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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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的法律适用教案李庆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2012年5月2日继承的概念与分类继承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 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 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 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 籍所在地为住

2、所。继承管辖权的特殊性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继承案件,适用民诉法第22条还是第34条? 是否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集中管辖适用于商事案件案例中国公民王某与中国公民张某泰国 旅游结婚案 【案情介绍】 2009年1月9日,1988年1月2日出生的中国公民王某(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 与1989年12月3日出生的中国公民张某(户籍在北京市东城区

3、)到其住所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 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某、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于2009年2月4日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十日游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 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0年12月1日,王某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某与王某的 亲属发生纠纷。张某认为自己是王某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 继承人之一。就算婚姻没有登记,也是事实婚姻。王某亲属认为,张某与王 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于2011年2月1日诉诸法院。 年底一般不立案,追

4、求结案率。所以想尽快结案的,九十月立案就更容易达 到效果 问题:1.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涉外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 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 、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 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区别制和同一制的概念区别制和同一制的概念 1 1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1)(1)区别制和同一制区别制

5、和同一制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 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 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 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 家。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

6、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 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 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以罗马法。同一制以罗马法 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 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1928年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布斯塔曼特法典 和和19881988年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 2 2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

7、弊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利弊 继承法律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的财产 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 的是同一制。的是同一制。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 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 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

8、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 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同一制则可以克服上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同一制则可以克服上 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 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同一制与区别制的根本分歧在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为 了协调两者的对立,有些国家如日本等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了协调两者的对立,有些国家如日本等在继承问题上,接受反致 。另外,瑞士法在限定范围内允许被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准据法,。另外,瑞士法

9、在限定范围内允许被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准据法, 即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19881988年第年第1616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 准据法公约准据法公约对继承问题采用同一制,同时承认被继承人选择准对继承问题采用同一制,同时承认被继承人选择准 据法。据法。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继承法继承法和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3 3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我国我国19851985年年继承法继承法第第36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

10、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 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 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最高院:最高院: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

11、,适用被继承人 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 1986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49149条规定: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律。产所在地法律。”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外国人 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 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1955年3月5日,最高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

12、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 复北京外事处对“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发给你们,并希转发所 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附: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给北京外事处的批复 北京外事处: 你处1954年11月29日报告收到。关于你处对“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 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如外国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的外国人时,须分别:死者和遗 赠对象的国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具体

13、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不 准。 二、外国人在华遗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公告继承: (1)继承人下落不明; (2)继承人有无不明; (3)合法继承人和受赠人均拒绝受领遗产。否则即不公告。 Legal Succession Legal Succession Legal succession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deceased habitually resided at the time of death. However, legal succession to immovable property is governed b

14、y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immovable property is situated. 第31条采取的是混合制 以同一制为主,区别制为辅。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4 4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继承准据法一般支配下列问题: (1)(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 产的费用由继承的准据法支配,特别是关于被继承人被宣告

15、死亡产的费用由继承的准据法支配,特别是关于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 时,继承是从法院宣告判决之日还是从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时,继承是从法院宣告判决之日还是从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 亡之日继承开始。亡之日继承开始。 (2)(2)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被继承 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承认继承契约及其有效条件和人能否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是否承认继承契约及其有效条件和 效力,继承能力与接受遗产的能力,继承欠格,继承人的废除,效力,继承能力与接受遗产的能力,继承欠格,继承人的废除, 是否承认放弃承的契约,如果承认,要件及效力如何等与继承人是否承认放弃承的契约,如果承认,要件及效力如何等与继承人 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有关的问题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3)(3)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继承的财产。遗产的构成以及遗产的移转问题适用继承的准 据法。据法。 (4)(4)继承份额、特留份。继承份额、特留份。 (5)(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继承的承认与放弃。关于继承人单纯承认继承、限定承认继 承或放弃继承等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承或放弃继承等问题由继承准据法决定。 (6)(6)遗产管理。遗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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