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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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民法总论民法总论周江洪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课件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目录v导论 v第一章 民法概述 v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v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第四章 民事权利主体 v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v第六章 法律行为 v第七章 代理 u第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 限 第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v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v第二节 诉讼时效 v第三节 除斥期间 v第四节 期限 v相关规范: 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 时效规定 v【设例】2008年年底,某甲向某乙购买羊脂玉 手镯(和田玉)一枚,价金1万元。甲当场先支 付价款后,乙一直未交付,甲亦未向乙请求。2

2、 年后,和田玉价格大涨,甲始向乙请求交付该手 镯。乙主张甲长期未行使期权利,拒绝交付该手 镯。甲则以“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反驳,并责备 乙无道德准则观念。试问民法如何规范该争议?v 甲乙间成立买卖合同,依该合同之债,甲可以请求乙交付标的物,产 生请求权。甲主张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乃在强调权利应受保护的法律 原则、以及履行债务的伦理性,符合我国传统观念。罗马法也肯定债 权的永存性。直到Theodosius二世才承认以一定期间(原则上为 30年)经过为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451年),在诉讼法上引入了 时效的观念。19世纪,winscheid创立了请求权概念,德国民法以 此为基础,形成了实体法的消灭时

3、效制度。 v 时效作为动态的时间过程,涉及以下问题: 消灭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消灭时效的客体?(法民2262条、苏民44条:诉权;瑞士债务法典 127条:债权;日民第167条: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债权;德民194 条:请求权;我国:胜诉权(学说) 如何决定消灭时效的期间? 时效进行中发生的事实,如何影响时效的进行? 时效完成后的效果?时效制度发展的趋势v (1)趋趋于统统一的时时效期间间。 v (2)统统一的时时效期间间不能过过短(6个月)也不能太长长( 30年);通常为为3年 v (3)不能通过过客观标观标 准来决定相对对短暂暂的普通时时效期 间间的起算,而应该应该 以权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

4、应当知道义务义务 人 的身份以及请请求权产权产 生的事由为为基础础。 v (4)时时效不能被无限期的推延。当事人必须须在某个阶阶段 确定无疑地结结束争议议案件。这这也是相对时对时 效期间须间须 由最 长时长时 效期间间予以补补充的原因(客观观确定)。 v (5)国际际上普遍认为认为 只是产产生拒绝绝履行的权权利,而不 是消灭权灭权 利,即“弱”效力。 v 参见齐见齐 默曼:德国新债债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 188页页以下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v一 时效的含义及其存在理由 v【导入设例】 v某甲经常到乙饭店吃饭,赊账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某天,饭店老板突然向甲说,你应该还两年前 的那顿饭钱了。

5、甲觉得自己好像已经付过了,但 并没有发票收据之类的证据可以提供。因甲不肯 付,乙就起诉到了法院。 v问:法院能否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v相关法条: v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时效的概念v 指时间经过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 一定期间之后,就发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 制度。 v 1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v 2时效具有强行性。 v 时效规定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 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 院不予认可。 v 但目前世界上的立法趋势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如PICC( Pri

6、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年版,PECL( Principles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v 相关概念: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就将来时效完成 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预先所作的意思表示。(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v通常见解: v1稳定法秩序 v例: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 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 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 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

7、依此 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 乙购买该项财产)。若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 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 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v 2.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促进财产的利用 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与其保护不行使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不如保护积极行使 权利的非权利人更有利于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v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v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会使得证据本身难以查询, 如证人死亡,相关契据丢失,此事实状态之是否合法,很 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就使得不行使 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得不到法律

8、保护或提供抗辩,从而 使得时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 调查证据的困难。 v 课后推荐阅读:孙鹏: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 效制度存在理由论,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补充知识点: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v 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 账之请求权。不过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亦已长 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 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受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 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成功,纵然 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就常规而言,此类要求或自身 并不成立,或已具结完案。消灭时效之要旨,并非在于侵 夺权利人之权利,而

9、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 毋需观察事物即得对抗不成立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乃达到 目的之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于具体情形,若消灭时效于 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期本无瑕 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 若权利人非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 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 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转引自梅迪库斯民法 总论第91页)。民国民法立法理由v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 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耳。盖以请求权永久存 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转引自王泽鉴民法 总则法大2001版第516页)日本相关

