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51712304 上传时间:2018-08-16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5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监管机构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证券监管机构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证券监管机构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证券监管机构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证券监管机构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监管机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监管机构(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前言证券的监督管理这一概念可以分解为四个要素,即监管 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来源于纠正市场失灵的客观 需要。与其他产品要素市场一样,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垄断、 价格操纵、信息披露失实、内幕交易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 不良因素,这些都为证券监管提出了要求。鉴此,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是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 动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主体。证券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通过严格执法来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得以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惩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广义的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及公众组织,狭义的监 管主体仅指政府监管部门。一般而言,当提及证券监管主体时 ,多指狭义概念上的政府监管部门,而不将证券自律监管机构 列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Future

3、s Commission,SF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由多个机构共同监管 到由一个专门机构集中监管的演变历程。20世纪8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甫一成立,主要由中国人民 银行作为证券业的主管机关。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亟 需建立统一和集中的监管体制。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其中前者 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后者则是其执行机构。这两大 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

4、市场进入了集中监管的时代。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形成为今天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从而 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集中统一证券监管体制。 新旧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 名称,而只是笼统称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但从我国证券 监管机制的现状看,中国证监会以及其设立在各地的派出机构 是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当是无庸置疑的。 新法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对中 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机构。多年来,证监会在期望 和责难中负重前行,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 献。但证监会在履行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的职责的

5、过程中,也 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例如:执法机 构职能冲突,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方式过于刚性等等。鉴此,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作了如下调整 : 第一,扩大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 第二,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 第三,细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和调查的程序规定。 第四,改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外部环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A179)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A180)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制约 (A181、182、184、186、187)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保障 (A179s2、A183、A185)证券法第17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6、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 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 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 ,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

7、定的其他职责。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一)规则制定、审批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则制定权与审批核准权是 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 管理中,可以依法制定有关公司上市和市场监管的 规范性文件,并可在行政许可法的框架内履行 行政许可权,包括对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交易 所章程的审批等。如: 新证券法第5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 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又如:新证券法第10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二)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权 1.证券的发行监管证券的发行包括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股票的

8、发行。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根据新证券法第17条的规定,由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发行核准。在实践中,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所以有一部份的 债券发行也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是因为有些债券是可转换 为股票的可转换债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发行监管权主要体现在对公司股票发行 的核准权上,它共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受理阶段、初审阶段、发行审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阶段与核准发行阶段,未被核准的企 业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复议。其中,发审委对于股票的发行审核至为关键。根据中国证监会股 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

9、业自律 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 应依法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 审核。因此,此次新证券法第23条明确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 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 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 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第228条还相应地规定,若有违反前述法律规 定的职责,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证券的上市监管 新证券法在第179条第2项中添加了“证券上市”这一新的监管 事项。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改动并不意味着在原证券法框架下,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不需要监管证券上市

10、事项,而是因为根据原证券法 的规定,证券的上市核准权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以没有必要在监 管事项中列入“证券上市”一项,否则会形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我监 管的逻辑悖论。而根据新证券法第48条,股票的上市核准权改由证 券交易所享有,所以本条款也做了相应的改动,以实现证监会对交易所 履行上市核准职责的监管。3.证券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的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证券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的监督管理权是 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后对证券的交易、登记、存管 、结算等一系列环节予以持续监管。比如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 为、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证券公司的欺诈行为等,证券监督 管

11、理机构要对其进行查处,其他人员若发现证券违法违规情形,也应及 时向证监会报告。4对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包括发行信息公开和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信息公开是证券 市场有序发展的基础,主要包括新证券法第12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 的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新证券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 债券募集办法。持续信息公开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要包 括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上市公司收购公告等 。 (三)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 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 进行监督和

12、管理,对于违法或违规现象予以查处。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权是其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手段。 (五)其他职责在新证券法中,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根据 此款,证监会的职责除了上述几项外,还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证券法第180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 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

13、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 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 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 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 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

14、事件当事人 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 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一)现场检查权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不需要证明该被检查 人有违法嫌疑就可以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 现场检查作为一种监管手段是相对于非现场检查而言的,它是指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验 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公司上报的业务报表、 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设置

15、风险预警 指标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这种根据被检查人上报的书面材料所展 开的分析,具有被动性,但实施成本较低,适合持续使用。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在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对其 他市场主体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重塑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但要特别强调的是,现场检查所耗成本较大,且客观上也为检查人 员权力寻租和被检查人行贿提供了机会,如果检查人没有遵守纪律和法 定程序,也会影响检查结果的公正性。此外,由于现场检查方式对被检 查人的日常营业也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从“适度监管”的角度出发, 不宜过多采用这一监管措施。 (二)调查取证权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

16、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 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权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 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 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四)查阅、复制、封存权相对于原法,新证券法增加了“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的权力。财产权登记有工商登记、不 动产登记、抵押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税务登记等,涉及面较广。通过 强化调查手段,方便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权的行使。另外,可以被封存的对象还增加了“可能被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且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可以查阅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 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还有权 复制上述资料。 (五)查询、冻结、查封权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当 事人时,可以查询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