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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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 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 运 人 责 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 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 免责) 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 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推 定 过 失 + 举证责任的 完全过失免 责完全过失责 任(毁坏、 过失、延迟)不完全过失 责任2.最 高 责 任 限额最 高 赔 偿 额 每 件 或 每 单 位 的 货 物 损 失 为100 英 镑,但托运 人 在 装 货 前 已 就 该 项 货 物 与 的 性 质 和 最 高 赔 偿 额 每 件 或 每 单 位 的 货 物 损 失 为100 英 镑,但托运 人 在 装 货 前 已 就 该 项 货 物

2、与 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 提高到 10000 金法 郎 ( 666.67SD R),同时创 造了一项新 的双重限额 制度,增加 一项以受损 货物毛重为 标准的计算 方法,即每 公斤30 金 法郎 (2SDR ), 以两者中较 高 者 为 标 准。规定每件或 每一装运单 位的赔偿限 额为 835SDR或 毛重每公斤 2.5SDR 如 果承运人把 全部运输或 部分运输委 托给实际承 运人履行人 时,承运人 仍须按汉 堡规则的 规定对全程 运输负责。 如果承运人 和实际承运 人 都 有 责 任,双方应 付 连 带 责 任。875SDR ,或 者毛重每公 斤 3SDR ,以 两者中较高 者为准。每件或每

3、单 位 666.67特 别提款权, 或每公斤2 特别提款权3.承 运 人 的 责任期间“钩至钩”:指货物从挂 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 时下吊钩为止 。 “舷至舷“:从货物在装 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 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 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 舷时止。为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从 托运人或托 运人的代理 人手中接管 货物时起, 至承运人将 货物交付收 货人或收货 人的代理人 时止,包括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自承 运人或履约 方为运输而 接收货物时 开 始 , 至 货 物交付时终 止。由于该 规则扩大了 地域适用范 围,因此承“港到港” (同维斯比 规则相同)装货港、运 输途中、卸 货港、集装 箱堆场

4、或集 装箱货运站 在内的承运 人掌管的全 部期间,简 称 为 ?港 到 港? ”运人的责任 期间可延伸 至?门到门4.诉讼时效诉 讼 时 效 为一年。一 年后?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承 运 人 和 船 舶 都 被 解 除 其 对 灭 失 或 损 害 的 一 切 责 任 ,? 一 年 时 间 对 远 洋 运 输 的 当 事 人,特别是 对 要 经 过 复杂索赔、 理赔程序, 而 后 向 承 运 人 追 偿 的 保 险 人 来讲,无疑 过短。规定诉讼时 效经当事各 方同意可以 延长。并且 在 ? 一 年 期 满之后,只 要是在受诉 讼法院的法 律准许期间 之内,便可 向第三方提 起 索 赔

5、 诉 讼, ? ,但时 间必须在三 个月以内。 这样部分缓 解了时效时 间过短在实 践中造成的 困难一方面直接 将诉讼时效 延 长 至 两 年,另一方 面仍旧保留 了维斯比 规则 90 天 追赔诉讼时 效的规定。规定时效期 间为 2 年, 并允许合同 当事人协议 延长诉讼时 效。?就 海上 货 物运输向承 运人要求赔 偿 的 请 求 权,时效期 间为一年, 自承运人交 付或者应当 交付货物之 日起计算。 在时效期间 内或者时效 期 间 届 满 后,被认定 为负有责任 的人向第三 人提起追偿 请求的,时 效期间为九 十日,自追 偿请求人解 决原赔偿请 求之日起或 者收到受理 对其本人提 起诉讼的

6、法 院的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 计算。有关 航次租船合 同 的 请 求 权,时效期 间为二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5.对 货 物 的 定义不 包 括 舱 面 货 物 和 集 装 箱 装 运 的 货 物 及活动物, 对 货 物 定 义 的 范 围 较窄扩大了货物 的定义。不 仅 把 活 动 物、甲板货 列人货物范 畴,而且包 括了集装箱 和托盘等包 装 运 输 工 具,“凡货 物拼装在集 装箱,托盘 或类似运输 器具内,或 者货物是包 装的,而这 种运输器具 或包装是由 托运人提供 的,则, 货物 ?包 括 他 们 在内”。 6.公 约 适 用 范围不同只 适 用 于 缔

