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空白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518093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27.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空白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空白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空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空白(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 2劳动合同甲方 : 天 津市 聚 升 宝 商 贸 有 限 公 司联 系 地 址 : 天 津 市 滨 海 新 区 油 田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陈 树 元乙 方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根 据 中 华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甲 乙 双 方经 平 等 协 商 , 同 意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1. 本 合 同 期 限 类型 为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双 方 合 同 期 为年 ,即 从2016 年月日 起 至2017 年月日 止 。二 、 工 作 内 容1、 乙 方

2、 同 意根 据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在 甲 方 公 司 房 地 产 顾 问 业务 板 块 负 责碧 城 项 目 销 售工 作 ,工 作 地 点 为 :天 津 静海。2、甲 方 根 据 工 作 经 营 需 要 , 以 及 乙 方的 实 际 能 力 ( 专 业 、 工 作 、体 力 ) 可 作 适 当 临 时性 调整 是 不 对 本 合 同 相 应 条 款 作 出 修 改 的 调 整。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安 排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 按质 、 按量 、 按 时 地 完 成 任 务 。 如 果 甲 方 欲 与 乙方 作 出 临 时 性 的 调 整 , 须 同 乙 方 协 商

3、并 达 成 一 致意见 后 修 订 本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才 能 予 以 实 施 , 即 视 作 乙 方 表 示 同 意 并 接 受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动 条 件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甲 方 _标 准 _ 工作 制。执 行 标 准 工 作 制 的 ,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每日 工 作时 间 不 超 过 九 小 时 , 平 均 每 周 不 超 过 五 十四 小 时 。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休 息 1 日。 甲 方 根据工 作 需 要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日 不 得 超 过 四 小 时 ,

4、 对 此 乙 方 表 示 同 意 并 接 受。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 在 甲 方 所规 定 的时 间 周 期 内 平 均 日 和 平 均 周 工 作 时 间 不超 过 标 准 工 作 时间 。乙 方 享 有 国 家 规 定 节 假 日 休 息的 权 利 , 在 不 影 响 甲 方 正 常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协 商进 行 倒 休 安 排 。四 、 劳 动 报 酬1、乙 方基 本 工 资 依 据 职 位 和 岗 位等 级 标 准 支 付 ,合 同 签 署 后 即 计 入 试 用 期 ,试 用 期工 资 为元 / 月 ,试 用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5、签 署 转 正 申 请 正 式 录 用 后 工 资 标 准 为 人 民币元 / 月 。2、 甲 方 根 据公 司的 经 营 效 益 对 乙 方 进 行 额 外 提 成 奖 励 ,提成 比例 依 照 销 售 房 屋 总 价 款 的% 进 行 计 提 , 如 完 成 任 务 最 高 可 跳 点 至%计 提 。 发 放 时 间为 每月 20 号 , 发 放 上个 月销 售 房 屋 总 提 成 比 例 的 70%, 剩 余 30%于 所 售 房 屋 贷 款 到 账 次 月 20 日 随 工 资 一 次 性结 清 。 另,甲 方 于 每 季 度 或年 终 按 乙 方 的 个 人 表 现 和 业 绩 发

6、放 奖 金 , 奖 金的 数 额 没有 明 确 的 规 定 , 完 全 根 据 甲 方 效 益 和乙 方 绩 效 来 确 定 。3、甲 方向 乙 方 支 付 薪 金 的期 限 为 次 月 的20 号 前 ( 遇 节 假 日 的 ,不 超 过 假 日回 来 后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足 额 发 放 乙 方 上 月 的 工 资 ,乙 方 收到 工 资 后 如 有 异 议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提 出, 否 则 视 为 无 异 议 处 理 。五 、 保 险 福 利 待 遇1、甲 乙 双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天 津 市 社 会 保险 的有 关 规 定 缴 纳 五 险 ( 包

