957):7.11 3、“二五”时期(1958-1962) :13.34。一次死亡100人 以上重大恶性事故5起,大同老白洞煤矿一次煤尘爆炸死亡 684人。 4、三年调整(1953-1957) :5.7 5、 “三五”时期(1966-1970) :7.12 6、 “四五”时期(1971-1975):9.07 7、 “五五”时期(1976-1980):9.16 8、 “六五”时期(198

7、1-1985):7.55 9、 “七五”时期(1986-1990):6.89,其中国有重点 2.22 10、 “八五”时期(1991-1995):5.13,其中国有重点 1.12九五期间:4.81二、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安全监察状况(一)概述 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煤矿安全难度大,各国均采取了互相接近的共 同做法:动用最高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各个煤矿实施直接监察与 管理。其后,世界多数产煤国家均效仿,形成共同模式: 1.中央设立独立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管理机构。派出区域机构。垂直 领导。 2.区域管理机构的检察员,代表国家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 3、监察机构对于煤矿安全健康的监察机制:凡违反国家

8、法规或不符合 技术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从业人员无安全资格证的,一律下 令停产而无需解释。发生事故时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 4、监察机构同时负有安全与健康的管理职能,如:起草法规与技术标 准;提出解决煤矿安全与健康问题的经济政策和科技项目;审发工种安全 资格证书和设备安全合格证;事故统计分析。 5、具有技术支援机构,实施量化监察。具有律师团,凡发生死亡事故 均经法院审理,届时监察机构、工会、家属为一方,矿主、煤矿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为一方。1.美国:(二)各国安全监察机构情况2.俄罗斯:3.波兰4.南非5.印度(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沿革1、初始发展阶段:49-57年 (1)1949年

9、至1952年,安全管理体系已具雏形。 (2)“一五期间”(1953至1957年)建立三级煤矿技术安全监察机构。 2、停滞与过渡阶段:58-79年 (1)“二五期间” (1958至1962年)为停滞时期。(2)1963至1965年为调整顿期。 (3)1966至1969年为混乱时期。 (4) 1970至1979年过渡恢复时期。 3、发展完善阶段:1980至1999年逐步完善发展,形成煤炭部 行业安全监察体系。 4、独立执法阶段:2000年1月挂牌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现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三、日本煤矿概况与安全理念(一)

10、日本煤炭开发及安全状况 日本在200多年前就开始开采煤炭,历 史上产量最多的年份为1941年,产量达到6000 多万吨,受战争的影响,1950年下降到3663万 吨,百万吨死亡率20.30。从1963年开始日本 对煤炭政策进行调整,至2002年已调整9次。 煤矿数量、安全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到2002 年日本所有井工煤矿已全部关闭,只将原太平 洋矿破产改制为钏路煤矿,作为向海外进行煤 矿技术转让的教学基地。 1.日本的九次煤炭政策调整第一次:1963年开始实施第二次:1965年开始实施第三次:1967年开始实施第四次:1969年开始实施第五次:从1973年开始实施第六次:从1976年开始实施第

11、七次:从1982年开始实施第八次:从1986年开始实施第九次:从1992年开始实施2、日本煤矿的安全状况二战以后,日本为快速发展经济,大幅度地发展能源工业 ,煤炭产量由1950年的3863万吨,发展到1961年的5541万吨 ,矿井上千个。七十年代初期,由于煤炭供不应求也出现了突 出产量追效益的现象,造成了事故多起,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自1963年至2002年对煤炭工业进行了 九次政策调整,使煤矿安全状况逐步趋于好转,特别是重大事 故大幅度下降,1973年产煤2250万吨,死亡63人,是全国煤 矿死亡人数首次降为两位数。进入八十年代日本煤炭工业受到国外煤炭廉价的冲击,矿 井

12、数量和煤炭产量锐减,到2001年只有两个井工煤矿和十二 个小型露天煤矿,产量只有120万吨,只占全国用煤量的百分 之一左右。1985年日本全国推行了手口示意危险予知等安全活动,使 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正在向零灾害零事故迈进,1987年产 煤1308万吨,死亡8人,首次死亡人数降为一位数。 年份煤矿数从业人员煤炭产量 (千吨) 死亡 人数受灾人数千人 灾害率百万吨 死亡率19454073445212998012926124317443.241950683420921383637841636001.39720.44195587332058342423666528660.5815.701960693

13、30947351067616579980.67612.06196526016510349535641443540.97412.941970878599339804170192800.8174.2719753639467190816827000.2573.5619803233230181092213170.1491.211985282681016421835390.0725.05199027920482952900.0350.24199520517262632280.020.32200014296623642310.0310.851945年以来日本煤矿生产及安全状况(二)日本煤矿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14、监察体系1、日本煤矿安全法律制度 日本的煤矿法律初始于1869年,先后颁布了模 范矿山制矿山须知日本坑法矿业条例 矿业警察规则矿业法等多部法规,至1949年 矿业开采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遂于1949年制定 了矿山安全法,1950年制定了矿业法以及根 据矿山安全法制定的矿山安全规则,自此, 以“两法一规则”形成了日本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2. 煤矿安全监察体系(1)矿山保安监督机构的设置。根据矿山安全法 规定,在经济产业省设立中央原子能安全院,内设矿 山安全课、煤炭安全课,对全国各类矿山行使监督职 权;在矿山数量较多的都府道县设立矿山保安监督部 (局),有经济产业省中央保安院垂直管理,

15、并根据 某一地区的矿山数量、业务轻重设立矿山保安监督署 ,隶属于矿山保安监督部。各级矿山保安监督机构内 设矿山保安监督官。监督官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具 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现全国地方监督机构设有2 个矿山保安监督部9个矿山保安监督署。 (2)矿山保安监督机构。认可:设施计划 的设置变更,安全规程的设定变更,特别采掘计 划的设定变更;命令:设施计划的审查、废止 、变更,安全规程的变更,煤矿安全管理者以及 系员的解任,实施计划的变更,特别采掘计划的 变更,承包项目的措施的变更,矿山关停,违反 法律等等,对违法采掘的安全措施,救护措施, 关闭矿山的命令;许可:机电设备的运行许可 检查;落成检查、性

16、能检查;监督:实施方 案中的有关安全事项;提交:设施的完成废止 、系员等的选任,代理者的选任,承包施工保安 图等。(3)矿山保安监督官的权限。 进入检查权。可以进入矿山,向有关人员询问有 关业务、设施状况、账簿、文件、标准等情况,可以 随时进入现场检查,确保矿山安全法的切实执行。 紧急命令权。检查中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而有 重大安全隐患时,为立即排除隐患,防止矿害的发生 或把发生的灾害控制到最小限度,代替保安监督部长 行使命令的权限 司法警察权。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罪行,尤其 是处理违反矿山安全法的事故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有具有专业知识和资格的矿山保安监督官行使 司法警察权,主要是在对案件调查时的搜查,日本法 律也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4)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方法和采取的措施. 根据每年的安全监督计划,实行巡回检查(1 月1次)、综合检查(两年一次)、特别检查(发生 事故、部分停业、处理事故隐患、排除危险、发生 灾害等),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归档,并报 送监督部长。 在安全监督上实行的措施有:事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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