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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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赔偿专题2005年5月民法保护的各种权利的属性n物权属于法定权利;n债权主要属于约定权利;(注:这里主要 指合同之债。)n人身权属于天赋权利 (但天赋的权利不等 于天然拥有)人身权n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 为保持其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人享 有直至终身。根据人格权权利客体的不同,有物 质人格权与精神人格权之分。前者包括:身体权 、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 、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 信用权、婚姻自主权及其他人格权n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配偶权 、亲权、亲属权n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与人格权保护联系在 一起的主要内容n

2、一、精神、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n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和发展n三、高法司法解释解读n四、对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讨论n五、对精神损害赔偿界限的规定n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n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n八、特殊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精神损害与 精神损害赔偿n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 学范畴,是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 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n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n精神损害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有 直接或较为密切的关系侵权损害理论n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因侵权致人损 害,其损害后果可以分为“财产上的损害” 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前者指一切有形或 无形财产所

3、遭受的损失;后者指没有直接 的财产内容或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损害, 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n广义上认为:财产损害以外的,包括生理 、心理以及抽象精神利益损害,都属于“非 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及其客观性n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是由于加害 人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 致其精神利益丧失 n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是各 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n这种损害或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 碍, 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非财产上的损害”的结果n首先是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恨、失意、悲 伤、缺乏生趣等都是其表现形态n其次是肉体上的痛苦n精神与肉体都不具有财产上的价值,应属非财

4、产 上的损害n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 人享有人格利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因此,狭义 上把“非财产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损害 导致精神和肉体痛苦的情形,并依照一般观念称 之为“精神损害”n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 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 一种可辩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n精神损害的可辩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 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 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 任是一种事实上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n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 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从而要求侵害 人通过金钱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抚慰自 身的民事法律制度

5、n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 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 格尊严的重视 二、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由来和发展n1、空白阶段: n2、确立阶段 n3、发展阶段 n4、成熟阶段 1、空白阶段n建国初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否认 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n理论界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 可以用金钱医治,可以象商品一样换取货币。在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人 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伤害 ,只有引起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 ” n这一时期,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处 于空白状态,当人们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或 精神利益的丧

6、失时,根本无法请求物质上的赔偿 。 2、建立阶段n1982年宪法有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 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 到了人格利益、精神权利的价值,为精神损害赔 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n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为标 志,我国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 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n这一时期理论界的态度,认为“精神损害赔 偿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 任形式。正如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一样,资 本主义国家可以运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 以运用,精神损害

7、赔偿与人格商品化并没 有必然联系。” n立法由否认到承认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3、发展阶段n1988年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3565件,这5年半的 收案总数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73% n在这一过程中,民法通则第120条所 保护的权利客体过于狭窄的弊端逐渐暴露 出来,限制了该项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立法、判例和解释对精神损害 赔偿内容的丰富n88年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 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n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死亡补偿费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3项、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8、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 死亡赔偿金),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 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 安抚费)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n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消法第41条 、产品质量法第44条(残疾赔偿金),具 体规定第4条(安抚费)规定了健康权受到侵 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n消法第43条、国家赔偿法第26条关于 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内容,确认了一 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n93年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 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权利主体 案例一n1993年,在内地

9、和港澳台发生巨大反响的 香港著名影星刘嘉玲肖像权侵权诉讼案, 其获得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二n1997年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 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n判词中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 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及实际存在的无形 的精神压力与痛苦。本案原告在事发时尚未成年,身心 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 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 、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 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 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

10、主观动机 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n最后,判决被告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n这一案例,被誉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4、成熟阶段n高院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n解释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n以解释为标志,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解释的贡献n将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 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n隐私权的保护方式由间接保护变革为直接保护n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由单纯的死者名誉,扩展到死者的姓名、肖像、 荣誉、隐私及遗体和遗骨n首次将侵害身体权、亲权和具有人格

11、象征意义的 特定纪念物品纳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n第1条第2款“其他人格利益”的规定充满弹性,可 以随时将需要保护而又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吸收 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之中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n1、民法通则第120条n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n3、对解释的解读1、民法通则第120条的内容n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n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民法通则120条的解读n该条将赔偿范围限制为公民的“四权”,即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n法人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n承担

12、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民法通则120条的缺陷n如果该条作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源, 则所涉及的范围过窄,它将所有对财产权 的侵害以及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如 生命、健康权等排除在外n将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与法人人格权利等同 对待,将法人作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主体2、解释所确定的范围n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受到侵害的 n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 其他人格权利的n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 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的

13、,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n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n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对解释的解读n解释共12条,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的规定有6条n第1、2、3、4条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 范围和内容n第5、6条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排除性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 其他人格利益,受

14、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本条的内容n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n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自然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索赔n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不能或恢复原状有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 填补损害n对法人而言,其非财产损害,无法体现为 精神或肉体痛苦,因而用其他的方式如停 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等方式可以主张客体范围n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n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 权;n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n公序良俗违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n民法通则98、119条没有直接规定赔

15、 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消法产 品质量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中规 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具有精 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n这是解释对民法通则120条的扩 充,使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范围由“精神性 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发展关于生命权的讨论n关于安乐死的争论n新交法中关于生命权与路权的争论新交法引发的争论n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责任”n这否定了原来公安部已经在12个城市试点 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即否定了“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如果在道路上违反交通 规则,被机动车撞了,自己负责”的法规条 文,也

16、就是所谓“撞了也白撞” 法律专家解释的理由n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 相撞,后者是会发生身体伤害的一方,也 就是处于弱者的一方,以生命权和道路权 来比较,生命权高于道路权n这种对生命权的倾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 体现 各地对“减轻责任”的细化规定n上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 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 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 、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 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 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 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 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讨论nWHO宪章中明确写道:“健康是一种躯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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