7、括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 。 凡 需乙 方 缴 纳 的 , 甲 方 在 发 工 资 时 代 扣 代 缴 。2、甲 方 应 为 乙 方 填 写 职 工 养 老 保 险手 册 。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合 同 后 , 职 工 养 老保 险 手 册 按 有 关规 定 转 移 。3、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其 病 假 工资 历 、 疾 病 救 济 费 和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天 津 市 有 关规 定 执 行 。4、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和医 疗 保 险 待

8、 遇 按 国 家 和 天 津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 保 密 条 款 和 竞 业 限 制 原 则 性 约 定1、乙 方 对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务 。2、乙 方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任 职 、 兼 职 其他 企 业 的 职 务 , 不 得 自 营 或 为 他 们 经 营 与 甲 方竞 争 企 业 、 竞 争 性业 务 或 与 甲 方 相 关 联 的 业 务。3、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守 商 业 秘 密事 项 及 第 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的 , 甲 方 可 以 立即 终 止 本 合 同 , 不给 予 任 何 经 济

9、 补 偿 并 乙 方 须赔偿 甲 方 违 约 金 ( 三个 月工 资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按实 际 损 失 的 金 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六 、 劳 动 纪 律第 十 五 条乙 方 应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工 作 规 范 ;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产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 ,提 高 思 想 觉 悟 和 职 业 技 能 。2 / 2第 十 六 条乙 方 违反 劳 动 纪 律 , 甲 方 可 依 据 本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给予

10、 处 分,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订第 十 七 条订 立 本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发 生 变 化, 本 合同 相 应 变 更 有 关 内 容 。第 十 八 条订 立 本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合 同 无法 履 行 的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变 更 本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第 十 九 条乙 方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扣 发 岗位 工 资。1、 严 重

11、 违 反劳 动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2、 严 重 失 职、 营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3、 构 成 渎 职、 犯罪 和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第 二 十 条下 列 情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日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1、乙 方 患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排 的 工 作 的 ; 2、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调

12、整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双 方 不 能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规 定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二 十 一 条乙 方有 下 列 情 形 , 甲 方 不 得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终 止 、 解 除 本 合 同 。1、 患 病 或 因工 负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2、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 第 二 十 二 条乙 方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终 结 , 经 市 、 区 劳动 鉴 定委 员 会 确 认 丧 失 或 部

13、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不 得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条 、 第 二 十 一 条解 除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如 发生 本 合 同 第 八 项 第 二 十 六 条 任 何 一 项 问 题 , 乙 方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天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甲 方 。第 二 十 四 条如 乙方 被 安 排 在 经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为 保 护 不 完 备 的 地方 或 让 乙 方 从 事 法 律 不 允 许 的 工 作 , 乙 方 可 随 时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第 二 十

14、 五 条本 合同 期 满 , 劳 动 合 同 即 终 止 。 甲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续 订 劳动 合 同 。八 、 经 济 补 偿 与 赔偿第 二 十 六 条甲 方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要 在 补 足 低 于 标 准 部 分 的 同 时 ,另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低 于 部 分 百 分 之 二 十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七 条本 合同 期 限 届 满 ,劳 动 合同 即 终 止 。甲 乙双 方经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续订 劳 动 合 同 ;若 甲 方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15、 件 续订 劳 动 合 同 , 乙 方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 甲 方 将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5 点 的 规 定 不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八 条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1、 劳 动 合 同期 满; 2、 劳 动 者 死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失 踪 的 ; 3、 用 人 单 位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4、 用 人 单 位解 散、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责 令 关 闭 的 ; 5、 有 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6、 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第 二 十 九 条因 履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单 位申 请 调解 ; 调 解 不 成 ,当 事人 一 方 要 求 仲 裁 的 ,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日 起 六 十 天 内 向 天 津 市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申 请 仲 裁 , 对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条甲 方 以下 的 规 章 制 度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行 政 管 理 制 度第 三 十 一 条本 合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日 起 生 效 ,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修 改 和 变 更。第 三 十 二 条本 合同 壹 式 贰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具 同 等 法律 效 力。甲 方 :乙 方 ( 签 章 ) :法 人 代 表 :签 署 日 期:盖 章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