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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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建 筑 工 程 资 料 管 理 标 准 DB22/T498-2010主编单位: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 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吉林省工程资料管理发展过程 1、1984年以前没有统一标准。 2、1984年公布实施: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标准。 3、1986年对1984年的标准内容改动、补充、修改。 4、2001年公布实施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标 准。 5、2006年公布实施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整理标 准。 6、2011年公布实施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 历年工程资料标准的公布实施对加强工程技术管理, 提高

2、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建筑工程质量都起到很大作用 。标准的总体框架 1.工程资料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 、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划分为五大类。 2.规定工程资料建立、收集和管理各方责任和工作程序 。 3.规定各类工程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4.规定各类工程资料的立卷和归档要求。 5.统一工程资料实用表表式。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吉林省建筑工 程资料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整理规范GB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

3、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 1.0.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0.1 建筑工程资料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0.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 称工程资料管理。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ge document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

4、、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 件。 2.0.4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7 工程竣工文件 engineering comple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

5、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 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11 电子文档 electronic document 应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记录的工程建设信息。 3 基 本 规 定 3.0.1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 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0.2 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应纳入 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

6、围。 2 工程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3.0.3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 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 并由划改人签署。 4 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 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应有经 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

7、.5 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3.0.6 工程资料应按附录A表A1中主要步骤形成。 3.0.7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 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 3.0.8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 ,计算机软件需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符合本标准。 3.0.9 工程管理资料用表中,有公章字样的,要求相关 单位审查盖公章,无公章字样的不要求单位盖公章,审 查部门不得随意要求盖公章。 3.0.10 工程资料预审合格,并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施 工、监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统一向城建 档案部门归档。报城建档案部门归

8、档工程资料应按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4 工程资料管理 4.1 工程资料分类 4.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 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五大类。 4.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 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 、商务文件六类。 4.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验 收资料六类。 4.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 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 料八类。 4.1.5

9、 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 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四类。4.2 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 及审批 4.2.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及用表均应 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规定的用表,可自行确定。 4.2.2 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 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3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 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绘制。 4 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 章形成竣工图; 5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 6 竣工图应有竣工章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7 竣工图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绘制和折叠。4.3 工程资料编号 4.3.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宜按附录A表 A2中规定的A类、E类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2 监理资料宜按附录A表A2中规定的B类和形成时 间顺序编号。 4.3.3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宜按附录A表A2中C类规定确定,施工资料 编号可由分部、子分部(分项)、分类、顺序号4组代 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 举例1: 1.分部工程代号2.子分部工程代号3.资资料的类别编类别编 号4.顺顺序号超声波 探伤报伤报 告编编 号02-04-C046-

11、 001举例2: 1.分部工程代号2.子分部工程代号3.资资料的类别编类别编 号4.顺顺序号一层钢层钢 筋工程 隐隐蔽验验收记录记录编编 号02-01-C031-003 2 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 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00”代替。 3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 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 4.3.4 竣工图宜按附录A表A2中D类规定和形成时间顺 序编号。 4.3.5 工程资料的编号应及时填写,专用表格的编号应 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非专用表格应在资料右 上角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3.6

12、 施工资料编制时,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 应符合附录A表A3的规定。4.4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 4.4.1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收集、整理与组卷。 2 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4 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 涉及竣工图的份数与费用在委托合同中约定。4.4.2 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第4.4.1条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 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

13、一卷或多 卷。 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 位工程进行组卷; 3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4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 责,并应单独组卷。 2) 电梯工程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 卷。 4) 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 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 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6 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符合附录A表A2的规定。 7 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

14、其格 式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 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装订 1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 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3 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4.5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4.5.1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 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4.5.2 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 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

15、移交监理资料。 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 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4.5.3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参建各方宜按附录A表A2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 归档保存。 2 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 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 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 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 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6 施工资料 6.1 施工管理资料 6.1.1 工程概况 6.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1.3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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