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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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黄金篇) (暂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2 第三章交易方式-3 第四章收费标准-4 第五章清算-5 第六章交割-5 第七章 居间业务-6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6 第九章 风险管理-6 第十章信息管理-8第十 一章监督管理-9第十 二章调解与处罚-10 第十三章附 则-10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的黄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 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黄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客户与

2、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 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黄金 交易商。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综合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为AU9999, 规格为200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 ;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须具有以下 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 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

3、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 第六条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 ,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 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 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 卖出价。第二章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 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 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7:00 ;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

4、与综合会 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 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 入的金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 金条,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金条,延迟 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 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 货款。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二条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小 交易量为1000克。 第十三条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 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

5、四条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 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 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 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 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 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 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 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 员收

6、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 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 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 综合会员收付。第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 克14元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 为每克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 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 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 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 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

7、算原则 。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 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 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 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 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 申请。第五章清算第六章交割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第二十六条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

8、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第六章交割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最 少交割数量为1千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交割金条数量(G)交货货、付款期限1千克G10千克5个工作日10千克G30千克10个工作日30千克G60千克20个工作日60千克G50个工作日第七章 居间业务 第二十八条 居间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居间商开户,与综合 会员进

9、行黄金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客户委托居间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居间协 议书,居间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 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 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 (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10千克,最大持仓量为60千克,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相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第八章 风险 管理第

10、八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会员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金条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金条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 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 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 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 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 出的金条,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 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

11、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同样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 理。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 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所以会员风险率来衡量会员的风险。 会员风险率=盘中实时的风险保证金前一交易日结算后的 期末风险保证金当综合会员会员风险率达到40时,交易系统自动发出追 加保证金通知书;当综合会员风险率达到30时,交易系 统自动对综合会员进行强行平仓。(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八章 风险 管理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

12、其名下客户的交 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规则详见特 别会员管理办法),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综合会 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 ,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 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 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五条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 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

13、系统故障 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 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 公告。 第三十八条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 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 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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