7、 约 国 所 签 发 的 提 单。这样, 如 果 当 事 各 方 没 有 事先约定, 那 么 对 同 一 航 运 公 司 所 经 营 的 同 一 航 线 上 来 往 不 同 的 货 物,可能会 出 现 有 的 适用海牙 规则,有 的 不 能 适 用海牙规(1) 任何缔 约国签发的 提单(2)从 缔约国港口 起运(3)提 单中列有首 要条款(即 当事人选择 适 用 该 公 约)避免了这一 缺憾。它不 仅规定公约 适用于两个 不同缔约国 间的所有海 上 运 输 合 同,而且规 定被告所 在地;提 单签发地; 装货港; 卸货港; 运输合同 指定地点, 五个地点之 中任一在缔 约国的都可 以适用传统的

8、海上 区段以外的 其它领域, 包括与海上 运输连接的 陆上运输, 铁路、公路、 内河水上运 输甚至是航 空运输都包 括在内。海上或与海 相通的可航 水域的货物 及旅客运输 以及船舶碰 撞和海难救 助等海上事 故。则的奇怪 现象。7.承 运 人 的 义务(1)船舶适航的义务 (2) 管货义务增加:管船 义务(取消 了航行过失 免责)提供、管理、 维 持 船 舶 ( 保 持 状 态)(特别) 管货(具体)(1) 适航义 务;(2)管 货义务(航 行过失可以 免责) 8.承 运 人 的 免责事项承 运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第 4 条规定 的 17 项免 责 事 项 享 受 免 责 权 利,且仅明

9、 确 了 第 17 项?兜 底条 款 ?免 责 的 举证责任。同海牙规 则。托运 人索赔,托 运人举证。将不完全过 失责任制度 改为完全过 失 责 任 制 度,废除了 对驾驶船舶 和管理船舶 的过失免责 的规定,并 且要求由承 运人自己证 明无过失, 否则其对货 物的灭失、 损害和延迟 交货所造成 的损失负赔 偿责任。 关于火灾, 规定应由索 赔人举证证 明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对火 灾 犯 有 过 失,否则承 运人可以免 责。鹿特丹规 则延续了 海 牙 规 则的基本 理念,但与 海 牙 规 则 采 取 ? 开放式列举 ? 不同。鹿 特丹规则 采 用 了 ?封 闭式列举 ? , 即明确规

10、定 免责事项仅 限于公约列 明的 15 项。 但也有以下 变化:第一, 增 加 了 ?海 盗、恐怖活 动? 的规定。 第二,明确 火灾免责仅 限于在船舶 上发生的火 灾。第三, 根据以往公 约 的 规 定 , 只要是救助 或企图救助 人命或财产 都构成合理 绕航,承运 人无需对由 此导致的损 失承担赔偿托 运 人 索 赔,托运人 举证,但承 运人要求免 责(除火灾 外)需负举 证责任责任; 但 鹿 特丹规则 则 强 调 , 对 于财产救助 的免责必须 是采取合理 措 施 的 结 果。第四, 增加了为避 免环境损害 而采取合理 措施导致的 货损承运人 可以免责的 规定。9.突出特点偏 重 保 护 承 运 人 的 利益,有利 于 航 运 业 发 达 的 国 家扩大了海 牙规则的 适用范围, 提高了承运 人的赔偿限 额,对海 牙规则进 行的修改和 补充并未触 及其基本制 度加重了承运 人的责任旨在取代上 述 三 个 公 约,以真正 实现海上货 物运输法律 制度的国际 统一我国是航运 大国,因此 立法者重点 保护了承运 人的利益, 海商法第四 章大量借鉴 了海牙维斯 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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