10、学说(一)v保护护非权权利人实实体法说说 时时效制度的目的:保护护非权权利人 时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因是调调整权权利得丧丧的制度 ,故为实为实 体法的问题问题 。 时时效制度的根据:社会法律关系的安定(对对当事 人生活关系的保护护、对对第三人的保护护);权权利行 使的懈怠 存在的问题问题 :要承认时认时 效,并不要求以新的生活 关系的积积极建立;即使第三人根本不出现现,时时效 也被认认可;短期时时效难谓权难谓权 利行使懈怠。日本相关学说(二)v保护权护权 利人诉讼诉讼 法说说 目的:保护权护权 利人 法律定位:诉讼诉讼 法说说,即以真实权实权 利状态态的存在 为为前提,作为证为证 明该该事实实

11、的手段发挥发挥 作用。法 定证证据说说(其他证证明不得推翻);法律上的推定 说说(证证明相反事实实得以推翻) 根据:“一定事实实的持续续,增大了反映真实实的盖 然性”。 问题问题 :非权权利人被保护护的可能性(只是盖然性, 并非一定反映真实实);与民法规规范的整合问题问题 ( 日本民法规规范都是说说取得权权利或消灭权灭权 利,无法 解释释出保护权护权 利人及诉讼诉讼 法说说)日本相关学说(三)v多元说说 保护权护权 利人与保护护非权权利人的统统合:在一定的事 实实状态长时间态长时间 持续续后,以真正的权权利人怠于行 使权权利为为前提,保护虽护虽 然本不是权权利人但以该该事 实实状态为态为 前提

12、生活之人的制度;同时时也是保护护不 能证证明真正权权利关系之权权利人的制度。 时时效制度中包含各个具体制度,应应就各个具体制 度分别别考察其存在的理由。 参见见:山本敬三民法总则总则 ,第433页页以下补充知识点:对通说理由的批评v 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的困难,只是一 种理论假设。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 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便证据灭失也并非 都无法查明事实。在诸多适用消灭时效尤其是短期消灭时 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远,也并非事实不清、法律关系 不能确定,权利人只是因为超过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就导致 败诉而已。(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ht

13、tp:/) v 而且,就短期时效而言,也不能当事人只是一年时间未行 使其权利,就认为其躺在权利上睡觉。 v 关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也不甚合理,有很多权 利并不涉及第三人的信赖问题。如单纯的金钱借贷关系。 v 时效制度只是为了一种利益平衡。二 时效的种类 v传统民法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v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 然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 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v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 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v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消灭时效制度,但一般认 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 消灭时效。 关

14、于我国是否规定取得时效的问题v推荐阅读资料: v季秀平: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之所 失及补救,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 v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国有资产流失、不动产登 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替代作用、立法技术上 的考虑(物权法不规定,与诉讼时效一起规定) 补充知识点:关于两种时效的立法 例 v1统一主义立法: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和 日本民法典 v2分别主义立法: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我国台 湾地区民法、匈牙利民法典,均仿德国民法典, 属于分别主义。 v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第七 章),而未涉及取得时效。 v物权法并没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民法典最终是 否应规定取得时效,还有待观察。

15、赞否理由见魏 振瀛教材第192页。关于时效制度的简图 时效时效的完成时效的援用、放弃事实状态的持续时效障碍取得时效(无)诉讼(消灭)时效时效的中止时效的延长时效的中断第二节 诉讼时效v【导入设例】 v甲于1998年2月1日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6个月。 届满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一直未要求甲清偿 。2001年1月5日甲主动将欠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偿 还给乙。同年1月10日甲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要求 乙返还财产,乙拒绝。于是,甲诉到法院。 v【设问】 1、乙长期不向甲主张权利会造成何后果? 2、什么是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什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v一 诉讼时效的含义 v二 诉讼时效的效力 v

16、三 诉讼时效的援用 v四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客体) v五 诉讼时效的分类 v六 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v七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 诉讼时效的含义v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 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 法律制度。(传统通说为胜诉权丧失说;但目前 抗辩权发生说日渐有力;可参考胜诉权消灭说 VS抗辩权发生说,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 ) v诉讼时效概念的由来: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起 诉时效”1964年的“诉讼时效”1994年 的俄罗斯民法典仍采用诉讼时效概念。 v传统民法中一般都采用消灭时效的概念,而不用 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 诉讼时效的效力 v(一)各国立法例 v令债权(及物权?)消灭,即消灭时效期间届满作 为债权消灭的一个原因,与履行、提存、抵消、 免除或混同等债权消灭原因并列。法国民法典、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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